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贿赂等腐败犯罪区别处理,是全球各国执法的趋势
作者:费国平
近日,韩国首尔高等法院认为,现代汽车集团对韩国经济影响巨大,如判处集团主席郑梦九实刑,将对现代汽车集团和国家经济产生负面影响,据此判处郑三年刑期,缓期五年执行,法院同时要求郑履行自己的承诺,在未来7年捐献约11亿元美元用于建设歌剧院等文化中心。还要以遵守法律为主题向韩国全国经理人协会会员发表演讲,并在报纸上撰写文章。 一些评论认为这是明显的“以钱赎罪”,怀疑韩国以法治国的决心。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是对刑罚目的和当今世界刑法发展不了解所致。缓刑自1841年被称为美国缓刑之父的鞋匠约翰·奥古斯都引起,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主要刑罚种类,缓刑适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当今各国,对犯罪人行刑,已经从传统的惩罚和威慑为主的阶段,演变发展为矫正目的阶段。矫正的形式包括在狱中和社区进行,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均被纳入社区矫正范围。 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各国均在不断尝试最有效、最人道、最文明方式,寻找用最小的社会成本获得最大社会利益。美国是世界上罪犯人数最多的国家,全美700万犯人中,处于关押中的仅为220万人,缓刑和假释的人超过480万人,大约有65%的成年犯被给予了缓刑。芬兰约有66%的监禁刑被缓期执行,瑞典有82%的人被宣告缓刑,其他国家缓刑和假释的占比为,加拿大达到80%,澳大利亚达到77%,新西兰为76%,法国为72%,韩国46%、俄罗斯45%,而我国不到20%。韩国经济起飞于上个世纪60-70年代,当时政商联合能为企业带来资金支持和市场保护,贿赂现象极为普遍,众多企业高管因此落马,对韩国经济发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从而在韩国形成了对大企业领导人经济犯罪量刑较轻的传统。郑被一审宣告三年监禁后,曾被媒体认为是打破了韩国对大企业领导人犯罪量刑过轻的传统。 对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贿赂等腐败犯罪,区别处理,是全球各国执法的趋势。目前有许多国家规定,对公务人员不实行缓期执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将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区别规定,不提倡对公务人员实行缓刑。该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贿犯罪。而在我国,公务人员腐败犯罪在实际执行上被打了折扣。一组最高检的数据信息说明:2005年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在所有犯罪人数中占比达到82.83%。在矿难渎职犯罪中免刑、缓刑占比高达95%。虽然没有数据说明商业贿赂等白领犯罪的缓刑比例,但从职务犯罪缓刑率极高的现象可以看出,我国企业领导等白领犯罪的缓刑比例,不仅低于其他国家,更低于我国的平均比例。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远快于法治社会的发展,政府对资源配置的主导力和对企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虽然正在减少,但对企业的隐形控制,和对资源的配置权力,仍然随处可见。公务人员腐败不仅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也损害了执政者的形象。而将一般商业贿赂与职务受贿的构成要件混同,将职务犯罪和一般商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同,弱化了对职务受贿的打击,助长了潜规则下的职务隐形索贿行为,不能对非公务人员贿赂等白领犯罪进行有效的社区矫正,也因此而增加了社会的执法成本,浪费了一些白领犯罪者所特有的、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能力和资源。 郑梦九在中国可能获得缓刑吗?答案几乎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