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本刊曾对许霆案重审作出深度报道《刑法63条可能为许霆案重审解困》,报道中首次提出专家观点:在定罪方面“许霆案翻案的可能性不大”,而在量刑方面“许霆案将援引刑法63条”。3月31日的宣判结果表明,正是启用刑法63条,许霆案由无期改为5年。
谈佳隆/广州报道
3月31日15时,广州市中院对许霆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全程旁听宣判并进行了相关采访。 在定罪方面,广州市中院最终依然认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而其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这与广州市中院于2007年11月29日判处许霆一审无期徒刑中的定罪无异。 而在量刑方面,负责此案回应媒体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甘正培在许霆案宣判后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广州市中院“依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刑法第63条终启用 我国《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记者在查阅了大量法院判例和相关资料之后了解到,自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规定上述法条之后,该法条(《刑法》第63条第二款)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鲜有援引。 因此,由于许霆案的出现,一个“立而久不用”的法条突然启用并作为量刑依据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对此,甘正培庭长在许霆案宣判后的媒体见面会上,详尽阐述了援引该刑法第63条第二款的理由。 “纵观许霆的整个作案过程及作案后的行为,许霆的主观恶性明显,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甘正培庭长介绍说,“在此过程中,许霆两次把赃款拿回宿舍,再返回现场取款。其取款的方式、次数、金额、持续的时间等客观事实均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性。许霆恶意占有银行资金达173826元,依据法律规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 一位资深法律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由于许霆的犯罪行为的确具有社会危害性,且不具备刑法减轻处罚情节,因此无法援引《刑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甘正培庭长也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反而在盗窃后携款逃匿,案发后又没有退赃。” 于是,《刑法》第63条第二款就成为唯一能为许霆案解围的突破口。甘正培庭长表示:“本案经我院两次判决,都是认定许霆犯盗窃罪,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63条第二款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广州市中院为援引此法条的理由做了如下解释。第一,许霆的盗窃犯罪意图和取款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发生异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二,许霆是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使用本人银行卡指令超出余额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对于许霆案,广州市中院启用了《刑法》第63条第二款是一个很好的判决,不仅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这几年一直强调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通过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给了全民一次普法教育的过程。许霆案成了一个很好的样本。” 司法将承受“类许霆案”考验 3月31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广州市中院做出判决结果后,许霆父亲许彩亮表示十分不满意,他认为许霆并没有犯罪,应该无罪释放。而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广州市中院介绍,判决最终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记者在现场采访中了解到,一位来自云南的“类许霆案”当事人家属在获悉案件改判后激动不已。 2001年3月,因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计算机故障,云南某专科学校学生何鹏持账面金额只有10元的储蓄卡于两日内在不同ATM机上取出现金429700元。2002年7月12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宣判称,其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何鹏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鹏现仍在服刑。 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对于‘类许霆’案,司法制度将会受到考验。不能因为案件受到关注才做出减刑,如果这样,在成文法国家,司法的公平公正性将受到一定的质疑。对于类似案件,在采用相同《刑法》条文的基础上,需要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理结果。” 许霆案是双刃剑 记者了解到,在重审结束后,许霆辩护律师杨振平表示:“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一位参与旁听的法律界资深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正是由于媒体和舆论的力量介入司法审判,使得原本并不引人关注的许霆案成为了海内外案例实证研究的焦点。如果不是媒体和舆论力量的介入,广东省高院不一定会将该案发回重申,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也不一定会为了这个案件‘返工’,反复组织讨论,征求意见了。但是人们似乎忘记了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即司法的独立性是否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了损害。” “在一审被发回重申之后,我们的的确确承受着各方面的压力。”广州市中院一位内部人士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这种压力从甘正培庭长的案情介绍亦可见一斑。她告诉记者:“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补充了有关证据,更深入论证了许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等问题。在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在肯定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外,依然对案件审判中的现象表示了一些担忧。 她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我一直认为,司法案件在没有判决之前,任何人和媒体应该谨慎适当评论。在司法已经成熟和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应该充分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免受侵害。比如,在香港地区,辩护律师有权利要求正在审判中的案件不能在媒体上进行讨论。因此许霆案可能是一个双刃剑,开启了媒体舆论干预司法,破坏司法独立性的不好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