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宁/ 文
近期,火电企业利好不断:上网电价两次上调,且再次上调预期强烈;原料方面,煤炭市场价格开始加速下跌;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也为火电企业带来了双重福音。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这一税制改革对火电企业有着双重利好作用。 一方面,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令新增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降低,折旧费用下降,企业利润得到提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减少,现金流也得到补充。单位折旧降低=增值税抵扣÷折旧年限,对净利润贡献=单位折旧降低×(1—所得税税率)。 自2007年7月1日,中国的增值税改革试点地区已经从东北三省扩展到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在8个试点行业中已经包括电力行业。因此,政策利好将主要作用于原试点地区之外的企业。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原试点地区的火电企业就享受不到此次政策利好。从“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这一变化分析,火电企业享受着第二重隐藏利好,而这一政策将波及到国内所有地区的火电企业。乍看上去,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3%提高到17%会增加火电企业的购煤成本,但时过境迁,煤炭企业的成本转嫁能力已经不再。 虽然目前国内煤炭现货价格正处于下跌过程中,但其幅度远滞后于国际煤价。从2003 年开始,秦皇岛现货煤价与澳洲BJ 动力煤价格联动效应显著。11月10日,秦皇岛山西优混平仓价为780元/吨,较澳洲BJ动力煤价格高出近80元/吨。而在同等发热量条件下,目前澳洲BJ动力煤与NYMEX原油价格比为0.42,高于2002至2008 年间均值0.24,仍有回归合理区间的要求。 目前,国内煤价主要取决于下游需求急速下降和冬季采暖用煤需求上升的博弈结果,前者显然占据主动。采暖用煤需求必然随着冬天消逝而减弱,这将成为压低煤价的最后一根稻草。鉴于此,煤炭企业的加价能力不足,增值税从13%提高到17%,成本可能只剩自行消化一途,火电企业也将增加一部分减税空间。 《证券市场周刊》进行了测算。假设煤炭增值税上调前,煤炭企业含增值税收入为113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收入为100元,销项税为13元(增值税率为13%),则火电企业进项税为13元。再假设电力企业含增值税收入为234元,其中不含税收入200元,销项税为34元(增值税率为17%);只考虑来自煤炭企业单一进项税情况,根据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则火电企业实际纳税额为34—13=21元。 煤炭增值税上调至17%后,假设煤炭企业不能将成本向下游转嫁,其收入仍为113元,实际煤炭企业不含税收入为113/117%=96.6元,销项税为113—96.6=16.4元。火电企业含税收入、除税收入及销项税均不变,则火电企业实际纳税额为34—16.4=17.6元,实际纳税额减少,企业现金流得到改善。 招商证券电力行业研究员彭全刚介绍,在2008年三季度的经营形势下,很多火电企业的燃料成本占到公司销售收入的90%以上,煤炭增值税率调整能够改善现金流2.72个百分点。而在2007年以前的成本结构下,燃料成本占火电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在50%左右,增值税税率的调整能够改善现金流1.5个百分点左右。 以2008年出现亏损的华能国际为例,仅煤炭企业增值税上调一项,该公司就能够改善现金流约12亿元。 税负方面,中金公司报告显示,此次增值税转型将给超过30个行业带来税收减负的效应,其中电力全行业将获得税收优惠接近199亿元,在所有行业里所占的份额最大。 虽然煤炭价格起伏较大,但东兴证券电力行业研究员周宏宇认为,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改变了税负在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分配,对火电企业的利好是长期的。 2008年,我国火电企业进入历史上经营最困难的时期,全国90%以上的火电企业亏损严重,很多企业都没有充足的资金购买煤炭或进行企业发展,而此次增值税改革可望推动电力企业更新设备、扩大产能的意愿,对拉动投资、鼓励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都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