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规范中小金融机构的性质,端正其经营行为,突出合作制性质,历史发展的经验表明,只有坚持合作制原则,才能有比较健康和平稳的发展,而背离合作制原则,其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影响,按合作制原则规范经营,真正成为社会入股、民主管理,成为中小企业和社会个人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通过增资股提高其资本充足率。健全制度建设,加强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以及内控机制,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债权保全工作,针对有些债务人千方百计逃债、赖债和悬空债务的现状,依靠法律,对恶意逃、废中小金融机构债务的企业进行依法收贷。运用激励手段,提高中小金融机构员工收贷收息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清收不良贷款责任制,将责任、任务和奖惩落实到每个职工。同时对造成资金损失的责任人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运用行政手段对经营扭亏无望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撤并和转迁,从而优化网点布局。充分运用服务手段,争取更多的优质客户,通过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来获得服务效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金融创新能力,开拓新的金融业务,以此达到服务的目的,运用管理手段进行定岗定编,分流下岗,压缩和节约各种费用开支,以达到增效的目的。
对中小金融机构要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督促其规范运营,有很多金融机构的亏损是因为违规经营所致,这就要求监管机构要负起责任,充实监管稽核力量,帮助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经济档案、台帐和跟踪监测制度,新增贷款指标计划公开制度。对贷款要实行公开原则,即贷款指标公开、信贷员责任和权限公开、贷款时间和地点公开、信贷政策公开、贷款方式公开,严格审查中小金融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消除一切违规经营的隐患,确保稳健经营。
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金制度对确保中小金融机构安全经营具有特殊意义,一旦中小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即可以实施存款保险支援,以保护存款人尤其是小额存款人的正当合法利益。存款保险制度在国外已有多年的经验,可以借鉴在中小金融机构中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存款保险基金可以按省级进行筹集使用。保险基金可以对投保的并交纳保费的中小金融机构实行补偿功能,保费可以按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收缴,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关闭、破产后的存款的支付保证。
扶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对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性亏损,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担补贴,或者减少这些金融机构的营业税赋,增强其自身的积累能力,以体现国家财政税收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