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易纲日前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表示,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涉农贷款时,不宜实行优惠利率,其贷款利率应比市场贷款利率稍高一些。
“许多人希望给农民的贷款利率越低越好,他们认为这样可以减轻农民的还款负担。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易纲说,在涉农小额信贷发放过程中,普通农民很难得到低于优惠利率的贷款。得到低息贷款的人,往往是有门路的人。
易纲先生的这一观点正确吗?我认为,其错误是不言而喻的。 首先,给农民扶贫贴息贷款的政策本身并没有错。目前关于贷款的政策是,自2004年10月起,央行对全国商业银行只规定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暂不取消,可在基准利率的0.9倍至2.2倍之间浮动。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农户联保贷款利率和方式及结息的办法由信用社在适当优惠的前提下,根据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其次,扶贫贴息贷款不等于小额信贷。小额信贷完全是信用社的贷款品种,不存在利息贴补问题,而扶贫贴息贷款是有利息补贴的,至于利息补贴多少为合理,才能调动信用社的放贷积极性,这确实需要深入研究,但这不能成为取消扶贫贴息贷款的理由。
再次,易纲先生指出“在涉农小额信贷发放过程中,普通农民很难得到低息贷款。得到低息贷款的人,往往是有门路的人。”我认为这是信用社发放扶贫贴息贷款的操作审批失控,着力点应当放在如何加强和改进信用社发放扶贫贴息贷款的操作审批制度与机制建设,强化监管和查处工作,也不能成为取消扶贫贴息贷款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