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金钱撂倒的高官不只是陈良宇。近年来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的权钱交易,利益更加巨大、危害更加严重、查处更加困难
作者:本刊记者 李德林 栗新宏 本刊实习记者 韩越
陈良宇精神尚好头发斑白 2008年4月11日。天津。 上午11时许,距离对陈良宇的一审宣判还有3小时,天津二中院早已高度戒备,院里院外警力密布。 记者刚走到二中院前门围栏处,稍作停留,即受到3名身着便衣安保人员盘问。对方告知,今天法院前门不办公,有任何事请去法院后门。 顺着那块锈迹斑斑、标有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路牌的指引,终于找到通往传闻中的上海社保案收官的必经之地的二中院后门。此处已经聚集了30余家媒体记者。 据知情者说,10:30分左右以一辆黑色吉普车开道,尾随约七八辆轿车及白色面包车从前门鱼贯而入,车身写有法院、检察院等字眼,其中,有几辆白色面包车后部窗户全部被密封,相信陈良宇便是乘坐白色面包车进入法院的。 记者询问多位该院工作人员此次审判是否公开,终得到一位路过的女法官的答复:“不能回答你这个问题,我只负责接待当事人。” 据悉,除了新华社,来访的各大媒体皆被拒绝入内。 2点30分左右,二中院陆续有工作人员走出后门,20余分钟后,10余名法警在后门分两列站立,警车发动,正当众媒体磨拳擦掌、严阵以待时,却得知陈良宇车队已从前门驶出。 从晚间的电视画面看,陈良宇精神尚好,只是头发斑白。相信不是所谓“一夜白了头”,而是未能像从前那样精心打理。 在天津审判陈良宇,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涉及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陈良宇案审判书显示,法院认定陈良宇的犯罪事实为: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具体四项受贿事实分别为: 其一,接受港商杨崧才贿赂,共23万元港币、10万元人民币。为此,陈良宇帮助杨崧才的香港财捷投资有限公司获得合作经营上海闽江饭店,并在后来的拆迁补偿中获得2100万元的利益。 其二,陈良宇同意妻子黄毅玲在邱长清任总经理的上海MWB互感器厂挂名,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从1996年至2006年间,邱长清共支付黄毅玲工资43万余元人民币。 其三,在陈良宇要求下,申花集团原董事长郁知非安排陈良宇之子陈维力在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挂名副总经理,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同时,郁知非还为陈维力办理公司信用卡,供陈维力个人消费。以上两项总计35.2万元。为此,上海市财政支持申花集团4238万元。 其四,陈良宇同意上海新黄浦集团原总裁吴明烈为其父陈更华换房。差价大约为101万余元。此外,陈良宇的家人还接受吴明烈的安排出国旅游,吴明烈用公款支出34.2万元。 陈良宇被法院认定的两项滥用职权罪行,均与上海社保资金直接关联。 其一,陈良宇为张荣坤获取10亿元社保贷款提供便利,以及低价收购上海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展总公司公司(下称“上海城投”)控股子公司上海路桥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路桥”),进而获得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经营权提供便利,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21亿元。 其二,陈良宇还帮助中国华闻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闻控股”)获得上海社保的10亿元委托贷款。 陈良宇收钱239万元,判18年 当晚的新华社通稿披露—— “法庭经审理认定陈良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法庭审理认定: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区长、上海市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新黄浦集团、上海申花俱乐部等单位在拆迁补偿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39万元。案发后,陈良宇动员其亲属退缴全部赃款。 “2002年,陈良宇擅自决定将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期转让给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福禧投资”),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亿余元。 “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为其弟陈良军违规获得354亩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41万余元。 “2004年,陈良宇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良宇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犯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对于所犯受贿罪有悔罪表现,能够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良宇案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 其一,陈良宇妻子黄毅玲在上海MWB互感器厂挂名,10年间领取工资43万余元人民币,平均每月3583元。 其二,新华社通稿称:“陈良宇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这个“某公司”相信是华闻控股。另外,“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也是一个新说法。 陈良宇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近年来查处贪官一览 王宝森原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副市长 1995年4月4日,王宝森畏罪自杀。根据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宝森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有: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2500多万美元,供其弟、姘妇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进行营利活动,造成1300多万美元的损失;挥霍大量公款,营造豪华别墅,购买高级公寓等。 陈希同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国务委员、北京市市长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希同在担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共计价值人民币55.5万余元,由个人非法占有。违规建造的别墅和购置设备共动用财政资金人民币3521万元,耗用服务管理费人民币242万元,吃喝挥霍公款人民币105万元。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陈希同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克杰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 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成克杰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成克杰利用其职务便利,单独或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李平将其中1150万元送给帮助转款、提款的张静海(另案处理)。案发后已全部收缴。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成克杰提起上诉。8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9月14日,成克杰被执行死刑。 李嘉廷 原云南省省长 2003年5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李嘉廷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0年7月,被告人李嘉廷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嘉廷提出上诉。5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程维高 原河北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3年8月9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审查,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 王怀忠 原安徽省副省长 2003年12月2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王怀忠犯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怀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并对价值人民币480.58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怀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怀忠提出上诉。2004年1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怀忠于2004年2月12日在济南被执行死刑。 刘方仁 原贵州省省委书记 2004年6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刘方仁犯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方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177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500万元,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刘方仁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4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刘方仁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郑筱萸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2007年6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郑筱萸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法院一审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郑筱萸死刑。郑筱萸提出上诉。2007年6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7月10日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