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现象并不是房价下跌引起的社会问题,而是相应政府部门要坚决保证合约的有效履行的问题。
撰稿·易宪容 最近,降价卖房引起的退房风潮似乎越演越烈。在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看来,中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8年了,如今房价不能下跌,否则会引起广大购房者的退房潮,而这种退房潮会破坏既有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及引起社会问题或危机。 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中,这样一种房价不能跌的理由根本不存在。因为,在市场中,任何交易都是通过合约来进行的,一宗交易得以完成就得以合约承诺为基准。政府的三大基本职责之一,就是保证合约有效履行。而市场的价格无时不在变化,这种价格变化的风险就得通过合约签订让合约当事人分别来承担。
但是,在中国,购买住房合约签订之后,购房者为什么会在房价变化之后,要求采取退房的方式,让房地产开发商来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呢?这不是完全破坏了基本的市场秩序吗?如果购买住房的人在价格下跌时可以放弃承诺,可以不履行合同,那么整个市场经济基础就荡然无存了。 尽管“退房门”事件如此严重,为什么又会在中国发生? 其实这里有几个问题,一是居民购买的住房都是期房,而他们为什么愿意购买期房,就在于过去房地产开发商及有些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强调,购买期房可以获得价格上的优惠。也就是说,购买期房的价格要比购买现房的价格便宜。但实际上,大多数居民没有考虑到,这是建立在房价上涨的假定条件上的。如果房价下跌,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当房价下跌时,购买期房的人看到购买的住房还未交付,使用更谈不上了,这种情况下要购买者来承担风险,他们当然是不愿意。因此,不少购房者要“退房”与早些时候对购买期房的误导有关。 在市场中,任何交易都得通过不同的合约来完成,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交易合约的纠纷随时都会发生。要保证交易合约的有效履行,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得公正公平地处理这些纠纷。目前许多合约纠纷的出现,就在于缺少这样一种保证。比如说,地方政府不希望当地房价下跌,它就不会公平公正地处理这种退房合约纠纷。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不是通过法律方式来保证合同履行,反而默许这种破坏合同的行为存在。 在购房期间,房价下跌的风险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在一个成熟的市场中其实是十分简单的:合约当事人只要履行合约就可以了。一般购房合约虽然是一种格式化合约,但可加上相应的附加条款,因此合约当事人的风险分担基本上会通过购房合约表明。前期购房者如果要“退房”,就得看其签订的合约条款是如何的。退房现象并不是房价下跌引起的社会问题,而是相应政府部门要坚决保证合约的有效履行的问题。如果任由购房者不履行合约,那么才会真正破坏房地产市场秩序。因此,在退房事件中政府要做的就是不要袒护任何一方,保证签订的合约坚决认真履行。(作者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