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生炒房 “炒房区长”千万不明财产该当何罪



法律界人士表示,腐败案中屡屡出现的不明来源巨额财产,折射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缺失

  

  谈佳隆/上海报道

  9月23日,备受关注的上海“炒房区长”康慧军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开庭。在法庭上,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人贺卫指称,1993年至2007年8月,康慧军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总计599万元,其中王孝琴(注:康慧军之妻)参与受贿97万元。而截至案发,尚有价值1184万余元的财产,康慧军未能说明合法来源。

  当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旁听了该案的庭审过程,截至当日傍晚,该案的庭审部分已经全部结束,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记者看到这样一句话:“贪婪,让他(康慧军)忘记了曾在党旗下庄严的宣誓。”

  一些法律界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康慧军案所折射出的不仅仅是人性的贪婪,更显示出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中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法规的缺失,这也使得官员在较长时间内取得的非法所得难以被发现。

  曾是大权在握的“浦东地主”

 中国留学生炒房 “炒房区长”千万不明财产该当何罪
  “我为祖国、为民族和为理想奋斗的信念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也不会因为这么大的跟斗而丢弃,我的这种理想从来没有泯灭,我仍然保有拳拳之心。”在最后的法庭陈述中,康慧军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表示懊悔,并如此表态。

  从康慧军近十余年的从政简历来看,可以说其见证了十多年来上海浦东的改革与开放。从1993年至2007年10月被正式“双规”之前,康慧军先后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局长、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正厅级)兼金桥出口加工区党工委书记等上海地方要职。

  然而,1957年7月出生的康慧军却在“知天命”的年龄为其仕途和曾经有过的“政治抱负”画上句号。

  2007年5月30日,中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列出了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其中第一条要求“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而具体表现的第一项特征就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知情人士透露,正是在中纪委要求严厉查处上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明令背景下,康慧军任内的“非法之举”才得以为外界所知。2007年6月,上海纪委开始普查局级以上公职人员住房情况,结果查明康慧军及其亲属名下房产达十多处之多。

  事实上,在房价高企的上海,以官员的正常收入能够购买一两套住宅已属不易之事,所以这一事实的披露当时让众多上海民众惊愕,康慧军也被媒体称为“炒房区长”。

  而这并非是康慧军的第一个“外号”,早在1998年,康慧军由于担任了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之职,掌握了上海浦东“黄金地区”诸多权力而被称为“浦东地主”。

  《起诉书》称:1993年至2007年8月,康慧军在先后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负责单位全面工作或分管区政府经贸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为上海香溢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徐大庆、黄新农、徐鹤荣、何炜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王孝琴收受这些单位、个人提供的钱款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受贿数额总计599万元,王孝琴参与受贿97万元。

  惩处“夫妻档”受贿有法可依

  长期以来,一些官员利用法律上的漏洞采取了“妻子收钱,丈夫办事”的方式进行受贿,而以妻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在利益关系上未形成“对价”(合同法概念,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为由而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1959年4月出生的王孝琴是康慧军的妻子,案发前为恒康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在法庭上,王孝琴的辩护律师认为,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王孝琴并不符合此条件,因而不构成受贿罪。

  然而,记者注意到,在2007年的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这两条由“两高”提出的有关“特定关系人”认定的司法解释一举突破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在反贪实践中的两大难题,即:非身份犯的罪刑认定问题和特定关系人的界定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也是通过援引该司法解释认定王孝琴参与受贿97万元,属于受贿罪共犯。但王孝琴的辩护律师却认为,2007年7月8日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按照“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的刑法原则不能规范在此之前的行为违法。

  该辩护律师还认为,目前,学术界还对此司法解释存在争论,刑法修正案也正在处于草案讨论阶段,因而对此司法解释仍然存疑。

  记者了解到,目前正在讨论阶段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行为或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情节较重的,也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王孝琴是否能够援引“两高”司法解释构成受贿罪,依然需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缺失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中国目前仍缺乏在国际较为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得一些官员的非法所得能够长期隐匿,而最为具体的表现就是他们拥有的巨额财产根本无法解释其合法来源。

  记者注意到,康慧军被诉涉嫌的不但包括了受贿罪,还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庭审过程中,康慧军辩称,家中财产主要由妻子王孝琴负责掌管,除了对于自己的工资收人外,其他的部分一概不知。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表明,康慧军夫妇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及其合法收人和能够说明来源的所得总计2673万余元,当庭播放的证据显示,这包括康慧军工资收入335.91万元,王孝琴工资收入628.95万元,股票投资收益700.2万元,受贿收入41.35万元,其他收入330.42万元,还包括有房产投资502.34万元以及其房屋出租总共获利133.91万元。

  此外,还有价值1184万余元的财产未能说明合法来源,两者相加,康慧军现有家庭总财产达385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康慧军的“关系”而在恒康天安人寿保险公司任职的王孝琴,几年工资收入竟达近629万元,这一数字远远高于曾在陆家嘴集团这样大型国企任职数年的康慧军。

  一位法律界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目前,由于中国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的缺失,使得一些官员在获得非法所得的时候有恃无恐。而这也使得犯罪嫌疑人在长达十几甚至几十年的非法所得无法及时通过披露机制让外界获悉,由于公务人员的工作具有公共性,因而公务人员的“隐私权”应该一定程度上让位于公众的“知情权”。

  媒体报道称,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新疆阿勒泰地区将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该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已制定了《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据了解,阿勒泰将成为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地区。其后效如何,尚须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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