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目前的六十多家登记的信托公司中,可以说都与政府由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属于政府控股,有的是政府参股,有的是国有公司控股等。在目前的情况下,民众对一般人是没有信心的,但是对政府仍然是有信心的,只要政府还在,民众的钱就有保证。
一些地方政府控股信托公司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盈利,而是多样化的,比如社会的稳定、盈利、政绩的显示等。政府为了一些非盈利的目的,只要其控股的信托公司能弄到钱,至于其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还是什么的,就顾不了那么多了。目前我国登记的信托公司实际上是不多的,只有六十来家,而且很大程度上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由于国内信托公司的特殊性和当地政府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监管者知道一些问题,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似乎更多的是要考虑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在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挤压下,生存空间变小,由于信托市场准入的非专属性,在财产信托领域,信托公司面临着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竞争,在基金业务领域内,信托公司主要面临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则面临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主要领域在有价证券的承销、公司重组与并购、财务顾问等方面,在财产托管、代管、咨询等中间业务中,主要面临着商业银行的竞争。
在信托业务领域,信托公司面临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地下私募基金的竞争,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是一种与信托业务相类似的业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的也是准信托业务,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在"信托法"出台前的20年中,一直被当成信托业务,保险公司推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业务,都带有信托产品的影子。
资金来源的有限性,虽然从理论上讲,信托公司的业务是非常多的,但是实际上信托公司现在的业务主要是资金信托。但是信托公司很难按正常的手段弄到足够的资金,信托公司由于历史的原因曾背有坏名声,人们对之持怀疑态度,和银行相较而言,人们可能更信任银行一些,因为银行一般是具有国家背景的并且将钱存进银行自己不用对银行业务风险承担责任。
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挤压下,在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信托公司面临着生存的危机,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就只有以政府的信用作为背景,以高额的利息做为诱饵来引诱人们投资。而吸收来的钱要有高回报,才能维持公司的运转。比如在早期“信托什么都做,就是不做信托”的背景下,信托公司也难以真正的熟练的运转信托业务,因此,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信托公司为了生存就只有投机证券市场,但是证券市场是有很大的风险的,弄不好就会被套牢,导致资金链的断裂,典型的两个大的危机:金信信托危机和德隆系危机都是这样的。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此规定的本意可能是怕虚假的宣传,误导投资者。可是忽视了信托是移植而非本土产生的制度,即使是所谓的专业人士对这些也是一知半解,何谈普通人士,投资者对此的了解可能更少。在对信托出于无知的情况下,人们在面对信托的时候,本能的就以原有的知识来理解信托:信托就是把钱借给信托公司。结果是在出了问题之后,当事人不是按照信托法的规定自己来承担损失,而是去找政府,信托产品禁止推介,导致人们对信托的不了解 。
“办法”还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这个规定已经备受指责,规定本意可能是想将风险限制于机构投资者中并且限制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但是管理层就没有想过,信托业务的长期的发展是将广大的小投资者吸引进来,如此大金额的合同,其转让的问题也很大,所以信托业务规模就受到限制和约束。
由于信托产品二级市场的缺失,导致了人们投资的忧虑与困难,如果没有二级市场,信托权益凭证持有人想要变现,就会很困难,自己要去找投资者,转让的价格要反复的协商,非常费事。而另外的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候也会考虑到这些问题,其投资的热情和欲望可能就大大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