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职业发展路径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路径选择

 金融职业发展路径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路径选择


【摘 要】中国农村金融落后,势必导致农业产业落后。中国“二元社会”需要“二元金融”与之适应。农村的落后现状,正适合“原生态”的“高利贷”与之匹配。我们可以把“高利贷(金融个体户)”作为农村金融业发展的“胚芽”,由“农发行”代行银监会、央行职责,对金融个体户进行限制(利率)、培育、引导、规范,催生并培育成农村民营金融业的参天大树,完善中国的金融系列。为农村产权改革与实现农业产业现代化调配资源。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生产力。它不仅有融资功能,而且有特殊的经济功能,通过严格的信用权责约束,能高效率、低体制成本地优化资源配制。 中国农村金融落后,它是制约“三农问题”解决的关键因素之一。要建立“三农”自我发展机制,没有民间资本的参与,并对其采取特殊的培育政策,很难形成“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农民金融。目前,貌似“亲农”的农村信用社(简称为农信社),本质上与国有商业银行没有区别。实践证明,靠农信社一家独占的农村金融,形成不了农村货币的“媒”市场,继而发挥不了对农业产业“酶”的作用,试图通过农信社催生出完善的现代农业产业链,无异于缘木求鱼。 一、中国“二元社会”,需要“二元金融”与之适应 中国的金融系统,在1984年以前,是按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设计的。其后的两次裂变(一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分离,二是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分离),外资银行、保险进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诞生,目前的国有商业银行上市,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业务的开展,以及证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基金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深圳创业板等,一系列改革举措。都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迎接加入WTO挑战相关,与城市经济和工业现代化相关,而与农村、农业、农民无关。 与农村金融改革相关的有四项 。一是恢复邮政储蓄;二是国有四家商业银行收缩农村营业网点;三是开办农村股(基)金会;四是改革农村信用社。这四项改革,前三项在农村都是负效应。“邮政储蓄”起着农村向中央银行“输血”的负作用;“商业银行网点收缩”起着减少农村金融服务的负作用;设立政府主导的“农村股(基)金会”(实际上搞乱了农村金融市场,打击了农民办银行的信心,全面叫停的后遗症,至今尚未消除),起着“打击”农村金融的负作用。惟独对农信社的改革与农村金融改革是正相关关系。但是,其旗帜上写的(“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与实际运作出入较大。其管理体制多次变更,2003年“银监会”决定,由人民银行监管交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其官办性质显而易见。截至2003年6月末,全国乡镇信用社法人32397个,县联社2441个,地市联社65个,省级联社6个,总计法人机构34909个,各项存款余额2233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6181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和贷款总额余额的11.5%和10.8%[1]。整体不良贷款29.57%(2003年11月),从94年起连续9年亏损[2]。占总人口70%的农村人口,存贷款余额只占全国的10%。看来,仅靠一家经营状况不容乐观的农村信用社,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也不容乐观。 中国本来就是二元社会,城市一元,农村一元。城市一元的金融体系初具雏型,只需完善、提高。而农村一元的金融体系,尚未纳入议事日程(指是否应该单独建立农村金融体系)。这不能不认为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缺陷。 “社会二元不等于金融体系也需二元”的认识,是目前农村金融改革路径选择的思维障碍。农村落后于城市,不仅仅是表面上的人均GDP低的问题,农村创造的GDP低的背后,有一系列政治、经济、历史、自然、社会政策等原因[3]。其核心是生产力低下,资源配制不合理。其金融体制选择就是资源配制问题,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状况的问题。城市一元的金融资源配制,是建立在城市现代化工业生产基础上的金融体系,而农业生产远没有进入现代化大生产阶段,其生产力状况的近拟描述是------“附着在现代城市工业市场经济背境下的半商品经济的封建小农生产模式”,与现代工业化商品经济体制下的金融体系对接不上。农民没有大规模盈利主产业,可自由支配资源几乎为零,巨额生产性金融服务暂时没有需求。但农民需要小额、频繁、多样的贷款,与有盈利预期、讲求信誉、资产抵押的抗风险性金融服务,几乎是风马牛不相及。 因此,农村金融改革的路径,非另起炉灶,走民办金融(农民办自己的金融业)之路不可。换句话说,最适合农村需要的金融资源配制方式,就是“放手让农民自己创办自己的金融业”,政府根据农民的需求,给予支持、帮助、引导、规范即可。这才是政府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让中国的多种所有制、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发展阶段的现状有与之相对应的外资、国有、民营金融为之服务,相互适应。 二、农村落后状况,需要培育“原生态”的金融胚芽与之匹配 中国城乡比较,农村落后,农业落伍,农民贫困,无须赘述。落后生产力应有落后的生产关系与之适应。“落后”的金融需求,要有“落后”的金融服务与之匹配。 目前农村落后的金融需求的原生态是:第一、没有相对规模、产业链健全的盈利主产业支撑。第二、贷款需求与金融服务需求处于原始状态,都是生存需求,极少谈得上是经济发展的生产性大额需求。第三、贷款保证以原始的个人“道德信誉、公众口碑”为抵押品。虽然全国没有建立征信系统,可农民连历史记录、可考的历史资料都没有,除房屋和生活资料外,没有财产可供抵押。“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是目前农村借贷关系的真实写照。 落后的金融服务原生态是:第一、正常的借贷双方都是生活圈、社交圈的“圈内人”。要么是亲,要么是邻,要么是熟人关系。第二、借贷的抵押品是人们头脑中的“人格品质评价”和成就事业的可信度。从借贷之日起必须进行日常观察与事业发展状况的评估,经常性督促。第三、借款额度一般都在万元以下,一年以内的短期小额贷款,并口头说明预期还款来源。但可信度低,到期不能如数偿还本息是“家常便饭”,展期或提前偿还都有可能。但展期不等于贷款损失,“父债子还”是普遍共有的观念。第四、农民对所有制的含义进行简单理解,“公”的就是国家的、共产党的,拿党和国家的东西如“子女用父母的东西”一样。而且,国家是一切资源的本源。“私”就是个人,个人的东西都是贵重的,来之不易,有借不还不道德。信用社是公的、国家的、党的,“不贷白不贷,贷了也白贷”。第五、农民最怕麻烦,最烦打官司。现代金融企业审批贷款需要的证件、复印件,证明材料,评估程序等,农民听了就烦,何况他们手中没有任何文字材料。同时,他们认为个人不可能与“公家”打官司,也打不赢,还要诉讼费,宁愿吃亏也不去打官司。上法庭是丑事,“骂娘”、“赌咒”比上法庭还难受。 这样的原生态金融需求与金融服务,任何现代金融企业都难以适应。但民间自发的原生态“高利贷”借贷形式,正适用于目前农村的需要,它能容忍暂时困难展期还贷,甚至临时变动利率;它能接受并认可落后的观念和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封建道德观念、地区特色、风俗习惯。 “高利贷”者,实际是“金融个体户”,其借贷形式是封建的、落后的、民间自发的原生态“金融”胚芽。之所以,它顽强地存在,其生命力就来源于“落后”,“原生态”地适应原生态的需要;其高利率的劣质性,被“高的部分类似于批发(大额贷款)与零售(小额贷款)的区别一样”说服;其简、便、活的优质性就是其生命力所在。在没有更好的“种子”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利用“高利贷”这一“金融胚芽”,把高利贷限制为“中利贷(个体金融)”,逐步把农村“金融胚芽”培育成农村金融的参天大树,不是没有可能的。 三、银监会和央行委托农发行监管、培育 农村金融业发展,是最佳路径选择 农村金融发展,走民营之路,由“落后”的“金融胚芽”逐步培育成农村民营金融企业。其培养、监管责任重大,必须有专门机构履行“辅导员、保育员、服务员”的功能。在现有国有金融机构中,银监会、人民银行因负责全国主体金融市场的业务,既要负责调控,又要负责业务监管,其工作应逐步与国际规范靠拢,不宜对金融非主体机构,非规范的操作,用时发挥作用。最佳选择是: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委托“农业发展银行”代行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职能,对农村民办金融履行辅导、培育、服务。 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银行,其中的“农业发展”包含农业金融服务,赋予其这一职责是适当的;农村金融初始胚芽期不规范操作,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措施,应与主体金融市场区别开来;农发行目前的业务相对单一,其资源相对闲置,把它配制给最需要的农村,本身就是优化社会资源配制的需要。 这样,农业发展就有三大银行系统与之对应、为之服务。一是国有农业银行,负责全国性、流域性、区域性大型涉农金融服务。二是各省管农信社,负责县及县以下中型涉农金融服务。三是农发行监管的民营小型“金融个体户”或“民营金融企业”负责千家万户的小农户小额金融服务。从形式与内容、需求与供给与中国目前农村现代、半现代、原始的小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一一对应,其总体设计是合理的。 四、农村金融业,从“胚芽”到“农民股份制银行”培育方案 农村金融业的培育过程,应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适,伴随着“小农户农业”向现代化规模农业发展而发展[3]。 农村金融胚芽——“金融个体户(中利贷)”,仅仅是发展民营“农民银行”的起点和发端,是播种行为。其基本演化发展路径是“金融个体户”——钱庄——小型股份制银行——中型股份制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全能型)。 (一)金融个体户(中利贷)模式构想: 1、中利贷(或称金融个体户),是相对高利贷而言,其利率浮动,可高于农信社的贷款利率,最高利率适时由县以上农发行根据农村资金市场的供需状况,作出限制性规定,各地可不统一。 2、金融个体户,必须到县以上农发行领取“金融业执业执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在地方税务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证”。如实注册资本金,总计登记费不得超过100元。 3、除银行业禁入人员和受过一定刑事处罚者,以及参加过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人员,当地群众公认的“无业流浪者”外;年满30周岁,有家室、正当事业、固定住所和一定经济头脑的初中以上文化;个人在银行存款10万元以上的公民。农发行应发给从业执照,工商、税务机关没有特殊理由,不得不发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工商部门除执照费,每年验证费(5元)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4、金融个体户,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但其亲友和合伙人可以股份的形式入股,但增加资本金必须向农发行申报。开业前必须接受金融知识培训,并在“金融个体户章程上”签名,申明其诚信。开业后无条件接受农发行责任工作人员定期、辅导、检查、监管。 5、金融个体户的业务特征是只贷不存、不汇。严禁事项有三条:一是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入股者应有相应入股证明与分红方案等材料;二是严禁擅自提高利率,必须在县以上农发行规定的适时最高限制利率之下。三是对逾期贷款应在友好协商的条件下,再续订还贷时限协议,包括利率变更,严禁暴力等非正当手段催贷,严禁无证照经营。 6、对经营状况好,有能力,有信誉的少数“金融个体户”,农发行可以发放资本一定比例以内的短期(三个月以内)再贷款,支持其业务发展。 7、当金融个体户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其资本金仅靠亲友入股扩大资本,受到限制,需再扩大业务,必须申请转为“钱庄”。 8、金融个体户经营不善,可申请破产,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其破产损失由入股者负无限责任。 (二)钱庄模式构想: 1、由金融个体户申请转为钱庄者,必须在农发行、工商、税务换发证照(三证费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自有资本总额不得少于100万元。个体户金融经营时期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2、钱庄按股份制无限责任公司筹建,股东不得少于二人,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工作人员中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至少有一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金融或经济类专业文凭。 3、股东必须一致通过《钱庄章程》,章程的主要条款必须符合农发行制定的《“钱庄章程”主要条款明确事项》。国家明令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减半征收。 4、钱庄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必须按规定向农发行交存存款准备金,准备金率由中央银行规定。同时,由农发行组建“中国农民银行存款保险公司”,钱庄按规定交纳存款保险金。 5、钱庄营业机构,可设在“金融个体户”原居住地,也可设在乡镇集镇。原设在乡镇集镇的“金融个体户” 转为“钱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原设在乡镇集镇以外的“金融个体户”可保留原居住地营业机构。有一个分支机构的钱庄,其分支机构只存不贷。 6、钱庄可以开设汇兑业务。农发行由国家投资建立网络系统,与其他商业银行实现互联互通,钱庄无偿使用农发行网络。 7、钱庄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全年必须有盈利,两个条件达不到之一者,由农发行下达停止其吸收社会存款业务三个月,经股东会提出整改意见,三个月内达标,可恢复其吸收存款业务。 8、钱庄经营状况良好,服务质量高,自有资本金达到0.5亿元以上者,经股东大会决定,经农发行批准,在县城可设立“只存不贷”的分支机构1个。如有资本金达到1亿元以上者,可与同档次钱庄合并,组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开始进入大中城市设立只存不贷的分支机构。 (三)股份制公司制农民银行模式构想: 1、两个以上钱庄合并组建成有“商业标志”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按现代股份制公司的规范要求运作,按正规商业银行的全部要求办事,并可称之为银行。国家给予一定时期的税收优惠措施。 2、随业务量增大,可逐个经批准,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多个分支机构,但总机构仍在原乡镇集镇不变,城市的分支机构只存不贷。 3、有限责任公司制的银行经营模式,可以向全能型银行过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个县、市可选几家农民银行组建一家“农业有限责任保险公司”,一家“农民证券公司”。县政府在农村产权改革过程中,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所”,为农民企业产权和土地产权交易服务。县市范围内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式的农民银行经营机构,可以代理保险业务、证券业务。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农民银行,其条件成熟时可以在“县交易所”上市,成为公众公司[4]。 4、有限责任公司转变成公众公司后,可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机构,但在县城以上分支机构只存不贷,乡镇以下分支机构,可存可贷。 5、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众公司,经批准可转换角色。未上市公司,可以经批准上市,上市了的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可收购公众股权,转为非上市公司。但在同级交易所,只准上市一次。 6、为培育农业企业,市及省会城市也可办“农业企业股权交易所”或“农产品期货交易所”。农民银行达到其上市标准的,可到市、省会城市交易所上市,经两次以上上市规范后,最终可到沪、深两市正规交易所上市[5]。 7、在少数大型农民银行成为全能型银行,并在沪、深两市上市的“正规银行”,鼓励其兼并小型农民银行和钱庄,但必须经兼并方和被兼并方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允许不愿被兼并的钱庄和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长期存在,但其业务范围必须限制。 8、全国多家上市(沪、深市)农民银行是否集中重组成“全国性主体农民银行”,由国务院决定;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农民银行是否由农发行转为人民银行统一监管,由国务院决定。但农民银行“在城市只存不贷,在乡镇以下机构又存又贷”的业务性质不变。 五、培育农民银行的指导思想和意义 在中国农村,靠农民自己的力量育成“全能型农民银行”,其宗旨是为农业企业服务,不是为办“民办银行”而办银行。她是伴随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催生新型农业企业而兴办。现代的农业企业成长历程,必然伴随着现代金融业的诞生与发展。长期实行小农经济体制,农村金融只需要“小钱庄”就可以了。 中国农业现代化是一个艰辛的过程,必须整体精心安排,而且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农业企业、金融企业、农产品市场、金融市场四位一体,统筹发展。9亿农民中,若有2—3亿转市民,2-3亿居住在乡镇以上的城市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人口的消化,农民的就业,“三农”的小康才有希望[6]。 农民银行的成功,将是中国金融业的最大成功。 第一、这是完全意义上的民营金融企业,是中国金融机构的新生力量。 第二、试办全能银行,为中国银行业开创了先例。 第三、丰富和完善了中国金融企业的类别和系列,在农村形成与农信社共存共荣的竞争局面,为农民提供更完善的金融服务。 第四、农民银行比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具有更大的压力和活力,对其监管的经验和得失,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手段与技能。 第五、首创存款保险制度,为建立全国存款保险制度提供经验。 第六、完全根据民间资金供求状况浮动的利率,有利金融监管当局发现市场利率。 第七、全能型农民银行业务,可把三种融资手段(即财政融资、信贷融资、证券融资)揉在一起,形成强大的农村资金市场,能高效优化资源配制。 第八、培育农村金融业的繁荣与发展,必然优化农村、农业资源配制,促进农业生产力和效率的提高,形成持续发展态势。 衡量一国经济是不是高效率,能不能持续发展,主要是看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和发展水平。不完善的金融体系会造成畸形资源配制,拉大社会差距;落后的金融体系不能有效地动员社会资源,经济效率低下。历史经验证明,要成为经济强国,政治大国,如果不是金融强国,就很难实现也难于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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