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故障,许霆提款17.5万元,被判无期徒刑,舆论一片哗然。面对随科技发展而不断出现的疑难案件,司法机关也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
谈佳隆/广东报道
2006年4月21日至22日,山西籍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ATM故障,借工资卡提取了17万5千元,携款潜逃1年多。 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被发回重审。 2008年2月22日,许霆案重审开庭,《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全程旁听了此次庭审,并采访了相关人士。 许父称儿子当庭撒谎是受人引导 在长达三个半小时的庭审中,面对公诉人的询问、质疑,许霆显得“信心十足”,与他一审时的“寡言少语”成鲜明对比。 自我辩护开始,许霆起身前后左右鞠躬道:“感谢所有关注我的人们,感谢新闻媒体的关注。”他似乎把庭审当成了“新闻发布会”,而不是对他命运的审判。 更让旁听席吃惊的是,许霆说:“当时发现银行的ATM出错,我觉得自己有义务代银行保管好里面的钱,所以决定把里面的钱全部取出,待第二天再交还给相关领导。”此言既出,立即引发了一片惊唏之声。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此次庭审上,许霆的发言与此前公诉机关笔录材料和一审中自我表述诸多不符,出入最大的就是有关“保管说”的表述。法官曾多次告诫许霆:“你应该说实话,我注意到你当庭辩解与此前多次认同的表述不同。” 许霆之父许彩亮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谈到了对重审的看法,“我真不明白他为什么当庭会这么说,他没有说实话,他撒了谎,他一定受了别人的引导。” 辩护律师杨振平也向记者佐证表示:“看守所进进出出的人很多,可能是看守所的同伴教他的。他自己根本不懂,别人教他的这些到底对不对。” 事实上,在整个重审过程中,惊唏声、笑声一直没有停过。 律师“另类辩护” 法官指“借媒体审判” 据记者观察,与许霆的反常相比,律师的辩护词更显得“另类”。 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辩护律师杨振平高声说道:“我认为,今天,广州市商业银行的柜员机没有被传唤到庭,今天的庭审少了一名被告,因而,庭审并不健全!” 杨振平还表示:“柜员机,你知罪吗?”“柜员机,你是不是魔鬼?”而这样的不基于“证据和事实”的辩护随即遭到法官的阻止。进而,杨振平又指责主审法官询问方式和问题有偏袒,使得法庭气氛压抑。 另一位辩护律师吴义春则既不质证,也不辩护,而是开门见山:“许霆案件从开始到现在,正受到越来越多媒体的关注,引发了社会舆论的热议” “请你以证据和事实为许霆辩护,”这番话被法官打断,“最近有一些新闻报道发表了一些不太符合事实的观点,我也看到了,在法庭上请你用更多的证据和事实为许霆辩护。” 事后,广州市中院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两位律师完全有炒作自己和想利用媒体为他们宣传、翻案的可能性,他们很明确地知道旁听席坐着大量的记者,这完全存在利用媒体审判的嫌疑。” 所谓媒体审判是指媒体对司法机关正在审理,但尚未结案的案件的事实和性质,抢先作出带有倾向性观点的大量报道,从而对司法机关客观公正依法处理案件产生不良影响。 “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性存在伤害,”广州市中院内部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许霆案审判过程,特别是广东省高院做出撤销一审判决裁决,发回重审后,中院受到了舆论、政府等各方面压力,这不利于司法独立,也不利于法官对该案做出公正的判决。” 在广东省召开两会期间,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黄龙云在接受媒体采访,被问及对“许霆案”看法时称:“广东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将会有大量类似许霆案的新型案件发生,希望两院对弱势群体的审判要慎重。” 此后,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侯国云、资深刑法律师田文昌等众多法律人,对该案件的评论和量刑上的讨论更是引发了争论。 有广东省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示,不可否认,法学界、政界和广大网民对该案存在不同的看法和热论,对此案发回重审可能起了某些作用。 翻案似不可能 刑法63条或是“救命稻草” 许霆案发回重审是否就意味着存在较大的翻案可能,甚至被判无罪呢? 广东省两会期间,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曾就“许霆案”重审发表看法,他表示:“许霆案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来讨论这个问题,最后寻找出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法。” 记者旁听庭审过程中发现,控辩双方围绕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争论焦点集中于许霆的行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等方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霆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该条该项,对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犯罪行为,可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如果广州中院主审法官将许霆案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罪,他就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认为,许霆案不构成盗窃罪,而是不当得利,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侯国云则表示:“我认为许霆的行为既不是盗窃,也不是不当得利,而是一种全新的行为。” 资深刑法律师田文昌认为:“英国曾有两个案例与本案极为相似,但不仅众多的取款者未受刑事追究,且银行也并未索回损失,而是自行承担了责任。” 近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从相关人士得知,许霆案在定罪方面翻案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法院对以往类似案件均采用盗窃金融机构定罪,如果推翻该定罪可能对以往判例的“合法性”产生不利影响。 他还表示,在量刑方面应该有所考虑,有关部门、单位正在就援引刑法63条可能性进行讨论。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有法律界资深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长期以来,立而少用的刑法63条,遇到许霆案,应该有所苏醒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