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中国银行业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履行国家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那时的银行以企业货币资金收支活动的重要监督者自居,企业则作为被管理者而深受银行监督,就连向银行借款也须首先提出“申请”。
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日益深化,原先由国家赋予国有银行的许多监督职能都已寿终正寝。然而,“借款申请书”却一直延续到“客户是上帝”的今天,县未见取消之迹象。
“申请书”是下级(被管理者)向上级(管理者)提出要求批准某一事项的常用公文之一。提出申请者与给予审批者之间是下级与上级、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
在广泛奉行“客户是上帝”的今天,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企业向银行借款,银行向企业贷款,构成了银企之间的资金使用权买卖关系,并且是平等互利的买卖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如果企业向银行购买资金使用权,银行要企业先行向其提出“借款申请书”有理,那么,银行向企业出卖资金使用权,企业要银行先行向其提出“贷款申请书”也同样有理,因为买卖双方之地位毕竟是平等的。其实,企业向银行借款必须先行提出“借款申请书”,不仅对银企双方都没有什么益处,反而只会在无形中继续生成一种并不平等的关系,有损于银企友好合作关系的巩固与发展。
既然借款申请书制度无益而多弊,那么,就应当尽早取消借款申请书制度。
然而,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申请报批制度还是很有必要的。为此,应当建立贷款申请书制度。“贷款申请书”与“借款申请书”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借”与“贷”之间却存在着质的差别。“贷款申请书”是银行内部下级向上级提出要求批准发放贷款的常用公文,它由银行内部的下级主办人填制,并按贷款审批权限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