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基金运作模式 开创公司型证券基金——改革我国基金运作制度



    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指通过设立专门的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吸收一般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某种有价证券。此类证券投资基金本身就是投资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出现能真正做到基金运作中的三权分离(即所有权、经营权、保管监督权的分离),真正做到三方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保证基金运作的科学性、规范性。

一、契约型与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较

    我们知道证券投资基金从组织机构上划分为两大类:契约型和公司型。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一种证券投资基金形式。契约型与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比,有如下区别:

  (1)立法基础不同。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司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国家有关的信托法组建,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代理投资组织。

  (2)依据的章程契约不同。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营信托财产凭借的是公司章程,而契约型基金则凭借信托契约来经营信托财产。

(3)发行的筹资工具不同。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发行股票,也可以发行债券筹资;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受益凭证筹资。

    (4)资本结构不同。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向投资者发行普通股外,还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和优先股,且因其具有法人资格,它在业务进展顺利,资金运用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可以向银行借款,这比较有利于公司扩大资产规模;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面向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因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一般也不通过向银行借款来扩大基金规模。

  (5)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的投资者作为投资公司的股东,可行使股东权利;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契约关系中的受益人,对资金的运用没有发言权。这是两类证券投资基金的区别要点。

这两种类型的证券投资基金,各有优点,可以并存。从投资信托的大众化程度或经营上的成本高低、销售证券的难易等微观方面看,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优于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从稳定国民经济或运用信托资产所具备的条件方面看,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又优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所以,目前在许多国家都采用两种形态并存的方法,力求把二者的优点都有发挥出来。

二、我国发展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尚没有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在我国投资基金发展的初始阶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主要力量依然是散户投资者,他们一般有自己的职业,本身没有太多的时间、精力和足够的专业知识跟踪市场变化和关心基金本身的运作,这样,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选择发展契约型基金是比较适合于我国目前投资者的素质状况的。但是契约型基金作为我国唯一的证券投资基金形式,显然是有碍证券市场的发展的。

 并购基金运作模式 开创公司型证券基金——改革我国基金运作制度

  首先,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一年多的实际运行来看,存在较多弊端:

  (1)所有权缺位,基金管理人经常代行所有权,造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监督机制的失效;造成收益分配由管理人决定的局面,形成基金持有人未分配收益的"再投资"风险。

  (2)由于基金管理人代行基金所有权,致使托管人迫于自身业务拓展的利益驱动,而在一定程度上放松监督权,导致二者制约关系相对弱化。

  (3)基金持有人没有发言权,容易造成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发起人垄断基金运作。而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发起人为了其自身利益,有可能去损害大部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由于我国信托法尚未出台,现行信托法规也没有专门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条款,而现阶段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是如此迅猛,难免不会有人去钻法律的空子。

  (5)在基金运作中,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和利益损失,管理人与托管人为了自身利益,也可能对基金利益维护难以尽心尽职。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以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基金持有人分散、市场机制尚不健全、职业道德风险较大的现实下,基金组织形态应以发展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主。

  其次,我国现阶段社会资本充裕,急需大力发展直接融资,规范融资操作,开发新的投资品种。

  另外,社会上各方面的资金有着各种各样的投资需求,这就需要我们增发新基金,开发新的基金品种。由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信托契约建立和发行,随着契约期限届满,基金运营就终止;并且由于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也不向银行借款,这显然就不利于基金扩大规模,不利于基金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而公司型基金与一般的股份制公司一样,具有永久性,不会面临解散的压力,经营比较稳定;且因其具有法人资格,可向银行借款,这比较有利于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扩大资产规模,从宏观角度看,有利于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第三,从改革开放的实际经验来看,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股份制改革在我国的发展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党的十五大也已肯定了股份制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我们应在吸收现有企业发展股份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尽快推出我国的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适应各种社会投资者投资需求,吸引各类存款及机构投资者。毕竟我国的证券市场通过近10年的规范建设,已有一定的规模,也培养了不少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投资者。我们应在加强监管、完善立法的基础上,选择资信良好、操作规范的投资机构来发起设立我国的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先进行试点然后再展开。

第四,国际基金业运作的新趋势向我们说明: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资本证券市场中的潜在作用及操作范围会大大提高。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充分发展有助于资本市场中的股权置换,有助于促进各类上市公司素质的提高。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专业的大规模投资机构,其完全可以通过股权的转换,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整个证券业的发展作用不可低估。虽然现阶段,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进行较严厉的规范,但是,作为机构投资者间的股权转换却没有明文约束,并且笔者以为这种股权置换应是将来资本市场操作中的主要一面。国际上这种置换合并兼并的案例已是举不胜举。另一方面,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类似于股份公司,其本身就具有了作为股权置换一方的条件,其通过控股可直接引导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有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成熟与发展。

三、发展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步骤

    首先是立法,以使我国的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从法制化、科学化起步,保障我国整个基金业的稳步发展,防止过度投机炒作,危害整个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

  其次是限制规模,进行试点。由资信良好,且有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经验的法人发起设立基金,成立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真正代表投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公司及管理人才可向社会公开招标,甚至也可在适宜条件下引入外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竞争,真正实现基金所有人与经营人(管理人)的分离,以确保所有人利益。

最后,扩大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形成公司型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相互促进,相互竞争发展的有序局面,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壮大发展中的基金业,使其真正起到不同一般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发展及与世界范围的接轨创造条件。(摘自个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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