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正强 涂卫东
法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在欧洲居于领先地位,在全球资产管理行业也有重要影响。在2007年全球金融市场波动和信用危机的背景下,法国的资产管理规模增长了1.7%,达到2.45万亿欧元。其中,共同基金资产规模1.46万亿欧元,专项委托理财规模9900亿欧元。在全球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25家资产管理公司中,法国占有5家。了解法国的资产管理行业情况,借鉴法国资产管理行业经验,有助于促进中国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法国资产管理行业特点 法国是欧洲最大和增长最快的资产管理市场之一,在资产管理的产品创新与销售、市场监管与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概括来说,法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资产管理机构的家数较多,资产管理业务市场集中度较高。在1996年以前,法国的银行和独立经纪商均可以直接从事组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较少(只有100多家)。随着法规要求所有主要从事组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均需取得专门牌照,以及禁止资产管理公司托管客户资产、禁止其在所管理账户和自己账户之间进行交易,银行、保险公司纷纷投资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机构。目前法国仅资产管理公司就有538家,还有取得牌照从事全权专项委托理财的投资服务商300余家。虽然法国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家数较多,但前10大资产管理机构(基本上由规模较大的银行、保险公司发起设立)所管理的资产规模约占全行业资产管理总规模的75%,其市场集中度远高于中国和美国50%的比例。 资产管理业务种类较多,业务范围较广。法国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集合投资计划和专项委托理财。集合投资计划业务又包括法人性质的公司型基金和非法人性质的合同型基金。公司型基金通常面向所有公众发行,保留了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形式;合同型基金通常对投资者的资格(拥有约定数额的财产、有约定年限的投资经历)或者投资金额(每次投资不低于10万欧元等)在合同中进行限定,并非所有投资者都能买卖,没有持有人大会制度,基金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相当灵活。在法国目前现存的所有基金中,采取合同型的基金数量大约占基金总数的80%,但新基金采用公司型基金形式的较为普遍。 法国的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除了证券组合投资外,还包括私有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另类投资基金、雇员养老储蓄计划等。资产管理机构业务范围的多元化,既满足了居民各类理财需求,也推动了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为产品创新提供了宽阔舞台。在法国,虽然大型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市场集中度较高,但数百家中小型公司擅长并专注于各种非传统产品和业务领域,在自己特有领域得到了较好发展,避免了单一业务模式下的不当竞争。 传统类型理财产品的规模仍占绝大多数,非传统类型理财产品发展速度较快。法国理财产品种类较为丰富,但从具体规模来看还是以传统类型基金为主。截至2007年2月,法国股票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等传统类型基金合计7813只,占基金总数的67.5%;相关基金资产总值约1.3万亿欧元,占基金总规模的89%。值得注意的是,在传统类型的基金种类中,低风险类别的基金在规模上大于高风险类别的基金。股票型基金、平衡型基金的合计规模为6275亿欧元,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保本基金的合计规模为6894亿元。法国非传统另类基金资产总规模只有265亿欧元,但其增长速度很快,较前一年增长了62.6%。 理财产品的销售以银行渠道为主,销售费率实行市场化,实际销售费率水平较高。法国理财产品的大部分持有人是个人。统计显示,在法国资产管理机构所管理的2.45万亿欧元资产中,个人(家庭)直接持有的资产规模占63%。养老金账户等在名义上是机构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但其实际持有人仍然是个人。与此相关联,法国理财产品销售的主渠道是银行。银行所销售理财产品的规模约占82%,保险公司占9%,独立销售中介占5%,资产管理机构直销占4%。 法国理财产品的销售费率实行市场化。理财产品销售费率水平的高低被认为是资产管理机构、代理销售机构和产品持有人之间的市场行为。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法国理财产品销售的费率水平较高。据统计,全世界主要国家股票型基金的销售费率约为2.57%,债券型基金的销售费率约为1.5%;法国股票型基金的销售费率约为3.3%,债券型基金的销售费率约为1.64%。无论是法国还是世界平均销售费率水平,均高于中国现行基金销售费率。 与欧盟基金一体化趋势日益加强。在2006年底法国基金总数的10857只共同基金中,有近70%是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该基金在任何一个欧盟国家获得认可后,就可以较方便地到其他欧盟成员国进行公开发售,在发售前只需通知销售行为地欧盟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即可。有关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的法规要求,资产管理机构用更加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投资者提供内容更加详实的信息,统一信息披露格式以便投资者进行比较;允许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衍生金融工具;要求基金更广泛地分散风险,执行"5-10-40%规则",即一只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可转让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全部资产的5%,但欧盟成员国可以将该比例提高至10%,条件是持有的资产价值不超过全部可转让证券价值的40%。 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法国对资产管理的监管模式是以政府集中监管为主,资产管理行业由法国证监会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法国证监会是根据2003年8月《金融安全法》,由原证券交易委员会、金融市场委员会和金融管理纪律委员会合并形成。自法国证监会成立以来,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对资产管理行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一是对资产管理机构实行准入牌照管理和持续日常监管。在法国从事基金管理或者其他资产管理活动,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12.5万欧元,经理层中有2位以上人员具有必要管理技能和经历,有2位以上全职的投资组合经理,具有详细的内部投资、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可行的商业计划和合格的技术条件等。法国证监会在日常监管中,特别强调资产管理机构的独立性,要求资产管理机构独立管理基金财产,拒绝来自其股东的任何不当干预,禁止违反最优选择原则与其股东签署合同。 二是负责审批理财产品的发行,审核相关理财产品招募说明书等发行材料。与资产管理机构牌照管理相比,法国证监会对理财产品的监管日益趋向弹性化,注重实质性审核和提高审核效率。 三是对理财产品的销售进行严格监管。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法国证监会对理财产品销售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在销售前必须评估产品对投资者的合适性,并有义务监督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进行投资经验、能力等合格测试,重点关注投资者财务状况以确定是否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四是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注重信息披露的质量,强调信息披露能够为平均水平的投资者所理解。 五是推动投资者教育工作。鉴于法国居民的金融知识普及程度不高,证券投资知识不足,法国证监会除了积极推动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和相关自律组织向广大居民普及金融知识外,还通过建立法国金融知识学院来提升社会公众对经济和金融问题的理解,从而使公众在获取知识的基础上更有效地管理自己的金融财产。 给中国的启示 与法国等较发达资产管理市场相比,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从法国等发达资产管理市场学习和借鉴有益的经验。从法国的情况和经验中,中国可以得出以下四方面的启示: 投资者教育工作任重道远。作为一个较为发达的金融市场,法国仍然重视投资者教育。相比之下,中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任务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一方面,中国传统金融意识不强,民众文化水平偏低,人均收入和资产规模较少,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实际能力较弱;另一方面,中国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中个人投资者又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有的投资者抱有一夜暴富心理,热衷于盲目跟风和短期炒作。因此,在中国监管部门和行业相关机构已经大力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基础上,还需要发挥行业和社会各界力量,结合中国国情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持续、深入向广大投资者以及其他社会民众普及资本市场投资基本常识,强化市场投资风险教育和投资风险意识,使得社会民众在具备一定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的前提下进行理性投资,为中国资本市场和资产管理行业的持续稳健发展奠定牢固基础。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运作的理念应当长期坚持下去。法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近20年来得到了快速、平稳发展,没有出现大的波折,这与法国监管机构坚持维护资产管理公司独立性是分不开的。中国在基金法规和日常监管安排上,一直高度重视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运作问题。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中,特别要求维护公司的独立性,要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受股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干预。这从总体上保证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团队的专业化、市场化选择和独立运作,维护了基金市场有效运行,保护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取得了明显效果。法国的经验更加证明,中国强调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运作的基本做法是正确的,应当长期坚持下去。 需要适当扩大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调整产品结构。法国的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较广,包括证券组合投资、风险投资、另类投资、雇员养老储蓄计划等。低风险类型基金的规模大于高风险类型基金的规模。与法国的资产管理公司相比,中国目前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还较狭窄,只能从事公募基金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机构理财市场发展滞后,资产管理市场整体创新活动能力有限。在中国现有的基金构成中,高风险类型基金的规模占90%以上,而相对低风险的基金规模明显较小,基金产品结构不均衡。这种机构理财市场的滞后和基金产品结构的不均衡,既不利于证券市场风险的分散,也不利于投资者个人投资风险的分散。因此,需要适当扩大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推动机构理财市场发展,调整基金产品结构。 需要持续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监管。为了规范基金销售行为,自2007年底以来中国监管机构、相关自律组织已加强了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监管,明确提出了基金销售的"适用性原则",要求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加强销售机构内部控制,还发布了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等,提高了基金销售人员执业水准。由于基金销售包括开户、审慎调查、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等、基金推介等多个环节,涉及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多个市场主体,容易出现不规范的基金销售行为。需要持续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监管,要求在销售基金前了解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所销售基金与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之间是否匹配,提高基金销售的针对性。 (作者李正强为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主任,涂卫东为中国证监会基金部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