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小萃 王淼)继2005国际小额信贷年之后,花旗集团再次资助首届“亚洲小额信贷论坛”。澳大利亚“发展合作基金”(FDC)和“向穷人提供金融服务网络”(BWTP)联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和中国小额信贷发展促进网络共同举办此次论坛。本次论坛于2006年3月21日至24日在中国北京天伦王朝饭店召开。 此次会议的主题是“合作与创新:增进小额信贷在亚洲的影响。”论坛的主要目标是探索如何迅速扩大针对穷人的金融服务在亚洲的影响,特别是通过合作和创新的商业模式来吸引各种金融机构的参与,而不仅仅是通过小额信贷机构来实现此目标。二百余名来自政府部门、小额信贷组织、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了首届亚洲小额信贷论坛。
在金融中介不发达的国家,发展的机会往往只属于有一定资本积累的人,而那些缺乏资本积累的人,则被排斥于经济增长轨道之外,不能分享到经济增长带来的好处。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本届“亚洲小额论坛”上指出,近些年来,小额信贷之所以能够在国际范围内获得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国际机构和国际捐助者的关注,甚至获得了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的明确支持,根本的原因就是小额信贷作为一种可得而适合的金融创新工具,它有可能帮助低收入人口中那些有愿望、有潜力发展的人获得提高收入和摆脱贫困的机会。 论坛上,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小额信贷面临的挑战是多方面的,比如中国的信贷市场细分不够、机构设置与风险控制要求不相适应,以及社会信用环境和法制环境不尽完善等。所以,为推进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我国应为之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区域性金融机构优势突现
个体生产者和微小企业的生产稳定性较弱,财务制度不健全,面向他们的征信工作也往往难以标准化,这使得信贷人员与客户的零距离接触变得至关重要,因而面向这类客户的小额信贷就成了一项劳动密集型的工作。中国目前成功的小额信贷借贷活动,无不与信贷员本人的勤奋敬业及其与客户建立的良好服务关系有关。
在论坛上,吴晓灵谈到了两个真实的案例。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农业银行有一位信贷员,16年来先后发放农户贷款6000多万元,上万笔,无一笔坏账,靠的是他走村窜户了解每一家农户。台州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优良,依靠的是客户经理“脚勤”来获得“软信息”,他们说:“只要老客户一进门,我们基本能说出他今天来银行的目的;只要客户一提出贷款要求,我们也基本能即时答复贷与不贷或贷多贷少。以至客户往往开玩笑说,你们台州市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会看相。” 花旗集团企业与投资银行亚太区首席执行官麦睿彬认为,全国性的大银行直接进入小额信贷领域开展零售业务,就会面临高昂的风险控制成本和交易成本。一方面,大银行会发现他们并不了解这些微小的、也显得不那么正规的客户的风险状况,加上这些客户可能无力提供足够的、合规的抵押物或担保品,这样大银行在处理贷前的“逆向选择”和贷后的“道德风险”问题时便会遭遇困境;另一方面,分别与数量众多的微小客户单独谈判,需要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所以,大银行直接操作小额信贷并无任何技术优势。
小额信贷机遇组织总裁Monique Coheny 认为,区域性金融机构在处理信息和交易成本问题的时候,除了具有更多的先天秉赋之外,还可以诉诸一些正规金融机构无法采取的变通方法。区域金融机构位于社区之内,他们的经理往往更加了解社区内潜在小额信贷客户的风险特征,同时可以借助客户拥有的某种“社会资产”而不仅仅是经济资产,来控制信贷风险,或者可能诉诸一些非正式的担保或抵押替代,而这些对于大银行来说都是很难实现的。
创造适度竞争的金融环境
吴晓灵认为,为提高县域经济和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应鼓励创造适度竞争的金融环境。在工行、中行、建行等大商业银行出于成本和风险控制考虑,而逐步减少在县域经济的分支机构时,农业银行和农发行必须坚持为农业发展服务的方向,并通过改革尽快建立适应农业经济发展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为减少大商业银行机构调整的震动和增强对县域经济的服务,应鼓励各大商业银行对现有的县域机构进行重组,也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同时,应为在县域内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创造宽松的政策条件。
吴晓灵强调,在中国县域和广大的农村,信用社已成为重要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因此,必须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坚持信用社改革为农业经济和农民服务的方向。改革中除了注重重塑农村信用社有效的的内部约束即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外,还应该对农信社经营的外部约束,也就是市场竞争和可能的兼并活动,给予适当的重视。 论坛上,不少专家提出,建议对农村信用社传统的“一乡一社”制度进行改革,放开农信社跨区经营和相互竞争,同时打破区域内只允许设立一家信用社的限制,适度鼓励新机构的设立才能激发农信社为农村经济服务的活力。合理引导民间金融
长久以来,民间融资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如果只是用自己的资金从事借贷活动,并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对利率的限定,那么民间融资就不会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相反它成了正规金融有益的补充,而且可以充当社会金融需求的显示器。从以往的经验看,凡是民间金融出现问题的,往往都是有人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公众融资活动所导致的。吴晓灵认为,防止社会金融混乱的良策是建立疏导和严惩并重的治理机制。
根除饥饿组织副总裁Kathleen Stack认为,正常的民间金融往往依托于亲缘和社区关系的制约,有较低的征信成本和较强的失信惩戒力,因而效率较高,但金额一般较小。出于对公民财产运用权的尊重和公民之间缔结合约自主权的尊重,民间金融应是一种法律范围内的正常现象。但民间融资有时也会被一些不法之人利用,为保护公众的利益,政府对民间融资给予引导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在谈到这一问题时,有专家提到了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虽然对高利贷有惩戒之规,但那些经过登记的小额放贷行为却可以不受“高利贷法”的限制。让民间融资公开化,既有利于对借贷双方利益的维护,更便于借款人积累信用走向正规融资。 在中国信用环境尚不健全的形势下,通过地方政府制定规则,在合同法的约束下利用个人征信系统,允许个人或专门的公司用自有资本从事小额放贷可能是引导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的现实选择。给公民以融资的便利,降低从事合法金融活动的门槛,才能从源头上减小人们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概率,也才能更有效地打击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 吴晓灵提出,实际上连续三年的“一号文件”都是要求在农村金融体系中鼓励制度创新,而近两年则明确了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适当的金融创新应该予以大力发展。当然,小额信贷组织不会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的确是激活农村金融的催化剂。政府的职责是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在尊重公民经济自主权的同时,让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公民把资金交给第三者集合起来运用,政府有责任提示风险并对接受资金者进行审慎性监督,这正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 吴晓灵表示,对于拟议中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而是只能运用来自有限几个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而与资金运用相关的风险,要由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和资金批发机构来承担。这样,即使运作失败,也不会给社会带来外部危害。而一个运作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会赢得社会的信任,他的融资渠道最终也可望逐步拓宽,或为设立某种新的金融机构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