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提出“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发展是一个政治上的推动。在“三农”问题中,农村金融问题常常被人忽略,实际上,农村金融的滞后是农村发展极大的障碍。
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农村金融发展历史,我们会惊讶地发现,农村金融在发展了50多年之后,仍然在近乎起点的地方挣扎!我们无意否定几十年的发展,但从农村金融发展历史来看,进展的确很小。
50多年的农村金融发展史,可以看成是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史,目前真正在农村金融中发挥作用的,除了农信社,就是地下金融。总结起来,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1-1959年),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到1957年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信用社88368个。这一时期的农村信用社管理按照“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和“主要为社员服务”三项原则进行。资本金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通过信贷活动为社员的生产生活服务,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
第二阶段(1959-1979年),由于政治原因,农村信用社曾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后来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基本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
第三阶段(1979-1996年),1984年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银行的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成立了县级联社。这段时期农村信用社成了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走上了“官办”的道路,贷款大量投放乡镇企业,农民对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失去监督。
第四阶段(1996-2003年),根据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从该年起农村信用社改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中国农业银行不再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领导,强调要按合作制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县以上不再专设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加强县联社建设并由其负责农村信用社业务管理。但在实践中这些政策很少能够予以落实。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也是农村金融发展不规范而受到大“破坏”的时间。如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文件,规定除部分小额信贷、不计息的亲友借款之外,其他非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均属于非法;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取缔。
第五阶段(2003年至今),为了解决农村信用社改革所遇到的问题,从2003年年底开始进行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
据人民银行调查的数据,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率多数在50%以上,在某些省份甚至高达90%以上,目前中国有4万多家农村信用社,历史积累的坏账许多人认可的数据是5000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农村信用社缺乏合作性质。随着合作社制度的变迁,合作社的互助共济性正在淡化,“官办”色彩浓厚,农民缺乏入社的积极性,农民也很少是信用社的社员,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更是形同虚设。此外,信用社为农村社员服务的范围非常有限,经营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较高的城镇或非农业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农村信用社离农民越来越远。
50多年农村金融的发展,仍然还是在围绕农村信用社做文章,但农村金融市场及金融服务的机制,仍然没有建立起来。从这个意义上看,农村金融的发展是极为失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