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原始股骗局造成的问题非常严重,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但是“打非”一定要措施得当,除了必要的风险提示,还须采取紧急的财产保全措施,减少受害者的损失。
对此,笔者曾在2004年撰写《境外上市悠着点》和今年3月份撰写《警惕OTCBB幌子下的原始股骗局》、《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亟待规范》等文章,都对这一骗局有所揭示,曾提醒风险、呼吁规范。但直到最近管理层才开始着手“打非”行动,仅作了简单的风险提示,而缺乏必要、具体的善后措施,撰写《解决原始股骗局须保全受害者利益》一文,以供补充、参考。】
警惕OTCBB幌子下的原始股骗局:
http://blog.sina.com.cn/u/475f4e33010002cm
(今年9月24日央视《新闻30分》、《晚间新闻》、《经济信息联播》等新闻节目均对该骗局有所报道,节目中应用、播读了该文中的一些内容。见视频:http://www.cctv.com/video/xinwen30fen/2006/09/xinwen30fen_300_20060924_7.shtml)
解决原始股骗局须保全受害者利益
苏培科 来源: 9月27日《中国经济时报》
近期,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一栏中刊登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和监管层的“打非”行动,在国内引起了巨大震动。由于“非法证券活动”和“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等噩耗,使得大肆叫卖可在“海外上市”的原始股骗局瞬间崩塌,一大批受害者叫苦连天。
此次,监管部门将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下发到全国各大证券营业部和地方监管局,明确对外公示: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乘机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诱骗群众购买,此类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通过陕西、四川、黑龙江等地开始向全国蔓延。声称此类非法证券活动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称该行为在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已有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同时,对此导致投资者不断上当受骗的行为也界定为“完全是骗局”,而且“涉嫌金融诈骗、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将原始股骗局最终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和“骗局”,无疑给原始股骗局的缔造者和非法原始股的投资者造成了沉重打击。那些曾经在“创业板交易”、“海外上市”、“OTCBB挂牌上市”等幌子下的原始股骗局始作俑者、参与者和黄牛们犹如过街老鼠,纷纷东躲西藏、逃避责任。
实际上,这一违法行为早在五六年前就已经开始了,当时很多人通过巧立名目发起设立股份公司,通过地方“产权交易所”、“产权托管中心”;“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集团公司驻中国办事处等三类非法中介机构和私人黄牛党等联合组建的地下“一级半市场”,进行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和违规转让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其中,大部分骗局都是在投资人不了解原始股背后的企业和不懂相关金融、法律知识,以及利用市场缺乏相应的法律和监管等情形下,一些原始股发行企业和黄牛们利用“境外上市”和“OTCBB”等概念欺骗投资人、发售原始股。对于花样繁多的原始股骗局,笔者曾在今年3月份发表的《警惕“OTCBB”幌子下的原始股骗局》一文中进行过充分揭露,在此不再赘述。当时,该文还提醒投资者要警惕原始股骗局和
陷阱,呼吁管理层及早进行法律规范和实施监管,以避免造成巨大的社会动荡和不良的国际影响。最近,终于在“纸包不住火”、骗局无法继续掩盖和媒体舆论的千呼万唤下,监管层才开始着手对原始股骗局进行打击。
目前管理层虽然发布了一纸风险提示公告,并将其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明确其不受法律保护,并且声明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让原始股受骗的维权者沮丧不已。另外,针对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证监会近日公布了一份审批程序和申请条件等内容相当详细的行政许可规章,其中明确指出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要经其证监会批准。这意味着,将来不能再允许违法中介私自打着“OTCBB”的幌子在国内、外继续圈钱。
监管层的这一“打非”举措看似给投资者进行了充分地风险提示,可实际上这一风险提示已经是迫不得已的“亡羊补牢”之举,而非事前风险提示,只是明确提醒投资者:此类非法证券活动不受相关的法律保护,对之前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参与者本人承担,政府绝对不买单。另外,声称以后投资者一旦遇到类似非法证券活动即可向中国证监会驻各地派出机构进行咨询、举报,让投资者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被虚假宣传所迷惑,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对于此次原始股骗局被彻底揭开后的相关责任、财产维护等举措均未明确,也没有相应的灾难防治和解决措施。似乎原始股骗局的苗头才刚刚开始一样,似乎只进行简单的法律界定和风险提示公告就可以解决问题,但实际矛盾已经到了非常尖锐的地步,仅仅依靠风险提示是远远不够的。
由于,全国各地私自发行原始股的企业均未上市,而只有几十家在股东强烈的压力下才走出国门,被迫在美国“OTCBB”市场花50-100万美元进行买壳,然后大肆宣扬其已经在海外上市,并借此概念继续在国内疯狂圈钱,有些善于炒作的股份公司甚至已经从“OTCBB”转板到美国主板,这样不但欺骗了国人,而且欺骗了境外投资者。若问题一旦暴露就会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也会彻底污染所有在境外上市的“中国概念股”,对此进行及时防范不但可以拯救国内投资人而且还可以避免更大的国际造假事件。
因此,国务院对此应该高度警惕,应让监管层及时负起责任,并制定相应的拯救措施,而不是眼睁睁看着原始股骗局的缔造者逃逸和大批原始股持有者资产化为乌有。在目前,除了采取紧急的“亡羊补牢”防治措施和“打非”行动外,笔者建议最好采取适当合理的解决措施来缓解矛盾、保护社会私人财产,另外对于畸形融资渠道产生的骗局,除了加强严刑峻法,还要建立合理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而不是抱守以前的畸形制度框架来逼良为娼。对此,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首先,国务院应紧急设立一个中国原始股问题清算小组,专门清算、解决原始股骗局所造成的善后事务。可以通过这个机构将凡是涉及此类非法活动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全部统计,特别是对于各公司发售的原始股数量和股东人数进行详细统计,对于超过总股本而无限发售原始股的恶劣圈钱企业应该给予重罚,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罪来进行定罪。将企业所得收入及时冻结、收缴,将剩余和罚没的资产用来清偿原始股受害者的损失,而不是采取被动的观望和不负责任的态度任问题进一步蔓延。据笔者了解,目前有些原始股企业已经出现了超过总股份发售原始股的情形,另外还有原始股企业已将私募来的资金全部挪用或挥霍干净,有些企业已经沦为空壳。对于此类不负责任的造假者也应该通过相应的法律来制裁,别让其逍遥法外。现在既然已经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也已经打草惊蛇了,就最好将问题解决彻底,务必留下隐患要进行配套的社会财产保全行动,以避免这些非法圈钱者将资金挪用或转移。
如果对此行为不严加惩罚和不进行适当的社会财产保全,将来中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基金等永远都没有保障和信誉。
其次,进行区别对待,不采取一刀切。既然已经酿成事实,就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来解决,将发展规范的企业和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发展主业的企业,因势利导,让其继续发展,给投资者继续回报,而不是一律实行杀鸡取卵。相反,对于那些纯粹为了圈钱的骗子公司要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严刑峻法,加大违规成本。对此次造假过于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规者,必须进行严格的行政处罚,让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鼓励具备充足证据的受害者可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权和保全资产,许可此类现象的受害者可以进行集体诉讼维权,以净化市场空气和建立诚信环境。
第四,积极拓展中小企业发展的筹资渠道,除了要继续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外,还应该积极发展微小企业板,让有潜力的企业脱颖而出、发展壮大。另外可尝试设立大量风险投资基金,让其规范投资中小企业和有价值的中小项目,这样不但可以吸纳社会和民间闲置资金,还可以拓宽中小企业合规的融资渠道,也可杜绝类似非法原始股骗局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