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操作存在的共性法律风险
1. 借款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2. 未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不了解借款人年检情况。
3. 合同约定贷款期间与实际放款时间不一致。
4. 合同要素不全。
5. 超出约定限额放款。
6. 擅自增加、删减、涂改合同。
7. 合同使用混乱。
8. 借款人、担保人名称与签章不一致。
9. 内部职能部门章代替行政公章。
二、有关业务的个体性法律风险
1. 保险类业务操作问题:
①存在大部分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主体作为保证人的合同。由于保证人不具备保证人资格,导致保证合同无效,致使银行对保证人丧失部分或全部追索权。
②保证期间的约定等同于贷款的发放期限、放款期间或借款人的履行债务期限。
③保证手续不全。
④互保现象突出。
⑤其他问题:保证、借款合同不能有效衔接;借新还旧前后保证人不一致时,未明确借新还旧的用途,使保证人免责。
2.抵押类业务操作问题:
①以共有财产进行抵押而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②抵押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
③抵押物价值递减与抵押债权增大存在的风险而未得以重视。
④不能抵押的财产设定进行抵押,导致抵押无效。
⑤以难以变现的财产进行抵押,抵押力较弱。
⑥抵押物不明确、缺少抵押清单,抵押权实现存在障碍。
3.质押类业务问题:
①贷款期限长于存单到期日容易产生风险,或存单到期后转存而未重新办理质押合同。
②以未成年人财产设质。
③数个出质人的签名为同一人所签,并无其他出质人的亲笔签名,且未有其他材料证明其同意质押,质押效力受到影响,也给诈骗留下可乘之机。
④存单所有人与出质人名称不相符。
⑤止付单位签章颠倒或签章错误。
⑥质押贷款逾期。
⑦质押存单的交接手续不清,有些清单中应有的存单,而保管人员处没有或无反映,亦不能证明谁已走。
⑧以10万元以上的大额存单办理质押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关于禁止办理10万元以上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⑨未有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4.其他问题:
①借据要素不全。
②超出诉讼时效期限。
③营业时间违反规定。
④存单挂失手续操作违法。
⑤信用贷款比重偏大。
⑥对履行期限不能还款无约定。
三、加强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的法律意见
1.关于保证类业务:
①重视贷前调节器查,慎重选择保证人。
②注意合同文本的填写。
③强化贷后跟踪检查。
2.抵押贷款业务:
①慎重选择抵押物。
②确定合理抵押率。
③主从合同条款衔接,要素齐备,抵押手续完善,各事项明确。
④加强抵押贷后监控。
3.关于质押类业务:
①按操用程序办理核押手续。
②严格审查挂失人身份。
③严格把握质物合法性及变现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