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人无力归还银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同意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贷款,是银行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但是,银行受抵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
一、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根据《拍卖法》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之规定,银行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银行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由于银行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银行就无法自行履行。因此,如果抵押物拍卖成交后,抵押人反悔,不配合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过户手续或腾空拍卖标的,银行就构成违约。另一是因拍卖标的被司法机关查封而无法交付。在抵押人与借款人同为一人的情况下,如果抵押人对外有多项负债,则其委托银行处置抵押物后,抵押物在拍卖成交产权过户未办妥前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往往导致拍卖标的无法如期交付,银行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只能承担拍卖标的不能交付的违约风险。
上述两大风险,轻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重则拍卖合同被解除,既应返还全部拍卖成交款又得赔偿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在抵押人同意通过非诉途径、以处置抵押物所得还贷的情况下,应当由抵押人自行委托拍卖公司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