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 多年来游走于黑白地带之间的民间融资被金融管理当局肯定。在5月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央行首度对民间融资进行了“正面”的评价。称其“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由于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和与之配合的思想观念支配下,尽管民间金融发挥了了很大的作用,但一直以来并没有被政府方面所认可。相反经常被认为具有“金融风险隐患”。而现在作为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首度对民间融资行为予以承认,这注定成为中国金融史上不可或缺的一笔。(摘自钱江晚报2005年6月7日)《国际金融报》也于2005年2月21日刊登了人民银行付行长吴晓灵的讲话::“出于对产权的尊重,国家应给资金拥有者以运用资金的自由。国家应在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信息造假的同时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让筹资人、投资人自主决策。”又据《市场报》6月28日报道,根据央行部署,四川、山西、陕西、贵州四省在年内将进行民间资本的信贷试点,一种完全由民间资本构成的“只贷不存”金融机构将在农村地区进行。有学者认为,央行此次在四省农村进行民间资本放贷试点,事实上给予了民间借贷这种“草根金融”一个合法身份。民间金融从正名终于走向实践。这是观念上直至体制上一个重大的突破。
但有明显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解释的局限性。作者认为以上这些谈话都没有直接对民间借贷、社会集资做出正面的回答,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没有做出司法解释,不排除还有某些保留。
说民间金融是一项“产权”,当然包括:资产的独立占有、支配、处置和收益权。百姓把自己的钱借给企业使用,只要用途是合法的,就应属于宪法所保护的范围以内。“普遍保护公民合法私人财产”是宪法的原则,不应该有附加的条件;至于企业接受个人或集体借款是不是合法的问题,本来是上一个问题的两方面,应该是情理中事,但历史上往往把它作为“非法”行为,加以打击。在笔者看来,企业向个人借款属于企业困境中的自我解困行为,是一种自卫行为,是一种正当的法律行为,应该属于宪法保护范围以内的。它不是经营货币的行为,所以不能等同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媒体报道中所说,“央行首度对民间融资进行了‘正面’的评价”是否包括这方面内容,有待进一步明确。
其实,存款是一个专业术语,有特定的概念。它指企业、机关或居民根据可以收回的原则,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它信用机构保管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存款与贷款是对立的统一体,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俗称银行信用,属间接金融,但不能泛指社会上的一切信用活动形式。社会信用形式有银行信用(间接金融)民间借贷(直接金融)和引入外资。孙大午(河北大午集团有限公司老板,因向个人借款,被判刑)采用的是民间惯用的信用形式。他借来的钱用于发展经济,繁荣农村教育;出资人将钱借给孙大午(非存入)是一种投资行为,属直接金融。判断民间借贷正当与否,标准有二:一是利率;二是用途,但没有关于数量与区域的限制的规定。孙大午与出资人是两个独立法人(自然人),发生的是自主的、互利的、明白的关系,是合法的行为。媒体报道中引用“权威人士”的话说,通过“孙案”的处理“有效地维护了当地的金融秩序”。这里所说的金融秩序是以“垄断”为特征的秩序,它以牺牲自主融资能力为代价,是驾驭在“产权”之上的“权”,是违宪行为。可以认为草根金融的出台是为民间金融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过去有违这条规定精神的理应得到清理。
第二,贷款社职能的局限性。报道中说,出台的“贷款社”,只办理贷款业务,不办理存款业务,它的功能只能算是一项“应时措施”。
它不能解决金融业垄断问题。而现在的金融体制的主要问题是垄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长期解决不了,是因为出于垄断需要;把民间借贷轻易定为扰乱金融秩序,莫不是垄断思维结果?自新华社发布了建行深圳分行即将开征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消息以后,又有多家银行出台了收费项目,连回笼分币也要收手续费。原因就在于银行处于垄断地位,如果允许成立小额储蓄所,打破它的垄断地位,这些专业银行就不会如此霸道。坦率地说,现在的银行存在不仅对待顾客、就是对待自己职工也有态度简单化问题,思想深处也在于竞争意识淡薄。小企业寿命短与贷款难是一个问题的两方面,而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差又与竞争意识淡薄结下不解之缘。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问题是破除垄断。通过成立贷款社给民间金融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是一件好事,但希望不是到此为止。2006年快要到了,中国的银行业到2006年底将全面开放,我们这些在垄断环境中成长的金融机构今后怎样面对?打破垄断,强化竞争能力,实在是当务之急,仅仅贷款社的出台,是难以解决这方面问题。
贷款社“只贷不存”,其成本负担也够重的。因为在银行业务中,不仅活期存款多,还有一些结算过程中不付利息的资金,资金成本就低。贷款社用的是自有资金,经营中还要留一部分库存现金(或存银行款),成本相对就高。此外,可能还有其它的费用支出,经营成本难以降低。又成立贷款社以后,贷款对象选择不如个人借贷宽,可能会影响经营者积极性。
贷款社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风险大。贷款社的贷款对象都是小企业或个人,流动大,财务不规范,信息掌握非常困难。 据《每日经济新闻》2005年7月1日报道,据统计,全国每年新生15万家民营企业,同时每年又死亡10万多家,有60%的民营企业在5年内破产,有85%的在10年内死亡,其平均寿命只有2﹒9年。这是需要好好研究的问题。如果没有优惠的政策支持,贷款社经营前景不容乐观。如果个人有资金,如果民间借贷又是允许的,成立贷款社的必要性就要受到打折。(200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