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微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半导体集成电路及计算机软件的飞速发展,引发了信息产业质的飞跃。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网络环境的形成,引发了信息处理、存储、传输、利用等信息技术的质的飞跃和电子数据库、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研究网络环境、电子商务等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对信息系统设计开发及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无疑有重大意义。
1. 网络技术对知识产权提出新问题
网络环境不仅改变了人类进行信息交流传播的传统方式,也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生存理念、价值观念和经济运行模式。网络环境向人类社会提出了挑战,也向借以维持、调整人类社会正常生存、发展秩序的法律提出了挑战。
(1) 网络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
(2) 网络环境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3) 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的安全和控制。
(4)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5) 网络经营和服务商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环境的形成起始于信息交流传播方式的改变。而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信息产权”,是一种对符合某些法定条件的“信息”的法律保护权。因此,网络环境对法律的挑战首先产生于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冲击。
①网络技术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网络技术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版权保护领域。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数字化问题;作品和录音制品在网络环境下传播问题;对作品和录音制品技术保密的问题;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权利管理信息问题等等。
②网络技术中商业标记保护问题。从广义上讲,域名也应属于一种商业标记,一种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新的商业标记。域名与传统的商业标记(如商标、商号等)的最大区别,在于域名所涉及的纠纷在许多方面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成为司法管辖的难题。
因此,要想妥善解决域名与传统商业标记之间所引起的域名纠纷,就应建立起全球的有效解决域名纠纷的机制。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终的报告,不仅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并较好地处理了域名与驰名商标保护的关系问题,这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2.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是指以“数据信息”形式,即以电子、光盘或类似手段,包括电子数据
交换(EDI)、电子邮件、传真、电子复印等方式,所产生、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形式,也包括使用替代物替代以纸为基础的信息交换与存储方法,所进行的商业活动。
从支付关系上,有人将电子商务分为两类,一类为支付型电子商务,包括银行支付、
传统货物的购销等。另一类为非支付型电子商务,包括信息查询、发布,商务洽谈及合同签署等从电子商务的内容上可以分为三类,即网上购物、网上服务、网上谈判。
电子商务已成为当前的热门课题,电子商务的立法也已提到议事日程,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也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1999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了国际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问题的首次会议,重点讨论了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以及电子商务中网上销售出版物、音乐、电影和软件,域名和商标的问题,电子版权管理、网上纠纷解决、安全与加密以及专利和商标等议题。
(1)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信息的一种法律工具,知识产权属于一种“信息产权”它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于专有领域的一些“信息”提供的法律保护。
(2)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电子商务活动,特别是国际间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理解就是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广义的理解还应包括知识产权贸易。
(3)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在有形商品贸易中,附有高新技术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如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等产品占相当大的比重、多种知识产权的价值。在商业贸易中,计算机软件、包括电影在内的视听作品、录音制品、文学作品等版权产业的产品占据主要分额。尤其是版权产品,大部分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上传”和“下载”。实现网上交付,利用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更是独具优势。
(4)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1998年7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Statestreet银行诉Signature金融集团一案作出判决,确认电子商务模式的软件专利合法、有效。这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同时,在此前后,有相当数量的一批有关电子商务领域的申请获得了美国专利。
(5)电子商务为知识产权的获得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一种新的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电子申请也已问世。电子申请就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行政机关提交知识产权申请。按照传统的做法,这类申请必须以纸质文件为载体进行的。以电子申请形式获得专利权、商标权,从其实质内容来说,可以看做是一种电子商务,一种特殊的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