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工商分局大桥工商所对辖区内汽车经营行业的专项检查时,发现不少汽车经销商的违法行为。但这些舞弊违法行为到底应该由哪个部门监管,他们却一头雾水。
作者:李忠诚
发动机套牌 存在问题:这里所说的套牌,不是指汽车排照套牌,而是汽车发动机套牌。我国从2002年开始汽车实行国Ⅱ标准,而汽车生产商所使用的发动机一般都是批量生产。在国家实行国Ⅱ标准后,发动机生产商在原有发动机(国Ⅰ)上进行了技术改造,增加了中冷增压装置(ZLQ)。技术改进后的增压装置国Ⅱ发动机费用比国Ⅰ发动机高出1~2万元,而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首先考虑的是价格。于是,生产商为了留住消费者,便让一部分未改进发动机的汽车出厂,在上传合格证时再传入含有增压装置的合格证。 案例:大桥工商分局检查到的扬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公司销售的有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合格证编号为WCH061176005679江淮牌汽车,其发动机号N485ZLQQ70108003Z、发动机型号N485ZLQ。经扬州从事汽车研究的专家和扬州专门从事发动机生产的专家鉴定,该合格证编号为WCH061176005679江淮牌汽车并没有中冷增压装置,其合格证完全是为了“套牌”。 小吨大标 存在问题:“小吨大标”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就是将小吨量汽车标成大吨量的。小吨大标是在国家实行费改税而形成的,小吨大标的出现也迎合了消费者的需要,一方面为了少缴税,另一方面为了装更多的货、少罚款,两方面因素滋生了小吨大标汽车存在的土壤。 案例:大桥工商分局检查到扬州某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合格证编号为WBF00KMA0112355的凯马牌汽车,其标注的汽车整备质量为4300公斤。经计量部门检测后,其汽车整备质量仅为3590公斤。经调查了解,车管所上牌是对合格证而言,只要检查项目符合合格证的各项参数,就能予以通过。经销商正是利用这一便利,暗中在汽车的驾驶室内增加钢材,使汽车整备质量达到合格证上的参数要求。 变型拖拉机 存在问题:变型拖拉机简称变托,这种变型拖拉机在全国各地存在。虽然不能给变型拖拉机一个准确的定义,但经过调查,在各省都有相关规定,变型拖拉机都有相关的技术参数要求。江苏省2002年省经贸委、省农机局共同发布的《江苏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行业规范》也对变型拖拉机的技术参数作了相应的规定,变型拖拉机的长不超过6米、宽不超过2米、高不超过2.5米、发动机的缸数为2缸、发动机功率不超过14.7千瓦等相关限制。 案例:大桥工商分局在检查扬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时代金钢588汽车时,由于汽车本身与合格证不相符,经销商便到外地上牌,农机部门受部门利益的驱动,在见人不见车的情况下,让变托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虽然近几年,全国各地都在制止,但由于地区经济存在差异,这种违规上牌依然上演。全国各地因农用车违规上牌屡见不鲜,农用车事故发生率也逐年升高。 车箱改装 存在问题:改装是对箱式汽车而言。汽车经销商从生产厂家购买仅有底盘的汽车,有消费者购买后,便会到汽车箱体制造厂加工。据调查,从原厂出来的汽车与后加工的汽车价格相差2000~5000元不等。合格证有两种,一种是有厂家出具的合格证,另一种以底盘的合格证替带了整车的合格证,也不能提供3C认证标志。 案例:大桥工商分局检查发现,扬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汽车箱体制造,而从事汽车箱体制造需要到省发改委备案,取得相关资质后才能生产、加工。该公司并未取得资质就从事生产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加工的原材料、焊接的技术等根本得不到保障。 上述4种情形,是笔者通过检查和经营户了解的过程中发现的。这4种情形涉及公安、质检、农机、工商等多个部门,在调查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阻力,但上述4种情形在汽车经销商中,业内人士称这已经成为不公开的秘密。 愿所有的监管部门,从责任出发,共同铲除汽车行业舞弊温床。(李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