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广东凤铝等俱乐部的法律维权为何先后终止
许浩/北京报道
2008年的秋天,对于中国体坛来说无疑是一个多事之秋,一个月的时间内,中国职业体育的两大代表阵营都出现了退赛风波:武汉光谷俱乐部因对中国足协处罚不满而退出中超联赛、广东凤铝篮球俱乐部状告并宣布退出中国篮协。两件事闹得沸沸扬扬,颇经周折,但最后却都以放弃法律诉讼、纠纷双方“一刀两断”而告终。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这一现象背后,凸显出了我国行业协会立法的滞后与行业协会成员救济渠道的缺失。 篮坛“民告官”第一案 11月2日上午,广东凤铝篮球俱乐部(下称“广东凤铝”)在佛山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终止对中国篮球协会(下称“篮协”)的维权行动,并宣布正式退出篮协。 虽然,此后广东凤铝和篮协还在媒体上不断地发出声明指责对方,但是这种“隔空喊话”的方式,不能改变这个事实——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体育协会与俱乐部之间纠纷的大门再次关闭。 要弄清这场篮坛风波的来龙去脉还得从头说起。 2004年,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取消升降级制度,实行准入制。2008年4月30日,中国篮协出台了《2008—2009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俱乐部准入实施方案》,决定2008—2009年度CBA实施准入制,最多不会超过18支球队,参赛队伍分两个阶段准入,不符合标准的俱乐部将被强制退出。在第一阶段的评估检查结束之后,如果需要从NBL(全国男子篮球联赛)俱乐部中补充球队,则将在2007年、2008年两个赛季NBL联赛综合成绩最好的三个球队中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下赛季CBA联赛最终的参赛队伍规模。此项评估工作由篮协下设的CBA联赛委员会负责。 7月5日,NBL比赛结束,广东凤铝获得冠军,天津荣钢获亚军,青岛双星获季军。 9月4日,通过了CBA评估考核的天津荣钢、广东凤铝、青岛双星三支NBL俱乐部,在CBA联赛委员会会议上经过无记名投票,最终天津荣钢直接获得CBA参赛资格,青岛双星候选,广东凤铝落选。 广东凤铝对CBA作出决定的方式和相关程序表示了不满和质疑。9月6日,广东凤铝召开新闻发布会,质疑CBA联赛委员会投票决定俱乐部参赛资格的合法性,认为投票过程存在“暗箱操作”。9月8日,CBA联赛办公室负责人就广东凤铝的质疑发表了回应,表示“投票表决是民主决策的一种方式”,CBA联赛委员会的准入决定是“完全符合联赛章程规定并按既定程序进行的”。此事引起了媒体的关注,被称为“准入门”事件。 10月6日,广东凤铝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中国篮协的CBA准入决定;而在此前的新闻发布会上,广东凤铝称,他们已经聘请律师,组成了律师团准备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如果在10月20日前得不到国家体育总局给出的满意答复,他们就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10月7日,CBA联赛委员会对下赛季参赛球队再次进行投票,天津荣钢获得25票,青岛双星获24票,广东凤铝0票。会后,CBA联赛上赛季保留下的全部16家俱乐部发表《联合声明》对篮协进行声援,称广东凤铝状告篮协的行为“不客观”。 随后,广东凤铝与篮协在媒体上打起了口水仗,而随着言语攻击的不断升级,一场官司似乎已经不可避免。 10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对广东凤铝的申请给出正 10月22日,广东凤铝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递交了对篮协的诉讼状。这场中国篮坛 “民告官”第一案,引起了媒体的普遍关注。当日,有20多家媒体在北京二中院门外架起了“长枪短炮”等候广东凤铝的代理律师。 广东凤铝的代理律师李江接受媒体采访时,十分自信地表示:“从法律的规定看,我认为我们没有什么障碍。现在的关键在于,体育运动组织能不能纳入司法审查?如果这个问题能解决,程序不是障碍的话,我相信在实体问题上广东凤铝有100%胜诉的把握。” 体育运动组织是民间团体还是行政管理单位?能不能纳入司法审查?这个问题引起了媒体、法律专家、体育组织及公众的争议与关注。 10月16日,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中心组织了“体育运动组织的行政法地位及法律规制”的研讨会。与会法律专家认为,中国篮协是基于《体育法》授权而依法设立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授权组织,而非普通的社会团体。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授权组织,没有理由任意改变自己制定的行为规则,更无权拒绝广东凤铝的正当诉求。 10月28日,北京二中院裁定,广东凤铝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诉讼条件,不予受理。 体育江湖,诉讼无效? 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很多人原以为此案可以“创造一个奇迹”,不再重蹈六年前的“长春亚泰起诉中国足协案”的覆辙。 2002年,长春亚泰俱乐部因不满中国足协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将中国足协告上法庭。这一诉讼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但之后,北京二中院以此案涉及行业自治,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理由,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在之后的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包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长淑在内的36名代表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敦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诉讼案。 但是最终,亚泰诉足协一案还是不了了之。 在广东凤铝诉篮协一案正在进行的同时,中国足球协会(下称“中国足协”)也在面临诉讼。因为对本俱乐部球员受到的处罚不满,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下称“武汉光谷”)宣布退出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下称“中超联赛”),并准备起诉中国足协。 然而经过几天研究后,武汉光谷的律师无奈地表示:找不到可以起诉中国足协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的道路为何如此艰难?广东凤铝的代理律师李江认为:国际足联规定,其成员应该按照NGO(非政府组织)规则来运行,坚持独立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如果法院受理是诉讼,就意味着中国足协受制于行政机关,这是违反国际足联章程的,可能面临着被开除出国际足联的处罚。 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有学者建议,体育俱乐部遭遇类似问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2001年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下称“广州吉利”)诉中国足协一案,走了民事诉讼这条路,同样吃了“闭门羹”。 2001年12月11日,当时已经宣布退出中国足协的广州吉利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中国足协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之后,中国足协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中国足协与吉利俱乐部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002年2月6日,法院做出裁定,此案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了广州吉利的起诉。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端洪认为,假如篮协或者足协等行业协会不受法院管辖的逻辑可以成立的话,任何协会都可以实现类似的“自治”,那样国家的法制就会被瓦解,行业协会内部就成为“江湖”。 陈端洪强调:篮球、足球运动不只是篮协的事情或者哪几家俱乐部的事情,而是直接涉及到包括球迷在内的公众,因此,不能把篮协的管理简单地看作是篮协与俱乐部的关系问题,必须考虑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 协会内部纠纷如何实现有法可依 广东凤铝和武汉光谷的遭遇,成为了困扰着中国法学界和体育俱乐部的困惑: 有权利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但是在足协、篮协这样的行业协会自治的背景下,协会成员权利通过什么样的渠道来得到救济? 《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有人认为,正是这条法律排除了司法机关介入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则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 王锡锌认为,这条法律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比如说在篮球比赛中因为比赛产生的纠纷,不可能由法院来裁决,因为法院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需要一个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来裁决;二是,是否体育运动组织和其成员之间发生纠纷,也只能到体育仲裁机构来裁决?而且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体育仲裁机构,就是想仲裁也没有办法。 “像篮协这样的体育运动组织,不只是制定技术性的竞赛规则,它也制定成员准入资格这样的规则。这涉及到其成员的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假如司法机关不能管辖此类纠纷,就无法使得体育运动组织的成员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违背法治精神的,这不仅仅是对《体育法》条文的理解问题了,而是对法治权威性的挑战。”王锡锌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部长、中国行政法学会会长应松年认为,在我国,像体育运动协会、律师协会、大学等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只要经法律法规授权,就依法享有了法定的行政权力。授权组织在实施公共行政、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时候,就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则,必须做到合法、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应松年表示,法律上的监督手段主要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可以通过向行业协会的主管行政机关投诉、请求等方式要求主管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行政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对于行政行为的监督最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应松年也认为,目前对行业协会这一类授权组织的监督,在我国确实是一个薄弱环节,存在一些“盲点”,值得研究探讨并解决。 目前,行业协会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法律专家认为,这说明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功能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他们希望,体育协会与俱乐部、球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能够借助这部立法得以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