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新农村,关键靠投入
史建平十分强调农村改革的重要性。言及农村改革的现状,史建平十分痛心,“中国的改革最早在农村。之后,转移到城市,现在,城市改革虽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有一些困难,然而‘三农’问题却越来越突出,我们恰恰把最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改革丢了。”他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农村改革应该是重中之重。首先,很多传统的东西在农村表现最为突出。如果农村金融改革搞好,将会对城市金融改革带来很好的借鉴和指导。联产承包制就是从农村开始的,现在也应把改革的重心放到农村去。其次,如果农村问题不解决,大量劳动力外流将有可能导致城市人口的不断膨胀,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可小视;农村贫穷问题、粮食问题不解决,城乡差距越拉越大,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这是改革开放的一个大环境问题。 他将农村问题的症结,归结为两个层面上的原因。在政治层面,主要是因为基层乡镇政府制度;而在经济层面则主要是因为投入。“我们对农村应该是输血、反哺。而现在不但没有输血,没有反哺,却是抽血,每年都有大量资金从农村流向城市。” “农村为什么发展不起来,关键是缺钱。资金的匮乏将导致恶性循环,缺了钱,农村基础设施改善不了,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将受到严重制约,农业高新技术没法产业化,没法推广。市场经济特点决定,市场资源的配置规律是物随钱流。你只有给它资金供应,才会吸引资源,农村经济才会得到发展。” “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做到开源节流。一是节流。但节流政策是否能真正落实,还得打个问号,因为农民的支出,支撑着庞大的农村政府机构和社会事业的运转。二是开源。开源就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发展经济最终还要落脚到投入上。” 从目前看,农村投入主要靠金融。“农业税免掉了,解决不了所有问题,也没多少钱,农民不用交税了,还会孳生其他名目的负担。”他认为,农村金融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提供资金。 “金融供给的不足,已经扼住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咽喉。而这单靠农村信用社是无力完成的。”史建平教授分析说,“国有银行后撤,在商业化过程中退出了农村市场,这从商业化原则来讲,无可非议,但事实上却造成了农村资金的大量流失。而农业发展银行并没有真正承担起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仅仅只是搞粮棉收购;再加上邮政储蓄从农村大量抽血,使得农村金融雪上加霜。而资本市场上农业股很少,还要从农村抽出钱,经济发达地区县一级证券营业部很多人在买股票,上市公司的钱却很少有用到农业的。民营资本、外资基本上到不了农村。这样下去的话,将导致农村金融资源逐渐枯竭,‘三农’问题将越来越突出。” 农村金融改革需要通盘考虑 2002年,民建中央设立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调研工作课题,并把课题的研究工作委托给中央财经大学,史建平正是这一课题的负责人。2003年,民建中央向人代会提交了《对我国农信社改革与发展的建议》的提案,这一提案也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史建平的研究把农村信用社改革放在了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大框架中。他一直呼吁,农村金融改革的最大问题是,没有根据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全盘考虑农村金融体制构建的一揽子问题。 他强调,农村金融改革要通盘考虑,农村金融不能只靠农信社一家。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要统筹安排,不应该单兵深入。在改革的同时,要加强农村金融的竞争,从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发展出发,在农村构建一个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体系。 "这个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策性金融体系,二是商业性金融体系,三是互助合作金融体系,四是农村金融指导服务体系。这是个大的系统工程,缺了任何一项都不行。"史建平说。 史建平十分强调政策性金融的导向作用。"首先要重塑我国农村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政策性金融体系是基础,包括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除财政投入和支持外,应该以政策性金融引导商业性金融的投入。" "现在光靠合作金融还是远远不够的,一些农业技术的开发,农业基本设施的开发,这些项目,商业性的资金是不会对这些感兴趣的。政策性资金投入之后,可以为商业性的资金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即商业性金融可能会跟着政策性金融走。如果民间资本想进入这个产业的话,我倒觉得可以尝试通过与农信社合作的方式,信用社也可以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来吸纳民间资本。" “农业发展银行必须重新定位,职能要扩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荒山开发、高新技术推广等所有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开发性业务都可以做。农发行可以通过发行政策性金融债等增加资金来源渠道,确保资金供给。国家开发银行如今也介入了农村,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只有在农村的政策性金融供给较为充足的情况下,合作金融的发展才会有好的环境,商业性金融也才会敢进入。" “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必须马上建立。这个钱,国家应该拿。农业在我国是高风险的弱质产业,农业生产不仅面临着自然灾害的风险,而且还面临着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如果不在农村建立完善的保险、担保体系,在农信社主要为三农服务的情况下,这些风险造成的损失必然有相当部分会转嫁到农信社头上,影响农信社的稳定和发展。"史建平说。 一般而言,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有两种思路:一是在我国农村建立起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体系;二是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的农业保险业务给予政策优惠,以提高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险业务的积极性。但史建平指出,商业性保险在经济发达地区或许能承受,广大农村地区主要还要靠政策性的保险、担保公司。 这一体系的第二个组成部分为商业性金融体系。"现在国有商业银行退出了,我们要想办法通过政策性金融发展农业,把基础设施等环境因素搞起来,使得农业经济发展的条件能够改善,搞农业也有利可图,这样商业性金融自然就进来了。"史建平说。他相信只要有利可图,资金安全,商业银行就一定会重回农村。 “第三,以合作金融为主要组成部分的互助合作金融体系。中国农村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有些地方适合商业性金融,但有些地方不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仍然要因地制宜发展合作金融。” 中国究竟有没有合作金融的生存土壤和发展空间呢?史建平以事实给予解答:“吉林榆树在生产合作的基础上,再搞资金的合作,逐步发展为资金互助合作社,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他们的成功实践证明,在中国仍然有合作金融生存发展的空间。对这些‘草根金融’,政策不要管的太多、太死,应该允许他们发展。监管当局的责任应该是在他们发展的过程中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控制风险,提供技术、信息和培训等方面的支持,而不是一棍子打死。温州民间金融不照样搞的很好嘛!对温州地方经济也的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除了现有农村信用社体系外,各地可以试点设立一批像吉林梨树资金互助合作社一样的、适应当地经济特点的信用合作组织和小额贷款机构。这些组织也可以引入民营资金,甚至是外资。” “第四,农村金融的指导和服务体系。可以组建一个全国性的农村信用社协会,其定位是信息、技术、人才培训的服务,但不能成立拥有管理权力的系统管理组织。现在农信社人员素质问题比较突出。协会可以组织对业务骨干、管理人员进行信用风险控制技术等的培训。另外,协会还可制定一系列标准,进行电脑网络技术、信息服务等。这个体系要跟上,现在几乎没有人为农信社服务!” 农村金融市场要细分 在这一全新农村金融体系下,史建平为农信社市场定位建言。“多元竞争下,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是引导、铺路子,创造条件。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商业性金融要各司其职。合作金融要避免与商业性金融的正面竞争。发展好了,各干各的,市场分割要清楚。大的商业性公司,资金需求量大,农信社满足不了,商业性金融就可以介入,他们都应有各自细分的市场定位。” 作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监事,史建平十分清楚农信社在人才、技术上的比较劣势。他认为,农信社要发展,必须抓住涉农市场。“就拿北京农商行来说,京郊农村发展比较好,农商行可以向城市延伸。但产品创新也不能一味跟商业性金融抢业务,要抢就抢与‘农’字有关的市场。农商行的信用卡同其他商业银行相比,没有太大的竞争力,但是可以用在北京京郊的旅游点上,也可以同城市居民蔬菜配送结合。围绕‘农’字做文章,农信社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 在强调服务“三农”的过程中,史建平认为,农信社也要享受政策性的优惠,免征一切税负。“不仅信用社,凡是支农的商业性金融机构都应该享受这样的政策。” 深化农信社改革的核心在完善治理针对下一步农村信用社改革,史建平认为要因地制宜,继续深化。史建平告之,农信社最大的问题是产权不清、内部治理不规范,突出表现在:一是所有权不清晰。农信社由广大农民、乡镇个私企业入股组成,但这些股份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也基本不参与农信社的经营管理,这种入股实际上演变为"存款"制度,社员不能形成独立的产权并与信用社建立稳定的利益机制,不符合产权清晰条件下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二是所有者虚位。由于长期忽视农村信用社社员的股权,不分红或少分红,多积累,造成社员与信用社之间的财产关系不清晰,农信社的积累缺乏人格化的代表。三是出资者并不承担风险。由于由对入股者给予保息分红等政策措施,即使农信社到了破产的地步,在当前的情况下,也无法让广大农民的股金来抵冲信用社的损失。
“完善治理显然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核心。要完全按照企业化的原则或者合作制原则来建立治理结构。而改革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的主要目的,是寻找一个更有利于提高经营绩效的激励机制。” “要尊重基层法人单位的独立市场地位。省级联社可以作为整个指导服务体系的一部分,主要发挥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包括提供技术标准。业务决策不要去管,相信基层能做好。监管就是管风险,而不要干预业务。” 史建平以浙江经验加以佐证:“浙江经济快速发展的经验,最主要的就是两个字:不管。政府税收政策很优惠,实施放水养鱼,他们相信老百姓能搞好。只有借鉴这一点,农信社法人治理才可能取得实质性进步。” 基于此,他建议农信社法人单位要小型化,不要太大。省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一个省不能只有一个大法人。“法人单位还是小一点好,即使退出了,影响范围也会很小。” 农村信用社在我国一直没有在法律上明确给予保护,其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很大的不同,《商业银行法》的很多内容不适应信用社。史建平建议,在法律上要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依法保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合作金融组织的治理应该是合作金融立法最为核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