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存在先天的制度缺陷,因此,在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当前的地方国资委出资人地位没有完全到位的前提下,地方国资管理存在无法逾越的难题和困境。笔者结合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一些不足和问题,谈谈一己之见:
(一)、产权制度不清晰,权责不明确。
由于国有产权制度明晰的相对性和不足,给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带来了相当大的难题。根据制度授权,国资委履行相应层级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但是必须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服从和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各地国资委的权限差别较大。国资委在不能“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情况下,有限出资人,只能匹配有限责任。所以,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特别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行效率整体较差,大部分依赖国家的不断投入,在国家持续的、高投入下,维持较低、甚至负的盈利水平;
(二)、区域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相对混乱
根据旧公司法的制度要求,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最低限制为2人。在该法律背景下,区域的国有企业通常为了实现2名出资人的法律要求,通常会出现为了2名出资人而达到2名出资人的状态。各种形式的“拉郎配”不一而足。“老子投儿子”、“儿子对老子”等交叉投资现象较多,这对于规范公司治理机制,推进对国有企业的规范管理,甚至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链条过长,且存在链条越长,效益越差的情况。
在当前的管理模式下,实际上的国有资源的分配和出资地位已经在不断地被细化,甚至出现了所谓的“国有集体化”的模式,在这种背景下,谁掌握的国有资源多,谁分配的优势就更为明显,所以在这种机制下,国有企业的规模和链条在不断的增大和加长。三级以上的对外投资行为相对较多。而这种相对较为复杂的公司架构,在大的同时,却缺乏有限的管理和监管。这为区域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带来了相当大的难题;
(四)、国有企业的绩效考虑难以硬化,存在预算的软约束。
在国有企业保值增值考虑指标中,主客观因素很难严格的分离。且在有限分离的情况下,在地方绩效的考核架构中,经营性绩效指标的考核又仅仅占据相对较小的部分。因此,无法在根本起到“奖优罚劣”的效果。结果,亏损和盈利一个样,有效和无效一个样,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进行进取型和风险型决策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