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收益与风险对等”的角度看,明星既然分享了企业的利润,就理当分担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
撰稿·潘多拉
三鹿奶粉被查出三聚氰胺,曾为三鹿代言的明星邓婕、倪萍、花儿乐队也成了众矢之的。众多网友要求邓婕等人公开道歉,将代言费捐出来为患病婴幼儿治病。更有一位75岁的重庆老太太,去年喝了三鹿奶粉感到身体不适,现在打算将三鹿公司和邓婕告上法庭,向对方索赔一万元。 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出了问题,为产品代言的明星陷入尴尬,类似的案例已有过多起。比如葛优为以“植树造林”之名行传销之实的亿霖木业代言,郭德纲为大搞虚假宣传的某减肥茶代言,都给自己惹了一身骚。与此前争论葛优、郭德纲代言案时的情形一样,这次围绕邓婕等人代言三鹿,人们也分成了两派。一派认为你明星既然为产品代言,且拿了高额代言费,就应该为产品的质量负责,为信赖你的消费者负责,你代言的产品曝出了丑闻,你岂能“独善其身”? 另一派认为,明星没有火眼金睛,也不是工商局和质监局,只要在代言之前尽到了必要的核查义务(如核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产品的合格证等),能够证明自己不是明知产品有问题仍然为其代言,就无需对问题产品承担连带责任。明星们自然持后一种意见,对于自己遭到舆论的责难、网友的围攻,他们无不大呼冤枉,觉得受到了不公正对待。 明星是否要对所代言产品的质量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说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需要在法理上进一步厘清,在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确,包括在必要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在探究法律责任之前,不妨换一个思路,从公平的角度、“收益与风险对等”的角度,看看身陷“代言门”的明星到底冤不冤。 明星为产品代言,代言费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上千万,收益堪称巨大。老百姓调侃说,“X等公民是演员,扭扭屁股就来钱”,就是说演员、明星挣钱比普通人更快、更容易,而相较之下,明星“扭扭屁股”拍广告,又要比“扭扭屁股”拍戏挣钱更快、更容易。“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上天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表现之一就是创造了“炒股法则”——每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收益越大,风险也越大。一个明星,今天“扭扭屁股”就把几百万代言费拿到手,假如明天他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消费者痛骂他,受害者起诉他,舆论谴责他,使他的公众形象、社会声望一落千丈,就是他必须承担的风险——首先是道德风险,当产品出了问题,风险就转化成为明星必须承受的代价——首先是道德代价。 我理解,明星从企业那里获取的高额代言费,一部分可以视为劳务(主要是为拍广告付出的具体劳动)收入,另一部分则可以视为“分成收益”——他的代言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扩大了产品的销路,给企业带来了滚滚利润,他从中进行了“提成”。前一部分有限,后一部分则十分可观。仍然从“收益与风险对等”的角度看,明星既然分享了企业的利润,就理当分担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企业向明星支付高额代言费,原本就是要让明星和企业一起分担风险,如果代言产品出了问题,明星就要被拉出来给企业“垫背”。 企业愿意花高价请明星代言,是看中了明星知名度高,影响力强,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效益;明星之所以知名度高、影响力强,则是因为他天资条件好,并且为学习、培训投入了巨大的成本,所以才有今天的身价。明星的身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演艺市场的身价(片酬),这主要是对明星天资条件及学习、培训成本的回报;另一部分是在广告市场的身价,这主要是针对明星为广告主创造的效益及分担的风险给予的回报。第一部分体现的是“投入与产出对等”的公平,第二部分体现的是“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公平。明星如果只兑现第一部分身价,谈不上有什么风险,如果还要兑现第二部分身价,则必然要承担风险。 这些道理并不高深,但很多明星在代言前并没有想清楚,对代言的风险估计不足,所以代言的产品出事后自己陷于不利,就觉得比窦娥还冤。 明星要洗清自己的“冤屈”也不难,像葛优那样把代言费统统“吐”出来就OK了。这样做好像是割了肉,其实不过是解除了代言产品压在自己身上的风险,就当拍广告没挣着钱,白忙活一场好了,但由此也挽回了自己的声誉,值得。反之,如果明星既要享用丰厚的收益,又不愿承担莫测的风险,只想占尽所有的便宜,从身上拔一根毛也坚决不干,试问,天底下总有这等好事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