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食品安全新闻曝出,舆论汹汹,人心惶惶。虽然监管部门的查处越来越“雷厉风行”,但多数仍属于马后炮,不但事件曝光主要依靠媒体,而且事后查处的多,事先防控的少,在食品安全方面,行政监管表现出一以贯之的被动与迟钝。究其最主要原因,居然是因为迄今为止,除66项乳制品已制定了国家安全标准外,大部分食品安全标准尚未出台。
这个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现行食品标准虽门类齐全、数量众多,但对于一些比较敏感、关注度高的产品或项目,标准滞后问题十分严重。比如,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47种非食用物质和可能在22种食品中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其中有30余种因没有检验方法、标准而无法检测。二是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组成,各类食品标准又分散在农业、质监、卫生等多个部门,不尽统一,给食品安全监管增加了难度。三是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大企业主导过于突出,经营要求凌驾于科学依据之上,导致标准失去应有的规范作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依法治国的制度框架内,无论对于行政监管还是法律制裁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食品标准的存在和统一,都是先决条件。一旦标准缺失或相互冲突,所有监管都将形同虚设,食品安全事故爆发,既无法追究企业,也不知道该问责立法机构、监管部门,还是司法机构,食品安全工作遂成一盆糨糊。
食品安全标准既然如此重要,为何在安全事故频发的情况下,制定标准的工作仍然迟迟得不到推进,而听任不良企业钻空子,危害公众健康乃至致死人命?有人会说,那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相信“吃得邋遢,做得菩萨”,或者因为检测手段有限,而资金紧张,标准即使确定下来,也无法有效执行,所以还是将就着吧。然而,在公共的食品安全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的情况下,微观上,出现了种种可谓“奇思妙想”的个体解决方案:种植户在提供市场的商品之外,另行生产供自己及家人食用的蔬菜、肉类和禽蛋,生产商及其职工普遍不食用本企业生产的食品,有权力的部门则划出一块地,专门生产“特供商品”。是所有这些人都不愿意成仙成佛了呢,还是官员们将这做菩萨的机会,全让给了普通民众,而身体力行“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宏愿?
当今食品安全标准的缺失或冲突,根本上是由于相关制度的结构性扭曲所造成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中国的各项制度发生了深刻的裂变,随着企业走向市场,各地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也跟着成为追逐自身利益的主体,从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的私利出发,或者抢占标准制定的制高点,形成地方和部门的话语权;或者拖延标准的制定,争取更长时间内的更大的运作空间;或者各搞一套,形成地方之间、部门之间的标准冲突,认为制造司法难题。如此做法的最大好处,在企业是有了更宽松的经营环境,可以赢取暴利,在地方是获得了更多的GDP和税费,在部门则是有了更多的寻租机会,唯独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危无人关心,成为了这些主体沆瀣一气,谋求私利的牺牲品。标准的顽固性缺失或持续性冲突、食品安全恶性事故频发和各种形态的特供商品层出不穷,在循环强化的基础上,达致“三位一体”,共同构成阻碍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健全和完善的结构性因素。
就此而论,当下的食品安全标准缺失或冲突已经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也不是资金问题,而是国家公权力与国民私权利的关系问题:公民需要采取怎样的行动,才能推动国家克服地方、部门和行业的阻挠,加快立法进程,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履行国家由宪法规定的维护和保障国民基本权利的责任?如果大象屁股一如既往地推不动,那是否又意味着,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越来越期待政治体制的改革来打破之?连小小的食品安全也没有例外?
当下的食品安全标准缺失或冲突已经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也不是资金问题,而是国家公权力与国民私权利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