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之乱、职工利益之乱、公司治理之乱三乱缠身,ST大水可谓国企上市公司中公司治理水平低下的极佳例子
文/叶檀 10月13日,9月12日起停牌的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0673,下称ST大水)发布“重大事项进展及股票复牌公告”:大同市国资委确定与山西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合作,国信集团通过买壳方式重组ST大水,大同市国资委、国信集团、南京美强特钢有限公司就ST大水国有法人股转让后续事宜正在进行协商。 从引入南京美强到属意国信集团,ST大水的重组可谓一波三折又充满乱象。伴随重组之乱的,是职工利益之乱,这二乱背后,则是其公司治理之乱——三乱缠身,ST大水可谓国企上市公司中公司治理水平低下的极佳例子。 重组之乱 在ST大水重组中,显示出选择不慎、一女两嫁之乱。 2007年12月31日大同水泥集团持有的ST大水12240万股国有法人股拍卖,南京美强得10240万股股权,占总股本的49.21%。 此次拍卖被广泛质疑,主要集中于南京美强的实力,是否能够上演蛇吞象的大戏。据ST大水提供的信息,南京美强2006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7亿元,净利润2273万元;2007年1-9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32万元,利润总额120万元。其母公司南京联强集团的主营业务钢铁与房地产,或为夕阳产业,或者不适于民企生存。联强资金紧张是不争的事实,ST大水职工对此不满,曾经有大规模集体上访举动。但是,应该强调,即使“退订”南京美强,也应遵循法律原则,否则法律的严肃性无从谈起。 此后的一系列事件让人不解。自支付竞买款之日起,南京美强即享有ST大水实际控制权。按一般法律程序,拍卖结束,契约关系形成,竞买人支付竞买款后,委托拍卖的法院应开具拍卖裁定书,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直未给南京美强开具拍卖裁定书。对此,大同水泥集团内部人士表示,是大同方面要求法院不开裁定书。 对此,法院方面的解释是,南京美强竞买ST大水股权成交后,应当及时办理股权变更和交付公司控股权。办理股权过户变更需要法院出具过户裁定书和大同市国资委相关文件,大同市国资委于2008年3月15日先行组织向南京美强交付ST大水实际控制权,南京美强进驻后,职工情绪不稳,形成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为维护社会稳定,法院研究暂缓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要求大同市国资委尽快解决职工安置和企业遗留问题。如果大同市国资委确实不能交付拍卖标的物,应当做好善后工作,对南京美强的实际损失应予合理补偿。此后,山西高院将拍卖款退给南京美强。 ST大水的前后控股股东产生分歧,如果法院方面有法条可依,应该正式行文通知南京美强方面,并告知各方。这让人怀疑,形如儿戏的拍卖,以形如儿戏的退出告结,法律规则有成为橡皮筋之嫌。 职工利益之乱 在ST大水重组大戏中,引人关注的是职工群体、职工利益如何得到保障。 由于历史原因,大同水泥集团与ST大水人员、财务关系纠缠不清,在改制中采用了ST大水重组与集团改制同步进行的办法,即资产重组与人员身份置换,并剥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这牵涉到大同水泥集团5159名在岗职工的利益。这使得国企破产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不同职工利益的保障途径混到一起,无法应用不同的法规、规章。 职工权益如何得到程序化的保障,是公司改革中的难点。按照规定,企业安置职工由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召开职工大会,阐述、解释职工安置事宜,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依照协议,在不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如有异议可由仲裁机关仲裁,也可向证券监管部门申诉。
在ST大水的重组中,我们没有看到交易双方的相关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认可。在本案例中,职工以集体上访等方式推翻原有议案,但这并不意味职工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在南京美强确定退出后,后来的重组方国信集团要按南京美强在拍卖时的报价,交纳股权转让款,同时再交3000万元作为职工安置费,而原先南京美强要再给8000万职工安置费——国信集团的出价不比美强高,企业职工今后的出路让人担忧。 职工没有通过职工会议、劳动仲裁部门维护自身权益,转而通过上访、甚至有些公司职工以堵路等形式维护自身权益,显示有法有规不依的混乱状况。 公司治理之乱 ST大水治理混乱,其去年4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以下简称自查报告),是标准的自白书。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运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要做到“五分开”——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据称,ST大水的销售一直由集团销售部全权负责,所有对外销售合同均以集团名义签订,而购买方的预付款也直接支付给集团。 上市公司是母公司的现金奶牛。大同水泥集团早已难以维持,其破产预案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负债11.14亿元,所有者权益-10.7亿元,累计亏损15.8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582%。为了解决大公司占款,大同地方政府作出努力,既出资又出土地,而大同水泥集团决定“以资抵债”和“以采矿权抵债”,抵偿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的2.4亿元。但“由于资金和当地政府部门审批原因,抵债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及石灰石采矿权过户工作至今未能办理完成”。 ST大水的自查报告特别提示:公司治理方面有待改进。包括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会尚未设立下属专业委员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不够,相应工作不很到位;控股股东以资抵债涉及的土地、采矿权尚未过户。 “没有有效形成公司整体、系统的内部控制机制,导致内部控制和管理的执行不到位”,没有专业委员会,控股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很难让人相信,这是一家1997年上市的有悠久历史的公司。当然,有专业委员会也可能形同摆设,控股股东占款是老大难问题,但ST大水长期以来连面子工夫都不屑做,对投资者回报不多,居然也风平浪静存活至今,可见其蛮荒程度,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资本市场远未脱离原始阶段。 重组之乱靠行政之手告一段落,职工利益之乱与公司治理之乱岂是朝夕之间能够改变的?贯穿重组,我们看到了明确的行政意志,对于资本选择标准的失衡,以及法律的隐性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