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 保护投资者的新思路



证监会近期推出的几个法规都体现了一种新思路:通过重新界定权力义务,让相关各方特别是投资者尽可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从主体入手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市场交易总是应该追求公正与公平,但由于各方利益、能力的不同,具体交易结果的评判往往难有客观标准,因此成熟的市场经济更注重程序的公正、公平,强调交易者之间的对等权力、交易者个体的权力和义务对称。显然,目前我国股市还不符合现代市场的这一要求。例如,非流通股股东依托制度赋予的特权大搞“自利”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即使实力强大的基金对此也常常无可奈何;又如,不少上市公司和券商的实际控制人通常可以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拥有的权力远远超过其义务。假若一方权力缺损、另一方的犯规行为又得不到有效惩罚,那么交易的合理性自然无法保证,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必然导致市场萎缩。

    著名的制度经济学家柯武刚、史漫飞指出,“政府存在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确保所有个人都能够得到保护,以免受有权势个人或集团的强制”。我国监管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抑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不断调整和强化了行政控制手段,然而总体效果却不理想也没有得到广泛认同。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违法违规主体的创新利益动机远强于监管当局,在博弈过程中监管举措不可避免地存在显著的滞后性;第二,交易双方应有自由谈判的权力,由行政力量决定的交易很难实现双方利益的协调和均衡,也难以事先甄别和制止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第三,现行法规的惩戒功能不足,对很多主体的权力根本没有实质性的约束。

    可以讲我国股市的市场化在相当长时间内追求的只是形式,没有抓住市场主体这个核心,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夸大了行政的力量而忽略了给投资者自我保护的权力。令人稍感欣慰的是最近监管当局的思路已有所调整。IPO询价制度给予了投资者部分定价权,使新股价格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由买卖双方自由对价;《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减小了股东之间的权力不对称,各类股东可以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讨价还价,同时通过惩戒机制的强化增加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义务。

 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 保护投资者的新思路
    思路的变化在投资者债权收购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已进行的问题券商处理过程中,即使个人参与的是不符合法规的集资或委托理财等活动,政府也无一例外地保证了个人债权的安全。虽然这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但同时将一些本该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无条件的转移到了政府身上,其结果导致了显著的道德风险,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很多投资者不太在意自己投资行为的合法性、不太关注所选券商的质量,客观上支持和纵容了部分券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否则三方监管、个人业务、集合理财等没有法律许可的资产管理业务也不可能达到惊人的规模。条件成熟时让投资者承受部分债权的损失,其实是进一步明确了市场活动中各方的责任,依靠利益机制将很多风险防范工作提到了事前,投资者更加谨慎和理性的选择将推进证券业的新陈代谢。

    如果说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那么市场的主体就是手指。权力和义务残缺的主体、主体之间权力的失衡肯定会削弱市场之手的作用。过去管理层常常替代“无形之手”,而现在开始健全各“手指”逐步让无形之手发挥正常功能,其变化无疑是积极的。当然,这种思路能否坚持和推广尚待观察,而且新的思路也不可能彻底弥补现有的制度缺陷,诸如过度IPO问题就只能由监管自己当局来解决。思路的变化给提出了新要求,投资者不仅应该学会如何运用好IPO的报价权、类别股东的表决权等权力,也要注意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不参与那些缺乏法律保障的投资活动,同时还应扩大风险防范的范围,选择经纪商时就要注重其信誉和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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