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真正化解数字音乐的版权症结,“剃头担子一头热”显然是行不通的,只有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困扰数字音乐发展的瓶颈才能真正得到解决。
最近,为了缓解与唱片商之间的冲突,百度抛出一套全新的解决方案,即“用广告换版权”:百度将根据唱片公司旗下歌手和作品在百度MP3搜索上获得的点击量同唱片公司分享相关页面的广告收益。
在网络盗版的传递过程中,通常有三方力量:盗版源制造者,盗版作品传递者,盗版作品下载者。盗版源制造者和盗版作品下载者侵犯了音乐版权是毋庸质疑的。但盗版作品传递者在盗版过程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承担怎样的责任?
就盗版作品传递者来讲,又可分为主动的盗版传递者和被动的盗版传递者,前者是在网络环境下疯狂转载链接,最终又演变成下一轮次的盗版源头。而后者在整个过程中,从盗版源搜集、指引、到链接和下载,都处于被动状态。
数字音乐版权维权面临的困境是,盗版源头分散且不易查找,盗版下载者更是分布广泛,因此唱片商们在源头和终端维权遇到困境后,只好把重心放在中间环节。唱片商们希望中间环节的百度等承担起数字音乐盗版行为的连带责任,而且这种连带责任既包含对盗版源侵权责任的连带,又有对终端下载侵权责任的连带。
当然,由于百度们在自己的被动服务中又增加了主动的成分,使得他们扮演的角色已经不完全是盗版传递者,在某种程度上又有下一轮盗版源头的影子。事实上,百度们在盗版过程中参与了两个法律关系。第一,在盗版传递过程中,他们或帮助盗版下载者寻找非法链接,或自己转载或存储盗版连接,为用户提供点击下载服务,因此可以称为第二盗版源。第二,百度通过提供的搜索服务,积聚了大量的人气,并据此为第三方提供广告服务。
理清百度们在盗版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后,就很容易明确百度们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百度们通过有瑕疵的搜索服务获得广告收益,其中通过有瑕疵的搜索链接获得的流量以及相应的广告收益“接近”非法经营所得,应该有部分用于赔偿唱片商,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百度拿出的方案是很有“诚意的”。百度的方案正试图表达出这样的信息:自己只对自己的间接传播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具体的份额将从其所获得的收益中进行切割。
对唱片商而言,百度的方案也是非常有利的。一方面,他们可从百度等搜索服务商处获得补偿,另一方面,他们并未丧失继续追讨盗版源与盗版终端下载者侵权责任的权利。
但截止目前,唱片商们却对此暂时选择了沉默。欲真正化解数字音乐的版权症结,“剃头担子一头热”显然是行不通的,只有找到双方都能接收的方案,这个困扰数字音乐发展的瓶颈才能真正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