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经济乃至政治一体化的背景下,本国和本民族的利益是最为根本的利益。对于发展中国家或小国而言,在富可敌国的强大跨国公司、财团等外国经济实体的竞争面前,有如小木船与航空母舰的竞争,如果对民族金融业不适当地加以保护,不考虑国情与本国经济实力盲目开放金融市场,民族金融业将遭至灭顶之灾。
对于金融业的开放,世界各国,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非常慎重的。各国在开放过程中给予金融业一定的保护已成为国际惯例。GATS在这两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国内政策目标和对外竞争等方面的特殊待遇给予了一些特殊考虑,以使发展中国家逐步开放市场,还规定实行最惠国待遇最多可豁免10年。《金融服务贸易协定》第16条规定,“参加方可就这样的机构设立和商业介入扩展的批准,制定一些条款和程序”。美国财政部的研究显示,在WTO成员中,对外资银行没有明显限制的只有13个。
在发达国家,有不少经验可供借鉴,例如在19世纪初,当时还不是强国的美国竭力要求保护金融业。当今的加拿大法律也规定,外资银行资产总额占银行体系总资产的比重不能超过8%,或总资产的数量不能超过110亿加元;挪威政府则要求大银行的管理层主要由本国公民出任等。
从发展中国家来看,亦有一些经验可供借鉴。20世纪90年代初,拉美国家面对大量涌入的外国资本,智利采取了有利措施保护自己:一是避免采取与美元挂钩的固定汇率或准固定汇率;二是自1991年起,采取了一整套目的在于限制外国资本进入的政策措施,如规定外国银行向智利企业或银行提供的贷款,必须至少把其总额的30%无息地存放在央行1年。这一措施使智利的经济增长率比墨西哥和阿根廷更加稳定、更高一些,这是智利比在20世纪90年代频频发生的金融危机中,遭受损害更轻的原因(沙奈,2001)。
面对中国金融业与世界金融体系融合程度不断加深的现实,我们要充分认识开放金融业可能带来的冲击。尤其要利用符合“游戏规则”的制度,加快银行业的发展,为我国银行业更好地与国外强大的同业对手竞争争取时间。
就我国而言,在渐进式开放的过程中,我们放弃了“资本自由流动”目标,保持的是另两个目标: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与汇率的稳定性。但正如前面所分析的,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正在弱化,而资本账户曾经面临资本外逃的冲击,现在又面临豪赌人民币升值的游资的冲击。20世纪80年代以来,“限制资本自由流动”,即使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也没有成为西方主流媒体的呼声[1]。这也要求我们提高认识,相应地做出适当调整,选择对我们有利的目标。如采取有力措施,既要打击资本外逃行为,也要防范国外游资豪赌人民币升值,同时在制订货币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外部冲击因素,有步骤地推进资本项目的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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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引自崔之元:《“看不见的手”范式的悖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6月,第1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