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郎咸平、李华振、王化成等:“一股独大”利弊之辩



郎咸平、李华振、王化成等:“一股独大”利弊之辩

《证券时报》/李扬

按:本文原载《证券时报》2004年9月21日版。感谢英国NAPIER大学、武汉大学张昕博士整理并提供本文文稿。

一股独大的阴影,在中小企业板招来了更多的指责,中小企业更容易受到道德上的拷问。但是,也有声音为一股独大叫好。

少数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后,还提出将上市前的利润分给老股东,引发了流通股东的声声谴责。有股民讽刺说,“圈钱时候想着我们,分钱时就把我们忘了。没办法,人家大股东说了算。”

对私人资本一股独大的担忧不仅限于流通股股东,与发行公司休戚相关的保荐人也有这方面的顾虑。有主承销商的项目负责人告诉记者,与国有股份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相比,民营企业,特别是实际控制人为某一自然人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可能会相对弱一些,确实存在更大的道德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教授王化成长期从事公司治理结构研究,他认为,从国外的研究成果来看,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般有两大作用———“攫取之手”和“援助之手”。大股东往往伸给上市公司“攫取之手”,或者是先假以“援助之手”,但之后仍会伸出“攫取之手”。他认为,私人资本控股使得企业经营有明显的个人色彩,并且缺乏有效的约束,所以在决策中更容易导致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伤害。

但是,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的声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部李华振就为一股独大叫好,他日前撰文指出,中国当前的经济国情与当年的德国、日本很相似。当年,与英美等“先发国家”相比,德日都是“后发国家”,两国的政府都认识到:要用更少的时间走完英美用两三百年才走完的路程,必须以国家力量为后盾、以银行体系为核心,大力培育中长期的战略投资者,才能减少股市的大震荡,从而避免国民经济整体出现大起大落的危机。而要做到这一点,只有让每个企业都有至少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大股东”,也就是一股独大。 如果说以国企为主体的主板市场上的“抽象人一股独大”是个错误设计的话,那么,以民企为主体的中小板市场上的“自然人一股独大”则是一个正确的设计。

北京中富创业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马强赞同李华振的观点,认为,民营控股并不必然伴随更大的道德风险。他说,在国有资本控股情况下,如果控制性股东不想让上市公司把所有的钱分给股东,就只有拿走,所以转移上市公司利润这类黑幕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公司中大量存在,这是由国有企业的体制决定的。但是,民营企业情况不同,由于企业是自己的,而把上市公司的钱放在自己钱包里是要承担法律风险的,所以如果不想把所有的钱分给股东,可以采用不分也不拿的形式,把它放在公积金里,或者用来再投资,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所以转移利润的情况就会比较少。

在对民企一股独大的声讨中,上市公司方面也有人站出来反击,华兰生物董事长安康告诉记者,“一股独大”本身并不意味着公司的治理结构一定会损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股权分散也不意味着一定能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其中本质的差别就在于持股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这种责任的制度化保障。在安康看来,如果股东能真正为公司承担应有的责任,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尊重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则无论持股大小都是好的。

 《证券时报》郎咸平、李华振、王化成等:“一股独大”利弊之辩

那么到底应该用什么办法让大股东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其决定因素,公司的资本结构才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决定要素。股权的适度分散并不一定带来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异,关键在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监管,甚至也涉及债权人等问题。

还有一些分析人士认为,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小企业板的监管措施应该更加严厉,特别是要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能让投资者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动态,还有就是加大对公司高层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尽量减少家族“一股独大”环境下的违规行为。

近期经济学界风云人物郎咸平多次强调,对上市公司治理,就是要用严刑竣法,不能让大股东利用法律缺位来掠夺中小股东。对家族色彩浓重的中小企业板,或许更是如此。(记者/李扬)

出处:本文原载《证券时报》2004年9月21日版。感谢英国NAPIER大学、武汉大学张昕博士整理并提供本文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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