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练/文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5家银行系试点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猛增到500亿元。而截止到今年9月底,整个租赁行业的资产规模约为695.66亿元,银行系占比高达71%。 从2007年11月始到今年4月份,先后有工行、建行、交行、民生和招行五家金融租赁公司相继试点成立,这段时间正是央行频频出台银行信贷规模限制指令的信贷收缩期。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这5家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猛增到500亿元,而去年年底12家非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总资产规模只有约150亿元;而截止到今年9月底,整个租赁行业的资产规模约为695.66亿元,银行系租赁公司占比高达71%。 据了解,信贷紧缩背景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用同业拆借的方式融资。加上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融资租赁业务不计入信贷规模,因此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拼命做项目,等到信贷政策放松后,再转为信贷规模。 如今,信贷规模限制被取消,银行租赁公司规避信贷规模监管的作用也就结束了,下一步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又该何去何从呢? 钟情回租 11月24日,工行旗下的“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签约,武汉地铁一号线核心设备的所有权以20亿元暂时“卖”给了工行。根据协议,武汉地铁集团将武汉地铁一号线核心运营设备(包括机车等)的所有权,以20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初定15年)让渡给工银金融租赁公司。在此期间,武汉地铁集团仍然保留经营、使用权,但需向金融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到期后可按残值回购所有权。这种独特的安排术语为“回租”。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中唯一能给承租人资金的租赁业务,但业内并不看好回租方式的租赁。融资租赁模式相对于普通融资的好处就在于防止筹资方乱用资金,保证资金收回的安全性。回租打破了这个定律,因此安全性巨减,无异于抵押贷款的变种。 此时信贷规模已放开,而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仍在大手笔运作回租业务。这是否预示着信贷规模取消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仍钟情于售后回租业务,而不是做直接融资租赁业务? 业内人士介绍,融资租赁的经营原则是:只做“锦上添花”的项目,不做“雪中送炭”的项目。而回租大都是雪中送炭的做法,如果不是关联交易,通常融资租赁公司这样做都是在帮助企业减少固定资产,增加现金流,即所谓“改善财务报表”。或者是在企业资金短缺时,盘活闲置资产,帮企业解困和节税。 考核融资租赁对产业的贡献率最重要的一个指标是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即当年全国“新增融资租赁额”与“新增设备投资”的比值,美国的租赁渗透率一直保持在30%左右,而我国目前租赁渗透率仅为2%左右,但是由于我国的租赁额中售后回租的比例占的很大,约为80%,那么扣除回租成分,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对国家的实际贡献率显然不大。而且,回租没有购买新设备,不能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对GDP的拉动作用也有限。 盈利模式 据悉,目前国内银行系租赁公司的承租对象主要还是针对国有大企业,标的物以飞机和船舶以及其他大型设备为主,而飞机和船舶租赁都需要长期、低成本可流动资金,银行资金主要是短期资金,根本不适合这类产业的融资租赁。而国外融资租赁是中小企业的主渠道。 有人担心,取消信贷规模后,银行可以直接给大企业贷款,租赁公司的业务将大受影响,目前还难以对此做出判断。不过,租赁公司的盈利模式有其独特之处。 目前,租赁公司的费率一般都是在5年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1-2个百分点,这样同样一笔贷款,如果由银行贷出,最高也只能是基准利率,而租赁公司却能直接加点,无疑会增加收入。另外,在信贷规模限制取消后,银行的信贷议价能力受到一定的制约,而通过租赁公司的平台,尽管多了一道手增加了费用和经营成本,但却增加了提价的合理理由,而增加的收入里面就包含银行提供服务的中间业务收入。 例如,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售后回租与银行保理业务进行组合,将售后回租交易转变成一种创新租赁服务。如某企业将某个开发项目的资产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然后再以承租人的身份将项目资产租回,这样,企业对该项目依然拥有使用权、控制权,但是这一项目在企业那里已经由固定资产投资性质转变为一个流动资金性质的项目,通过金融租赁公司的参与,对该项目的流动性进行了质的变更。 而金融租赁公司不仅可以从企业那里收取相应的租金,而且还可以根据该项目及租金应收款的风险评估,金融租赁公司向该企业收取一定百分比的融资费用。然后,金融租赁公司再将该开发企业的租金应收款打包卖给银行,这种以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应收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的服务,就是银行的一种中介业务—保理。 由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都是实力强大最优品牌的银行,因此,它自然成为银行的优质客户,所以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即使在信贷调控的环境下,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不仅不会受到影响,反而会成为银行规避信贷风险的避风港,增加银行配置信贷资金的手段。 据了解,在上述工行武汉地铁项目中,双方采用售后回租而不是直接融资租赁方式,也可能是出于税收等方面的成本考虑。所谓税收成本主要是指增值税,因为在直接融资租赁模式中由租赁公司购买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 资金瓶颈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监管指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这意味着银行系租赁公司能够得到来自股东的资金支持相对有限。 现在5家上市银行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137亿元,按此计算,这5家租赁公司融资总规模最高不能超过1712.5亿元,这对于此次政府提出的4万亿元的投资规模来说显得很小。 2008年年初,银监会停止了银行系租赁公司向母行借贷资金,以防止母行利用此种方式扩大信贷规模。 按照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要求,如20亿元的注册资本最多可以做250亿元的资产,因此目前几家资产规模超过注册资本的银行系租赁公司,都要向其他银行借贷资金。 尽管有银行股东的背景,但向其他银行借贷和向自己母行借贷无论在成本上还是在便利条件上都相差甚远。 “这也是为什么今年4月在招行金融租赁公司成立时,与先于它成立的其他工行、建行、交行和民生租赁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其主要目的就是在资金融通上提供便利,如在同等条件下相互提供交叉贷款等。”一租赁业知情人士坦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