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反垄断法
引言:《反垄断法》是一部划时代的法,在计划经济时期,这样的法律是不可能出现的。而这部法律的实施,从反面说明我们市场经济的发展到了一个层次。
文/杨健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创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又增多了一部法律武器。反垄断,不是一见垄断就反,反的是那些为排除、限制竞争的非法垄断。反垄断能优化配置市场资源,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丰富商品需求,最终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垄断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商品的价格与产量。 垄断是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由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垄断的动机是获得高额利润。垄断的目的就是排除、限制竞争,也就是说,垄断者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的卖者地位,使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垄断有四种组织形式,即卡特儿、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种种垄断的形式都会对竞争形成压制,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 《反垄断法》怎么反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是经济宪法。我国《反垄断法》的宗旨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也反行政垄断,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并且,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反垄断法》正式生效并实施,有许多人讨论像邮政、铁路、航空、电信、软件、电力、自来水、煤气等行业,及一些大型内资企业、跨国公司被指为垄断行业、垄断企业,是《反垄断法》要反的对象,这是对《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一种误解,只要这些行业,企业没有实施为限制、阻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为目的的三种垄断行为之一的,均不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对象. 行政垄断难度大 被煤体广泛报道的“质检总局遭遇反垄断第一案”,估计其审理难度非常大。因为质检总局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此案被指为反行政垄断第一案。行政垄断是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我国目前的几种行政垄断表现形式有: (一)地区垄断行为,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建立起来的市场壁垒行为; (二)行政强制经营行为,是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三)设立行政性公司,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四)部门垄断行为,政府部门借助经营者与自己存在隶属关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本部门经营者与他部门经营的公平交易。 从煤体报道的,质检总局推广、发文要求各地企业加入,由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且入网需要缴纳数据维护费等情况看,这种行为与《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情形吻合,但是否构成行政垄断,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杨健 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