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 金融监管谋变



“动”是注定的,问题仅在于主动还是被动、同时要避免盲动——中国的金融监管建构,正置身于这种抉择的前夜。

    2003年,以中国银监会的成立为标志,中国金融监管正式确立了“一行三会”的格局。其中,央行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一起,构成了严密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等三大领域的监管体系。这种监管格局,也是与转型期内“分业经营”的现实相适应。但随着金融行业对外开放和内部变革的加速,市场及主体发生的变化,对既有监管建构形成了新的变革压力。

                                   “分类监管”时尚

    基本思路或价值取向,是监管的灵魂。发轫于证券行业的“分类监管”,正如流行时尚一般席卷到保险行业、期货行业、信托行业乃至银行业。从整个金融业看,“分类监管”所表征的风险导向型监管取向受宠。

    所谓“分类监管”指根据不同风险承受程度和控制能力,实施不同监管方法、给予不同发展空间。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出台了《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从而揭开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序幕。按此规定,国内证券公司被分作A、B、C、D四类,分别指创新类、规范类、或有问题但可通过整改达到规范类或创新类标准的证券公司。

     2005年6月,继证券行业之后,北京市保监局率先启动了对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将保险公司划分为A、B、C共三类、实施差异化监管。譬如,对A类公司实施常规报告性监管;对于C类公司,将重点监管。

     2005年8月,市场风闻证监会针对期货公司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已在北京、上海、深圳悄然进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体系”成为调研的核心内容。与对证券公司的做法相仿,分类管理将是各期货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基础和前提。

     2005年8月,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也在“2005中国银行家论坛”上提出,为在银行业真正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银行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同类别的银行分而治之,是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必然选择。

    信托行业的“分类监管”酝酿时间较长。早在2004年4月,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就提出“分类评级”的监管思路,表示要允许做得好的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并可以突破资金信托最多200份的限制;而做得不好的信托公司,要限制发展直至重新整顿。至2005年10月,信托公司“分类监管”步入实质阶段——作为基础性文件的《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系(草案)》,由银监会下发到地方银监局,并指定几家信托公司率先按该评级标准进行自评。

    “分类监管”的核心是风险导向型监管,对于“一边倒”偏重“分类监管”的做法,各种角度的批评不断。以证券业的分类监管为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评论说: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允许等级高的证券公司有更大创新空间、把监管资源更有效集中在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处置方面,这是有积极意义的一面;但分类标准一定要慎重把握,如果过于强调证券公司规模(如最近一年的净资本金),实际上就会将一些经营状况不错、发展前景良好的证券公司排除在外、形成事实上的对中小券商的歧视。

    在其他金融领域也是如此。因存在指标确认的主观性因素,“分类监管”的公正性、科学性受到质疑;监管与发展本身是一对矛盾,以风险监管为导向、若把握不好“度”就会抑制发展;此外,更深层次问题的如金融市场体制、市场主体的治理结构等,就更超出了单纯“分类监管”所能发挥影响的范畴。

                                     “功能监管”权宜

     在监管基本思路之下的,是金融监管格局。目前,“一行三会”为主体正由“分业监管”走向与“功能监管”相融。但“功能监管”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其不足以适应越来越复杂的金融市场,很可能只适于作为权宜之计。

    所谓“功能监管”,是强调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性质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功能监管”的提法,较早见于央行行长周小川2004年全国外资银行工作会议上的发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业务交叉性产品的不断出现,日益要求树立功能监管观念,适应形势,加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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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功能监管”的实现是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方式,但这种松散的沟通缺乏制度刚性。2000年9月,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首建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3年9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但据媒体披露,从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的长达18个月时间,“三会”的当家人再没有开过“碰头会”。

     在实践中,“功能监管”的弊端:一是难以形成制度性的框架(包括监管部门的沟通形式),二是“边界性”金融业务易成监管“死角”。“一行三会”的建构只是给“功能监管”提供了基本平台,在整体建构不变的前提下,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及其沟通实效存在太多变数。现实中的很多事例都在佐证这种印象。

    金融监管部门的冲突表象化,是“功能监管”失效的重要表现。譬如,对于央行支持的建银投资重组中小券商,银监会以将风险转移到银行业为由、要对建银投资进行密切监管;保监会则担心银行窃取其机密信息,而对银行托管其资金“深表担忧”;证监会也对央行拟向摩根斯坦利公司出售股份的比例持有异议等。

    另一方面,在金融业日益开放的背景下,监管部门沟通及信息交换的不足,又给经验丰富的跨国金融巨头以可趁之机。荷兰国际集团(ING)的例子最典型。1993年下半年,ING成功说服北京市政府,双方共同发起成立了ING北京投资公司;2003年1月,ING通过与招商证券合资的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介入基金领域;ING旗下的两家保险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首创安泰人寿各自以上海和大连为中心,分别开拓南北两个区域市场;ING银行是为数不多的获得人民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几家外资银行之一;2003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ING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2005年3月,ING银行正式宣布签约北京银行,购买其19.9%的股权、一举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就在中国本土金融企业想方设法打破“分业经营”界限的时候,ING已经不动声色成为拥有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门类的企业,提早在中国实现了“金融控股”。

                                        监管变身下一步

“分类监管”和“功能监管”,是描述当前金融监管现状的两条主线,所揭示的问题也只是其中一部分。就金融监管层面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总结出8个方面:除上面提到的潜在的政策不公正、“金融控股”处于监管真空等,他还提出了包括融资结构改善受政策制约、委托理财政出多门、扩大和统一债市难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等问题。

    “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维护一国金融安全的必要前提”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何德旭表示。对现行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及时检讨和改善,为众多学界人士所呼吁。

     回顾历史,金融市场变化总是会带来监管体系的调整。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等职能于一身的体制得以改变,这是中国金融管理体系变革的一大步;第二次变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资本市场和保险业迅速发展——1992年,中国证监会正式成立;1998年,中国保监会正式成立;2003年,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混淆的危害突显出来,中国银监会随之成立。在短短20多年间,“变”是常态、“稳定”只是相对的。而当前,监管理念理念上的偏重风险防范、“一行三会”所构建的监管格局,业已导致了金融市场机械分割,难以形成高效、一体的金融市场体系,这构成新一轮变革契机!

    问题于是转化为,何时变?怎样变?比较普遍的看法是,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发展,时机已经很紧迫了——再不加速变革现行金融监管结构,问题会越来越多、变革难度会越来越大;而监管价值取向上则应兼重风险与发展、监管模式上由“功能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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