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推移,“南京女童饿死家中”事件暴露出更多细节,不断濡湿着人们眼睛。 这两名被饿死的李氏小姐妹,只有1岁和3岁。在过去的三个多月,她们曾迸发过柔弱但足够坚忍的求生本能。现在,邻居、民警、社区和亲戚都站出来表态,不停强调他们作出了自认为称职的努力。但一个残酷的结果无法改变——这对小姐妹活活饿死在家中。 最新暴露的细节证明,李氏小姐妹不幸起源于遭遇狼心狗肺的恶父毒母。父亲犯罪败家,母亲吸毒弃子,让她们从一出生,就开始“自救”。可是,她们又怎么可能具备自救的能力呢?3岁的姐姐如果不是曾经侥幸自己打开房门逃出过,早就死了。她们身上溃烂,头上长蛀,震动社区,早就引起关注。邻居、民警、社区和亲戚也曾轮番上阵,奉献过他们认为足够的关心与努力。最后,邻居放弃了,孤儿院不收了,警察把孩子交还给恶妈了,还有给过钱的社区居委会在一脸无辜。 这两个幼女竟然是饿死在一片“爱心”之中的,竟然是饿死在那么多部门单位的称职尽职之中的。呜呼,这让我实在说不出话。 我当然没有任何勇气与底气去站在道德高处质疑普通邻里的那片爱心。但是,我真的觉得,在一对被饿死的幼女风干的幼小尸体面前,任何人如果还能去自称做到了尽心尽力,那都是一种对生命的轻慢,都是一种对人性的漠然。我们同为人类,在这样残酷的生命非正常死亡面前,能做的应做的,都应该是榨出自己内心的小,清洗自己灵魂的脏。 至于那些警察、居委会、民政部门,面对两个幼小生命在死亡面前经历长达数月的挣扎,还能去说自己是称职尽职的,我只想说,这已经是一种没有任何底线的无耻。鲁迅说,杀人者不知道自己一脸血污,用在这里,或许也并不为过。 不妨再来叩问,把800块钱给一位吸毒的母亲,每隔10天才去看一次,这样的警察作为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底有多远,到底算是渎职失职,还是尽职尽力?面对幼女长期“自救”的惨相,居委会和民政局到底有没有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来最大程度通过履职,为这两个幼女寻找更加合适的监护人?在明知那位吸毒的母亲不会尽职照顾孩子的情况下,为什么那么多部门单位都不能及时充当起孩子临时监护人的责任,而要把孩子救护推到民间无序救济的状态? 任何社会都会有恶毒的人性,都会有违背伦常的人渣,但是,任何社会都不应该给予这些人渣施恶的制度,任何社会都不应该让幼小的生命活在制度的黑暗之中,任何社会也都不应该存在麻木面对生命沦陷的公权力和公共部门。 针对“南京女童饿死家中”事件,日前,来自北京、山东、河南的五位女律师已经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等四部门分别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乐某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要求信息公开,无疑可以视为在对这起事件开启问责。问题是,在中国,剥夺监护权在现实长期处于制度失灵的状态。
![南京饿死女童案 南京饿死女童拷问监护权](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20610102612843247.jpeg)
尽管《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身份做了具体规定,其中也赋予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身份。但是,面对遭遇人渣父母的孩子,现实操作中,变更监护权,重新找到照顾孩子的主体,不仅涉及到太多的公民私权,同时还与社会必须提供公共救济,国家必须公共福利有关。问题是,在让变更监护人的孩子融入社会,在对这些孩子进行生活教育投入方面,公共部门缺乏花钱出力的勇气,公共财政也不愿意为这种没有经济效益的行为埋单,不论是国家财政还是公共部门,也都缺乏对这类失去父母亲人有效监护的孩子进行保护的动力。 李氏小姐妹就是这样被推进父母、社会、国家“三不靠”的夹缝地带活活饿死的。这对幼小生命的非正常死亡,以最惨烈的姿态宣布,现在还有太多的生命挣扎在个体、社会与制度的断裂地带,随时可能发生重大的沦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