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政府部门发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下称“新办法”),对公路行业政府还贷性高速公路的权益转让做了规定。此前,由于经营性公路和还贷公路
作者:樊婷/文
界定不清,一些非法设立经营性收费公路,将政府还贷公路转变为经营性公路从而延长收费期限的事情时有发生。市场对新办法出台褒贬不一。一方面,新办法明确指出,国家允许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同时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进行严格控制,并对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严格限制;这有利于吸引有意向、但受限于制度缺陷未进入的资本参加竞争。但另一方面,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资产注入的利好空间被压缩了。因为公开招标势必引入竞争对手,再加上底价招标给相应交易价格定下了下限,最终将提高受让方的收购成本,这样就弱化了上市高速公路公司“大树底下好乘凉”的优势。 而且新办法规定,对公路资产的评估应剔除重置成本法,采用收益现值法。由于采用收益现值法的评估值一般高于重置成本法,所以公路权益转让评估值可能提高。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最大缺憾是没有对收费公路项目股权转让进行界定。新办法定义的收费公路权益是指收费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权。单从条文上看,靠收购公路项目来获得收费经营权仍然没有得到限制和规范,不过,如果收购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则可通过收购控股权来避开公开招标。 东方证券报告指出,从现有情况看,高速公路类上市公司大股东是否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取决于两点:一是是否缺乏资金;二是政府是否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目前,大股东有明显资产注入意向的包括山东高速、粤高速及四川省高速集团等,而其实不少高速公路类上市公司大股东手上都有优质公路资产(见附表),其中皖通高速大股东的路产较多。此外,短期看,开展收购还需要上市公司有充沛的现金流,而山东高速和赣粤高速经营现金流更为充沛。 另外,新办法对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政府还贷公路的累计收费期限总和不得超过20年,中西部地区享受总和不超过25年的优惠政策,而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而目前较多中东部地区上市公司的收费公路经营期限都超过了25年,这意味着这些路段将受到收费期限缩短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