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人士透露,在未来20年,中国的新农村建设需要投入20万亿元资金!这个数字虽然很大,但是,在数字上,只是中国农民向国家提供的积累的三分之一。问题是:谁来为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提供如此庞大的资金?
显然,银行是不会干的。我在《身边的经济学》一书中列举了银行家拒绝给穷人贷款的理由,银行家们理直气壮地说,贷款给没有能力提供担保的人不符合经济规律。
——穷人吃饭都成问题,把钱借给他们,他们肯定不会还钱。
——穷人没有信用,穷人不讲信用,因此,不能借钱给他们。
——穷人没有抵押物,把钱借给他们毫无保障。
——穷人是不值得信任的,连饭都吃不上,借了钱是不会还的;如果真要借钱,要有抵押和担保;而穷人家里没什么可以抵押,也找不到担保,所以不能借钱给他们。
在这里,银行最过硬的一条理由是:穷人没有抵押物,把钱借给他们毫无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的目的是促进资金融通,搞活经济。该法明言: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而且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⑴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⑵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⑷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⑸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⑹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还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⑴土地所有权,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争议的财产,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⑹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在中国,农民除了拥有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和非常有限的财产之外,他们再也没有其他可以用作抵押的财产。但是,法律不允许农民用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去抵押,申请贷款。这样,农民就被金融隔离了。
让我们重新回到理论方面。其实,在德·索托的《资本的秘密》一书中,产权并不是一个枯燥的法律名词,能否在法律上承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房地产(房产+地产)所有权,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决定着一个落后的国家能否真正地实现经济起飞。
德·索托认为,一个国家的贫困根子在于“死资本”。他和同事曾经计算过,全世界的穷人拥有的财产大约在9万亿美元,主要是住宅,这远远高于外界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但是由于这些财产没有任何记录,所以他们不能以此作担保去借贷。一位棚户区的居民要想获得利马市政当局对于自己住宅的合法权利认可,需要办728项手续。由于非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赶不上人口流动、城市化等社会变化的步伐,社会大多数成员的财产只能游离于法律系统之外,因而成为“死资本 ”。而资产需要在正规的产权制度中,才能产生出大量的剩余价值。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曾经明确指出,在物质形态上完全相同的两栋房屋如果附着其上的产权不同,那么它们就是两件不同的商品,而且它们的市场价值可能不同。
德·索托主张,通过赋予那些非法居住者对他们自认为属于自己的财产以合法权利,使之成为小资本家。他宣称,只有这种得到法律承认的财产权,才能把劳动转化成资本,而没有这种法律承认,陌生人之间就不可能签定合同,由此,市场就受到局限,财富增长就缓慢。他的解决方案很简单:对穷人事实上拥有的财产予以法律承认,这样他们的国家就能够变得资本充裕。他甚至认为,抑制第三世界企业家精神的,并不是文化或宗教,而是法律。不知道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政府还不如一条狗。如果说这个世界上存在着真正的贫富差距的话,那么,这种差距的内容并不在于百姓的财富水平之多寡,而在于百姓拥有财富的方式有着重大的差异。
过去我们一直说,贫穷落后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最缺少的是资本。同时,大量的落后国家都拥有数额巨大的公众的银行储蓄存款。我们应该把这句话的真正含义解释成,它们缺少的是财富的法律文件。从这个意义上说,贫穷落后国家所缺乏的并不是资产或者财富,而是缺乏一个可以使财富很容易地转变成流动性资本的法权(法律文件)制度。因此,在这些国家,除了储蓄,这些私人资产没有可以非常容易地改变其用途的更多的渠道,因为在这些国家里,只有银行的存款是有合法的户头的。
我曾经提出:土地私有化,让现有的18亿亩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耕地、宅基地和自留地完全私有化——允许用这些土地和附着物进行抵押,按照平均5-6万元一亩计算,就等于变相创造了90—100万亿元的资本!为什么不干呢?
中国农民何时能够像城市居民一样平等地接近资本,中国经济就有了希望。土地改革——农民拥有土地并且能够用土地作为抵押是唯一解决途径,因此,土地改革不可避免,农民期待这一天,中国经济复兴也期待这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