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迁就 对投票权寻租不能再姑息迁就



据报道,按照中央有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证券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简称券业治贿)专项工作已全面展开。证监会设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会党委书记、主席尚福林担任组长。(参5月11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

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一场以“着力解决市场反映较大、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的券业治贿风暴即将到来,无疑是股市的一大长期利好,也是深受其害的中小股民期盼已久的喜讯。

从时下的当务之急及中小股民反映强烈看,与贿票相关的投票权寻租问题应为首当其冲。

众所周知,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上市公司治理的关键点,被迫行使否决权是股改中流通股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最后一件法宝。而目前股改中大行其道的围绕股东投票权的贿票问题,无疑是击中了上市公司权利的“命门”,使某些人以小贿换大利,极大地节约了股改成本,一部分机构或大户也获得了“额外的对价”,而广大中小股东的应得利益却遭受严重侵害。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股改贿票已明目张胆,甚至于许多券商营业部出现了公开的买票价格,股改中的“投资者关系”也被很多公司变味成了或明或暗的围绕投票权的行贿活动,路演也变成了走过场的表演与做秀。而对机构特别是基金拉票过程中的利益交换(如大股东或上市公司购买基金,与机构内幕交易、联手操作股价等),甚或基金经理索贿早已不是新闻,近来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市场中一些明显偏低甚至是明显的零对价方案“中小股东哭不住,机构护航已过关”所折射的深层问题是,围绕投票权的利益交换、商业贿赂甚至个人索贿是相当严重的,甚至有人戏称“如果那家公司推出A股股东向大股东支付对价的方案,可能也可以通过贿票而通过”。从一年来的实践看,机构特别是基金清一色的赞成票已经成为中小股东股改维权的拦路虎,大股东公然侵权的遮羞布。可谓是民怨较大的股改弊孽,也是业内比较突出的商业贿赂问题。

“投票门”事件在舆论风暴之后,管理层义正词严,特别是交易所投票结果查询系统开通后,此类问题已大大缓解。而对大户的贿票及基金清一色赞成票的问题,尽管一直有不少建言呼吁,也偶有基金公司以投票权牟利,或个别基金经理索贿等舆论。但人们至今未看到相关案子被查处,哪家机构被处罚,其几乎成了市场监管的“死角”,致使相关问题一直未能改观,甚至愈演愈烈。这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极大地挫伤了中小股东的投票积极性,对证券市场生态环境危害之大不言而喻。

 不能迁就 对投票权寻租不能再姑息迁就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出现了一些非常明显的零对价方案(例如,4月28日表决的中集集团,股改只送认沽权证,表决前股价为12.24元,欧式认沽权证行权价却只有10元等),也能够获得前10名机构股东清一色赞成票通过的问题,更令人费解,也让众多投资者扼腕抱怨甚至咬牙切齿,无奈地感叹:“这世道!”

值得注意的是,贿票并非只是在股改中所特有,而是一个永久性、危害极大的商业贿赂问题。为此,笔者建议:

1、完善股东会投票网络系统。对封闭式基金及LOF开放式基金等通过证交所交易系统买卖的、类似股票的基金,应着力实现基民类似股民的网上投票,将其所持基金折算成上市公司的间接持股后由基民直接投票,从而根治基金投票权寻租,切实保护基民同时保护股民的利益。与此同时,应该增加基金投票的透明度,基金在受托投票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其持有人的意见,并就股东会议案评价、投票初步意见、投票结果等向基民及时汇报。

2、严查严打贿票行为。对明显有失公允的股东大会议案竟然获得通过者,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例应当立案调查。券业治贿风暴中应当将其作为一个重点或突破口,以遏制相关的贿票勾当,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中小保护投资者利益。

3、适时废除基金的投票权。一年来,绝大多数基金几乎都是无论股改方案之优劣,“闭着眼睛”清一色投赞成票。这无疑是一个带“强奸民意”色彩的不正常现象,其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简称基民)的利益,严重影响了股改的公平、公正。而实际上,让基金代基民投票,并没有明确地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人为的“设租”,给寻租与腐败创造了可乘之机。而追根溯源,基金的投票权本属于基民,而非基金,基金与基民利益存在不一致已被频曝的基金黑幕所验证。而另一方面,非机构A股股东与基民很大程度上存在同质性,其利益完全一致,而且对股改方案的判别力,自主投资的股民常强于委托理财的基民。因此,废除基金投票权后,基民在投票问题上完全可以采取“搭便车”的做法,直接“坐享”非基金股东的投票结果――这是一种高效又兼顾公平的做法。跟现行做法相比,废除基金投票权,实际上是将基民的投票权变相委托给了非基金中小股东,这样提高了操作效率又保证了公平,其有利于保护基民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完全杜绝了基金投票权寻租,无疑是有利于营造多赢的结局。而且,从实际案例看,一些比较注重市场形象又兼顾上市公司关系的基金,对某些有争议的股改方案,在“抹不开面子”的情况下已经较多采取了自觉不投票,而给中小股东更多机会彰显话语权的做法。

 

主要参考文献:

[1] 黄建中:“基金说“不”――股改博弈新起点”,《中国证券报》,2005年10月28日A15版(股改专版)。见:http://www.cs.com.cn/tzjj/02/t20051028_788170.htm

[2] [英]《经济学家》编辑部,黄建中译.寻租理论简介(英译汉)[J] .经济译文,1995(3);

[3]水皮:“谁挟持了股权分置改革”, 《中华工商时报》2005-10-26 

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041/3803243.html

[4]商文;周翀:“证券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全面展开”,《上海证券报》2006年05月12日 http://www.p5w.net/stock/news/gsyw/200605/t314535.htm

[5]驰宏锌锗流通股股东:致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信(刊载:《金融投资报》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060422/07406616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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