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各界寄予厚望的“国家救助制度”,自今年10月在某些省级法院开始试点;但因受限于地方财力,很多人认为难以在短期内全面推广。即使经济发达的广东省也因“心有余而力不足”而迟迟没有纳入试点。但面对刑事赔偿执行难的现实困境,广东省某些地方法院已开始悄然启动“赔钱减刑”的尝试。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难,如何解决法学界看法不一:靠“国家救助”还是靠“赔钱减刑”?文/谈佳隆
今年9月初,《人民日报》发表《“国家之手”救助犯罪被害人——以人为本的第二次回归》深度报道。报道称,“2007年下半年,广东省高级法院也将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下简称‘国家救助制度’)”。 11月7日,负责实施“国家救助制度”工作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采访时坦言:“虽然此前‘国家救助制度’报告已经上报广东省委、省政府,并报到最高人民法院,但具体文件短期内还很难出台。” 今年10月,河南省成为全国省级法院中第一个试行该制度的省份,至今全国已有10个省份的法院系统开展了“国家救助制度”试点,广东还未被列入试点名单。不过,广东省某些地方法院为解决刑事赔偿执行难而进行的“赔钱减刑”尝试,已受到越来越多关注,并引发了外界不同的争论。 东莞中院尝试“赔钱减刑” 据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简称“粤高院”)内部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国家救助”试点,另一种则主张“赔钱减刑”试点。 据了解,2006年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东莞中院”)开始有意识地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加大了“民事调解”的力度,让被害人及其家属在经济上得到弥补,即所谓的“赔钱减刑”制度。“在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东莞中院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在征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前提下,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一位内部人士向记者介绍说。 记者调取了(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333号判决书,该判决书被许多法学界人士认为是东莞中院采取“赔钱减刑”的典型案例。 在判决书中,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赖某、周某密谋后窜至东莞市某村附近伺机对蔡某抢劫并使其致死。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称:“被告人王某持刀连刺被害人四刀,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情节、后果严重,论罪应处极刑,鉴于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王某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一定的经济赔偿,本院依法对王某酌情从轻处罚。” 记者在该案的《调解协议书》上看到,王某父亲替王某先行赔付被害人蔡某家属5万元,作为“对价”,被害人家属接受赔偿,并“希望”法院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酌情从轻判决本案的刑事部分。被告人王某最终因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王某原应判死刑,但因赔偿判了死缓,这就属于典型的‘赔钱减刑’的案件。”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颀向《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表示。陈颀目前正在就东莞市中院的一系列案例撰写有关“赔钱减刑”的论文。他告诉记者,东莞中院在2006年审理的485宗刑事案件中,有191宗附带民事诉讼,在这191宗里“几乎都有一条人命”,其中有18宗是采用“赔钱减刑”民事赔偿调解成功的案例。 东莞中院试行“赔钱减刑”被披露后,法官在此问题上是否有“过度”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开始受到了一些网民的强烈“抨击”,并把东莞中院的“赔钱减刑”称为“花钱买刑”、“以钱抵刑”,认为其违背了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 对“赔钱减刑”持肯定观点的陈华杰表示:“我不觉得东莞中院采取的‘赔钱减刑’的司法实务有什么问题,被害人家属已经和被告人家属达成谅解了(《调解协议书》),这有什么不对吗?为什么在这样的情况下,非要判处被告人死刑呢?” 但也有律师界人士认为:“东莞中院采用‘赔钱减刑’一方面说明国家救助制度滞后,但也会导致法官裁量权过大,容易滋生腐败和给民众‘以钱买命’的印象。相比而言,国家救助较为客观,制订出一定标准之后,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就能得到补偿。” “赔钱减刑”缓解“执行难” 但主张“赔钱减刑”者大多认为,国家救助虽好,但在短期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执行难”的问题。 “执行力度是衡量法院成绩的重要标杆,于是东莞中院才会尝试‘赔钱减刑’。”广东省一位法学界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执行难已经是老大难了,很大一部分判决书成了‘空判’,这使得法律的权威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据广东法院系统调查显示,广州市两级法院近三年来共新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1710件,结案1426件,其中自动履行60件,和解23件,强制执行105件,实际执行完毕的案件比例仅为13%,绝大部分案件以中止或终结的方式结案,而且实际执行的案件中有部分案件被害人并未得到全额赔偿。司法实践中,大约有80%以上被害人是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 “如果‘执行难’的案件都通过国家救助,这将是个极为庞大的数字。”陈华杰副院长认为,“其实,被告人已经被判死罪了,已经剥夺财产了,还要附带民事赔偿,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需要有进一步的制度完善。” 有法学界人士向记者表示,“赔钱减刑”出现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社会救助和国家救助制度均尚不完善。 国家救助是“杯水车薪”? 2004年,我国开始对刑事被害人实行国家救助制度的尝试。但在试点地区,其救助效果往往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 据《检查日报》报道,从2004年,山东淄博中级法院开展国家救助工作以来,截至今年5月,只有9人获得救助,而仅2004年至2005年11月,淄博市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未能执行的就有703件,获得救济的比例不足2%,而这还不包括犯罪人无法确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 粤高院内部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记者表示,广东省对于“国家救助制度”肯定要建立,但是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决定了制度建立的快与慢,惠及被害人的广与窄,救助金额的多与少。 据粤高院的统计显示,广东省刑事受害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的比例高达75%,截至2006年年底,广东省无法执行的刑事被害人赔偿金额达数亿元之巨。 据《南方日报》报道,按保守推算,如果采取国家赔偿制度,广东省财政每年就需要拨出10亿元。“10亿元对于75%无法获得经济赔偿受害人来说是个大数目吗?”一位法学界人士向记者表示,“面对较为庞大的刑事被害人人群,即使像广东这样的发达省份通过财政拨款进行国家救助,金额一开始也不可能很大,符合救助标准的人群也不会很广,‘赔钱减刑’可能还会大行其道。” 陈华杰副院长表示:“从短期看来,国家补偿金额对于被害人家属可能会是杯水车薪,广东省财政每年拨出2至3亿有没有可能?如果先从2至3千万开始,一年一年增加数额有没有可能?我们正在就有关方案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