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过户费用 股权过户后门



股改前夜,1500万股

浦发银行法人股过户“涌金系”内幕

  

  作者:尹锋/文

  

  随着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云南国投”)董事长刘刚被专案组带走“协助调查”,一桩发生在2005年,云南国投收购1500万股浦发银行(600000)社会法人股的交易案浮出水面。

  彼时,出让方上海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浦实电子”)仅凭借一份董事会纪要,缺少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决意的授权,股权转让协议书也未经公证。而且据浦实电子及其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下称CEC”)法律部提供的材料,当时在监管方要求“低于1%的社会法人股一律不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即使上海本地国资背景的企业也知难而退。

  但云南国投接连突破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两道监管篱笆,顺利完成股权过户。

  过户新规吓退投资者

  浦实电子是由原电子工业部发起设立的股份制企业。1992年,浦实电子参与发起成立浦发银行,以1.2元/股获得1500万股法人股。

  浦实电子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该笔股权登记为社会法人股。

  2004年8月份,浦实电子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卢湾支行申请一年期贷款3000万元,以偿还此前的一笔借款,并将所持的1500万股浦发银行社会法人股质押。

  2005年初,浦实电子的第一大股东上海博联科技投资公司(下称“上海博联”)法人代表熊克力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熊还担任兼浦实电子总经理一职。

  当年4月26日,在第二大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下称“CEC”)派驻的新任董事长赖伟德主持下,浦实电子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形成了董事会纪要:出售1500万股浦发银行股权以偿还即将到期的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卢湾支行3000万元贷款。

  而按照浦实电子的公司章程,出售1500万股浦发银行股权须经股东大会授权。

  赖伟德任董事长后,CEC投资管理部员工张黎明调往上海主持浦实电子日常工作,并负责处置浦发银行股权出售事宜。张曾先后在机械部、CEC等中央部委和事业单位工作过。

  2005年7月4日,张黎明在提交给CEC的报告中称,其从浦发银行董秘处获知,浦发银行的非流通股股东已对开展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形成共识。

  浦实电子对所持浦发银行社会法人股的转让价位为3.55元/股,较当时市价折价约53%。

  张黎明称,“当时浦发银行尚未提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参照试点公司平均10送3的方案:浦发银行平均股价为7.40元,按照10送3支付对价,除权后股价约为5.3元,一年后该非流通股份可上市流通。”

  但该股权的转让却遭冷遇。张黎明对《证券市场周刊》表示,“浦发银行的股权不好卖,没有人买,只能请人帮忙卖。”

  其原因则在于在股权分置改革大背景下,社会法人股转让难以过户。知情人士向《证券市场周刊》透露,“浦实电子出售的股份约占浦发银行总股本的0.38%,我咨询过上交所法律部,低于1%的社会法人股当时一律不办过户。”

  此外,张黎明本人、浦实电子财务负责人等也都就此问题向上交所法律部咨询,得到的答复皆与之相同。2005年7月4日,张黎明在提交给赖伟德的一份材料中写道:“为了配合股权分置的改革,证监会通知社会法人股暂时不予过户。”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致电上交所法律部获悉,当时“低于1%的法人股不予转让,但上交所没有暂停受理非流通股股权转让和过户。”

  2004年12月15日,上交所、深交所与中证登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规范非流通股转让,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2005年1月,证监会通知上交所和深交所,要求从“技术”层面暂停受理“非流通股转让”,为即将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创造有利的市场条件,但证监会并未对此出台正式规定。

  张黎明先后与上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上海国际集团、上海久事公司,花旗银行海外投资公司、南京国际投资公司、香港中银投资公司以及三家民企等多家企业进行过接触,但最终均因上述原因而告终。

  知情人士称,“这些单位都是股权交易的老手,深谙交易所的流程和法律法规,但是也没把握一定可以过户。”

  其中,浦实电子跟上海国际集团谈的时间最长,双方甚至已做出合同版本。知情人士称,“上海国际集团表示,没有上海博联的同意,浦实电子股东大会也没有相关决议,怕以后会有官司,只有提供这些材料才能继续谈。张黎明决定不谈了。”

  CEC也曾一度有意,但CEC财务部、法律部给出的意见表示,“此项股权只能质押,不能过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低于1%的非流通股转让目前不予办理过户。因此,什么时候可以过户尚不确定。”经综合考虑,CEC最终决定放弃收购。

  中间人出场

  据当时在场的浦实电子一位财务人员称,2005年6月底,张黎明在中银大厦顶楼的银行家俱乐部,约见了某银行副行长。该副行长与张在京工作期间就已认识。

  张黎明表达了出售浦发银行股权的意愿,该副行长当即表示,将联络一家民营企业收购这部分股权。“当时并不知道是云南国投。”上述财务人员对《证券市场周刊》称。

  在该副行长的撮合下,云南国投很快与张黎明取得联系。2005年7月初,在中银大厦二楼咖啡厅,时任涌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涌金集团”)董事长魏东和该集团法律业务部项目经理舒广代表云南国投与张黎明商谈洽购股权。

  在简单地了解了股权的情况后,魏东报价3.7元/股,张黎明未再还价。

  资料显示,涌金集团与上海纳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云南国投24.5%、23%的股份,而魏东则分别拥有前两者70%、75%的股份。

  而后,张黎明带着浦实电子财务人员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卢湾支行两位副行长洽谈还款事宜,并提交了云南国投的收购方案,民生银行方面则认为“方案很悬。”

  云南国投要收购浦实电子持有的浦发银行股权,前提是民生银行需先对该笔股权进行解押。但此时,云南国投、民生银行和浦实电子都无法完全信任对方。

  浦实电子开出的条件是,必须由云南国投拿钱去民生银行替自己解押,同时,必须把解押之外的钱交到自己手中;云南国投则要求,如果由其出钱解押,浦实电子必须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民生银行则担心,由于股权过户难,交易可能不会顺利,解押后,如果收不到钱,银行会很被动,要求先见钱才解押。

  于是三方安排人员商讨交易流程,云南国投由魏东、舒广、牵线副行长和上交所原副总经理刘波出面;浦实电子方面是张黎明及公司财务人员;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卢湾支行是法律部两名人士。据浦实电子财务人员称,当时刘波在某研究机构任职。

  云南国投与民生银行之间的问题很快得到解决。据浦实电子财务人员称,“民生银行表示可以边解冻边过户,只要云南国投的钱到了民生银行的账户上,就马上解冻。”

  上述财务人员称,剩下的就是股权能否顺利过户的问题了。此时,云南国投介绍了刘波的背景,刘向张黎明承诺可以完成过户。

  浦实电子财务人员称,魏东当场拍板敲定了该笔股权收购。

  按照云南国投和浦实电子最终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1500万股浦发银行股权转让价为3.5元/股,总价款为5250万元。

  张黎明称,之后,他问魏东,云南国投的预期收益率有多高?魏东回答称,“利润只有20%至30%左右。”他对此表示怀疑,称利润率绝对超过50%以上,并愿和魏东打赌,如果超过50%,超出部分希望可以平分。魏东未对此做出回应。

  据悉,刘波曾于1993年10月至1998年3月期间担任上交所副总经理,1998年至2002年,先后担任南方证券董事长和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等职。2005年4月,“涌金系”以1.9亿元收购成都证券时,刘波担任独立董事。根据截至2007年1月12日的工商登记资料,刘波是云南国投的董事。

  2005年7月4日,张黎明在向赖伟德提交的报告中也提到,“对方原为上交所副总,办理各方面手续轻车熟路,能保证过户早日完成。”

  关键先生

  虽然三方敲定了具体交易流程,但能否过户仍没有必然的把握。

  据张黎明和浦实电子财务人员描述,当时云南国投兵分两路:一路由舒广负责与浦实电子拟定具体合同条款,以及需要后者配合的事宜;另一路由刘波牵头打通上交所和中证登的关系。据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受理部门分别是上交所法律部及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知情人士透露,签合同时,云南国投虽对浦实电子缺少相关手续也有一些担心,但是他们很想要这笔股权。

  据知情人士透露,云南国投称,“只要浦实电子不是国有企业就好”,并要求浦实电子予以证明,且要求其将提交上交所的申请股权转让函尽量写得凄惨些,表示“没有这个不行”。

  在云南国投发给浦实电子的《过户流程材料清单》之三“股份转让确认”第7条明确指示:“出让方对本次转让必要性的报告。(如由于贷款即将到期,如不能通过获得转让价款,及时偿还,被银行申请拍卖后会受到重大损失)。”

  相关事项处理妥当后,2005年7月27日,浦实电子向上交所递交了《申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社会法人股转户的函》;7月28日,浦实电子与云南国投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7月29日,双方即完成了解除质押、质押登记、股份转让确认和过户登记全部手续。

  参与股权过户的浦实电子原副总和浦实电子财务人员对《证券市场周刊》表示,7月29日早上,云南国投、民生银行和浦实电子各自派出两拨人员,分别前往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卢湾支行两地。

  按照上述人士描述,首先,在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卢湾支行的浦实电子工作人员接到张黎明开始检验云南国投开出本票的通知后,交易流程正式启动。本票获得民生银行确认后,民生银行打电话给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人员,立刻办理解押。然后,按照云南国投与上交所法律部事前的约定,舒广打电话到上交所法律部要求其开出股份转让确认书,上交所法律部人士盖章后,舒广和浦实电子人员拿确认书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上述人士称,刘波则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现场,安排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员工快速办理过户手续。截至7月29日中午,复杂的交割流程全部走完。

  上述人士表示,“我们的交易是当天登记结算中心第一笔过户的。”

  另据浦实电子财务人员称,办理过户时,出现了手续不齐全的情况,有些授权书必须要赖伟德的签字,但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并未就此为难,而是要求在完成过户后,补交相关材料。

  随后,同年9月9日,云南国投又收购了外高桥(600648)持有的2000万股浦发银行社会法人股,价格为4.35元/股。该笔股权也适用“低于1%的社会法人股一律不办理过户”的规定,但交易同样顺利完成。不过,与浦实电子不同,该笔股权获得了外高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而浦实电子并无股东大会授权。

  2005年11月4日,云南国投设立了“汇浦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其从浦实电子和外高桥手中收购的3500万股浦发银行股权转入该信托计划,签订信托合同173份,募集资金1.63亿元,获得转让收益2006万元。

 股权过户费用 股权过户后门
  2007年5月12日,浦发银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禁,至5月18日,“汇浦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结束兑付,收益一次性分配完毕。以此前浦发银行5个交易日收盘均价计算,该部分股权价值高达11.4亿元,信托计划净赚约10亿元,远高于预期的5.5%的年收益率。

  谁僭越了规则?

  熊克力称,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博联将云南国投、赖伟德和张黎明等人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一审法院签发调查令,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全部备案文件中,并没有上交所根据《关于申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社会法人股转户的函》而表示同意过户的文书。是其不愿意提供,还是确实没有?

  同时,在备案文件中,云南国投、赖伟德和张黎明等均未表明浦实电子所持的浦发银行股权有国资成分,且没有提交浦实电子股东大会决议。

  知情人士称,上海国际集团与张黎明洽购浦发银行股权时,曾特别强调上交所法律部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要求有股东大会决议,而张拿不出来,所以才没有继续谈。但在实际过户中,上交所却并未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按照上交所和中证登办理过户流程,高于1%的法人股权转让必须进行信息披露,达成交易的双方只需到登记结算公司直接办理即可。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法律部人士对《证券市场周刊》称,“登记结算公司只要有上交所的确认股份转让书就可以给股份交易双方办理过户。”

  对于低于1%的法人股转让,即便上交所未暂停办理“非流通股过户”,按照基本的交易流程,上述浦发银行法人股转让也有违规之处。

  上交所2004年12月公示的“非流通股股权转让办理规则”中规定,“转让股份比例未达信息披露要求的,协议需进行公证。”即,低于1%的股权转让需要进行公证。

  上交所法律部人士表示。“办理股权转让一定要有公证书,没有公证书不予办理。”

  而上交所在未收到云南国投和浦实电子提交的公证书等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就同意了股份转让协议,违反了相关规定。据上海博联提供的资料显示,“浦发银行股权转让没有支付过公证费,法院调查令调出的资料没有公证书。”

  同时,相关规定还要求,申请人如有国资成份,拟转让的资产还必须获得国资部门的同意,并进行资产评估。

  2007年9月3日,部分著名法学家就1500万股浦发银行社会法人股交易一事研讨后认定,“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浦实电子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根据199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拍卖、转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该办法,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在转让时应当进行评估。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的交易应认定为无效。”

  同时,法学专家认为,“判断云南国投和浦实电子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恶意,应该结合股权分置改革时资本市场情况,浦实电子的公司情况,以及云南国投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市场应有的判断给予认定。”

  2007年9月5日,国资委产权评估局评估处发表意见认为:1.浦实电子属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2.浦实电子处置浦发银行1500万股社会法人股,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须国资管理监督机构或授权单位批准方为有效;3.CEC于2006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评估的说明》中所称的股权转让不需要进行评估的意见是错误的。

  2007年12月20日,针对上海博联对上交所的质疑,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以证监会信访办的名义回复称,“根据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第八条规定,由于证券交易所负责形式审核,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内容并不包括双方的转让行为是否有股东会决议以及是否经评估。”

  并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对双方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核后,依法办理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蹊跷的300万元中介费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按照云南国投和浦实电子约定的交易模式,由前者开出上海本地银行本票,进行交割。

  2005年7月28日,云南国投董事总经理、审计稽核部总经理许德培带着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开出的银行本票让浦实电子财务人员检验。

  云南国投共出具5张本票,分别为200万元【本票号码 00278401】、3000万元【本票号码  00278404】、1500万元【本票号码  00278407】、550万元【本票号码 00278403】和300万元,总计5550万元,比股权交易金额高出300万元。

  浦实电子财务人员询问舒广,为何多出300万元。舒广称,“300万元是中介费用。”

  在交易之前,张黎明和云南国投并没有告知浦实电子有这么一笔中介费用,且未透露支付给谁。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除了牵线的某银行副行长,并没有中介机构出现。

  知情人士称,“在浦实电子此前接触过的几家意向客户中,中介费用最高的为75万元,云南国投开出如此高的中介费,出乎意料。”

  上海博联向CEC纪律检查委员会(下称“CEC纪委”)反应了上述情况,在云南省纪委的帮助下,CEC纪委了解到,300万元中介费支付给了上海创博机电设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创博”)法人代表徐李。

  据悉,上海创博主要进行西门子相关产品的销售,并无股权转让中介服务经验。CEC纪委了解到,“是在张黎明的委托下,徐李和云南国投签署了中介服务协议。”即,并非徐李介绍张黎明与云南国投达成交易,而是徐受张的委托。

  对于该笔中介费,云南国投和徐李解释称:“云南国投的出价是3.7元/股,浦实电子的要价是3.5元/股,差价就作为中介费了。”

  张黎明称,他与徐李是安徽同乡,在初中之前,两人一起长大、一起上学,大学之后,徐李赴上海,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他自己则在北京学习、工作。与云南国投的交易是徐李介绍的。

  2007年10月,就在CEC纪委去云南调查张黎明和云南国投的交易之际,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召集熊克力和云南国投和解。

  上海高院在和解裁定书中写道: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所签订的合同并不一定无效,没有股东会同意是浦实电子内部问题,云南国投在交易过程中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不接受调解,就维持原判。

  上海高院裁定,上海博联与云南国投达成和解,上海博联撤回上诉。熊克力透露,云南国投支付浦实电子500万元作为和解金。据称,云南国投征求了名义第一大股东云南财政厅的意见并获同意。

  2007年11月8日,CEC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侯建国在调查完相关情况后,赴上海约见浦实电子相关人员,通报调查情况。

  随后,上海博联以CEC纪委调查组发现云南国投和张黎明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证据为由,请求撤回撤诉报告。熊克力称,“云南国投律师刘萧江亲自向税务稽核举报,浦实电子收受500万元调解费没有开发票,属于偷税。”

  侯建国对《证券市场周刊》称,CEC纪委掌握的材料已经移交检察院。

  张黎明则表示,浦东新区检察院已经联系CEC纪委开始对此事进行调查,但他并不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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