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融券机制推出,投资者可以利用股票与可交换债的相关性,在两者之间进行对冲获利。
作者:饶婷婷/文
10月19日,《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正式公布实施,此时距离9月5日《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已经一月有余,而大小非股东们仍是驻足观望居多。 券商投行在开拓可交换债客户的时候都遇到了同一个难题:急需资金的小非股东希望发债却不满足条件,资质较好的大非股东要么融资需求不强烈,要么对发行可交换债融资心存疑虑,想“等等看”。 一边“有心栽花花不开”,另一边却可能无心插柳,造就一番套利机会。《试行办法》规定,可交换债的存续期限为1年-6年,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的实施细则,融券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因此,投资者在持有的可交换债到期前6个月内,如果发现套利机会,可以通过融券来实现。 实际上,可交换债券相当于一份债券和一份看涨期权的组合。在融券做空某只股票的同时,与持有的可交换债进行对冲,也就相当于持有了一份看涨期权。如果股票上涨,可交换债在转股之后可以用于偿还融券做空的股票;如果股价如期下跌,则空头在正股中获利,持有的可交换债可以选择不转股,而选择市价买入股票归还。 不过,套利者在预测标的公司股价变化时,还需要考虑减持股份的大股东对股价的影响。宏源证券分析师刘佑成指出,试行稿对大股东可能影响股价行为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惩罚手段,对未来可交换债券市场发展有潜在负面影响。 《试行规定》对比之前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一共有三处修改,其中之一是把换股价下限由“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均价的90%”改为“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的高者”。业内人士评论说:“这一更改客观上使得大股东操纵转股价格变得更为容易了。” “比如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确认有其特殊性,可被发债主体利用,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债券发行人可通过变化销售收入区间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从而影响转股价格的确定。”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张朝辉说,“当然,这一情况并不仅适用于房地产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