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阅兵震慑中国 诱惑多于震慑,新IPO办法难堵“圈钱”老路



 印度阅兵震慑中国 诱惑多于震慑,新IPO办法难堵“圈钱”老路

  股改前十多年中国股市的IPO之所以被沦为“圈钱”,并不是那时没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无论是早先的《股票发行和交易暂行规定》还是以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对股票的发行其实都是有不能不说是非常具体也详尽的规定。但是之所以沦为“圈钱”,关键的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对一些发行人及其控制人的欺诈行为有所震慑,从而阻止这些发行人及其控制人的“圈钱”,投资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保障。

  大概是针对人们对新老划断后IPO仍是“圈钱”的担心,管理层如今特别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征求意见稿》),并有意识地在“五。一”长假前公开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七十条,应该说几乎是面面俱到的,仅发行条件就列了五节三十六条,从主体的资格及其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到募集资金运用等都作出详尽的规定,连发行人作为股份公司应具备的基本制度“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也在《征求意见稿》里再行规定。制定新办法的目的很明确,正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说的“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如此的详尽规定,就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阻止“圈钱”的发生吗?非也!因为从《征求意见稿》里可以看到,对“圈钱”者来说,“诱惑”是更多了,而“震慑”还是震不住他们的。

  “诱惑”有什么呢?至少有这几点,一是IPO的门槛更低了,以前对IPO公司的财务指标也是有规定的,而新规定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等,与原先相比不是高了而是低了;二是IPO的通道更便捷了,新规定取消了原有的“辅导期一年”的规定;三是取消融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也就是说可以更大规模地融资了;四是还引入了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即对于允许一定发行规模以上的公司,可授权主承销商超额配售一定比例股票(一般不超过发行总量的15%),从而发行人还可多圈不超过15%的钱了;五是发行定价不再有市盈率等统一要求,发行价格的“市场化”实际使“圈钱”者更随心所欲;……

  股市总是要融资的,而融资沦为“圈钱”关键的是发行人本不符合融资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通过“包装”上市融资。十多年的中国股市“圈钱”不止,最终以停止融资而走上穷途末路,其实不是这十多年中国股市的融资都是在“圈钱”,而是对那些“圈钱”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的无能为力甚至是放纵。从琼民源(及以后的中关村)、蓝田股份、郑百文、银广夏、……到TCL整体上市,应该都是中国股市最典型的“圈钱”,但是“圈钱”者都没有得到应有的与之对投资者侵害相应的严厉惩处,特别是投资者受到损害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只要“圈钱”者不需要承担与之对投资者侵害相应的责任,并受到使之得不偿失的惩处,中国股市的“圈钱”恶习只会是屡禁不止。而《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在这一点有所突破,,所以也是不能阻止“圈钱”之风随IPO的重启而再度重演的。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是 监管和处罚,只是对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作出“除了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的规定;对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字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作“将按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而对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发行证券的如何处罚并没有作出规定。人们知道《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对圈走成千万上亿元钱的人来说,能有一点震慑作用吗?又能挽回投资者成千万上亿元的损失吗?显而易见,这样的监管和处罚是不痛不痒的,几乎是形同虚设的处罚实际就在放纵“圈钱”。

  2005年初曾有报道说,日本大名鼎鼎的西武铁道股票,在没有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只因在股东比率上的记载有误,触犯了日本《股票上市的废止基准》中“因为造假而废止上市的基准”及“因为有损公益、有损投资者利益而废止上市的基准”,被东京证券交易所剔出了股市。而曾多次被美国著名财经杂志《福布斯》列为世界首富的原日本西武铁道公司董事长堤义明也被东京地方检察厅逮捕。还有报道,国际著名审计所德勤曾为北卡罗来纳州的再保险公司Fortress提供审计服务,曾在Fortress办理再保险业务的两家日本保险公司指控Fortress增设非常规保险项目,并指出为该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德勤为Fortress掩盖负债情况,最终该项诉讼让德勤付出了2亿多美元的代价,成为全球审计公司有史以来为诉讼和解付出的最昂贵的代价。如此严厉的惩处如果也能在中国股市实行,那些“圈钱”者及其“帮凶”,难道不因此却步而收敛吗?

  还有,《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八条特别规定“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这在司空见惯业绩变脸的中国股市又算得了什么?因此而处以警告实际也不会是投资者需要的,可是对那些由绩优上市后马上变微利或亏损甚至巨亏的,仅仅作出解释并道歉,由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这也许造假者连脸都不会红一下,更不用说阻止造假了。

  股改后实行了全流通,中国股市走上市场化是必然的,而要维护股市的公平秩序,使投资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最需要的是严厉打击造假者,要真正营造造假者造假得不偿失的环境。但是公布的IPO新规基本上还是停留在更好为企业融资服务的老一套上,而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却基本上还是空洞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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