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死刑 经济犯罪领域是否适用死刑



    □方方 本刊记者

  200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在巴黎签署,中国已同意在文本中明确,任何与死刑有关的案件不适用于这个引渡条约。这是第二个与中国签订此类条约的欧盟国家。此前,中国政府与西班牙政府签署的引渡条约中也明确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

  “死刑犯不引渡”是一项国际惯例,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四条,标题是“拒绝引渡的任何理由”,规定有下述任意情况可拒绝引渡,一共列举了8个方面,第4个方面涉及到死刑:按请求国的法律,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应判处死刑,除非该国做出被请求国认为是充分的保证,表示不会判处死刑,或即使判处死刑也不会执行。

  赖昌星案

  2007年2月13日,中纪委举行发布会,称中国已承诺不判处厦门“远华”走私案主犯、逃往加拿大的赖昌星死刑,包括不判处缓期执行。

  “前不久,加拿大联邦法院对赖昌星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了司法复核聆讯。据媒体透露,赖昌星的律师在法庭上主要针对两个问题进行了辩护:一是认为中国司法机关的承诺没有明确表明对赖昌星不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因此最终还是要执行死刑;二是认为赖昌星被遣返后会受到司法机关虐待。关于死刑的问题,中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死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立即执行,一种是缓期执行。中国已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就包括不判处他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这个法律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秘书长干以胜如是说。

  2007年4月6日,加拿大联邦法院作出决定,接受中国“远华”走私案重要嫌犯赖昌星要求对其遣返前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司法复核的申请。主审法官德蒙迪戈尼在判决中说,他认为加移民部对赖昌星被遣返后将面临酷刑的风险评估不充分,因而决定准许赖昌星要求对其遣返前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司法复核的申请,移民部此前发出的遣返令无效。

  赖昌星的辩护律师马塔斯称,加移民部有两个选择,即可以在判决宣布后30天内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移民部如果不上诉,则要重新对赖昌星做一份遣返前风险评估报告。假如移民部选择重新对赖作风险评估报告,而赖对新报告不满意的话,他仍可像此次一样再向联邦法庭提起上诉。马塔斯并预计,移民部重新作风险评估需要10个月到1年的时间。

  加移民部官员雷梅尔当天对媒体说,加移民部正在研究德蒙迪戈尼的判决书,目前尚不能对下一步行动做出评论。

  赖昌星遣返案的缓慢进程至今已进行了7年多,此次判决又再次延长了该案的审理时间。

  余振东案

  2004年4月16日,按照美国“辩诉交易”程序,外逃贪官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罪名在内华达州法院领得144个月监禁后,被遣返回国。中国政府对余振东回国后涉及的有关刑罚及权利和待遇问题已有正式书面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判处余振东不超过12年的有期徒刑。”

  数亿的涉案金额和区区12年牢狱之灾形成了鲜明对比,结果似乎并不符合传统的中国观念。而这一切,都缘起2003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美国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承诺,旨在要求美方将余振东遣返回国,同时保证免除对余的死刑处置,并放弃对其妻子所犯罪行的追讨。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几任行长余振东等人,从1993年到2001年,在长达8年的时间内,通过违规发放贷款等手法,大量盗用银行资金,把大量资金汇至其在香港注册的私人公司,最终造成中行4.82亿美元的亏空。

  2001年10月15日案发后,余振东等人同时外逃。当年11月,中国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在香港停留期间,余振东通过变卖股票等方式,套取现金,并将余下侵吞、挪用所得的资金转移到美国、加拿大其亲属的账户以及赌场账户中,用于外逃之用。

  2002年12月19日,潜逃并藏匿美国、加拿大14个月的余振东在洛杉矶被美国司法当局以涉嫌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逮捕。2004年1月,美国总统布什在美洲31国特别首脑会议期间颁布法令,宣布美国将停止审批在公共职位上犯有贪污罪、参加过贪污行为或是从中受益的移民或非移民入境。

 不适用死刑 经济犯罪领域是否适用死刑
  2004年2月,余振东向美国方面递交《递解出境司法命令和放弃听证约定申请书》,承认自己在美所犯罪行应导致递解出境的法律后果,并且明确指定中国为其递解出境的接收国。

  余振东的辩护律师卢绪毅表示,该案的难度在于余振东的量刑上。从审理到判决所花费的10个月时间,司法部门主要考虑的并不是对余振东的犯罪事实认定,而是在国际法和国内的司法制度及程序接轨上颇费思量。

  经济犯罪领域废除死刑已是趋势

  中国司法机关在余振东案和赖昌星案中已经实践了对其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因此,可以预想的是,对引渡回来的犯罪嫌疑人不判处死刑将是大势所趋。“在这种趋势下,中国要想更好地打击跨国犯罪,当然要遵循国际惯例,应当顺应国际趋势,逐步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死刑作为一种残忍的刑罚,正被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废弃。”江西省检察官杨涛在《信息时报》发表的文章当中说到。

  截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有76个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所有的死刑,15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21个国家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正是这种大的趋势下,才会有“死刑犯不引渡”是一项国际惯例的产生,因此,中国也正在顺应潮流,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而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比较理想的路径就是首先从经济犯罪上废除死刑。而在“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种观念还在中国人思想中根深蒂固的情势下,要限制和废除暴力犯罪的死刑,一时还很难为民众所接受。

  但是,对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首先废除死刑,却更容易为民众接受,因为经济犯罪毕竟没有伤害到公民的生命这个至高的人权。这些年,随着死刑复核权上收和对死刑的更加严格适用以及法治精神的传播,民众对于废除死刑的接受率在缓步提高,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也有一定的现实土壤。而且,首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进而全面废除死刑也是发达国家废除死刑取得成功的一个经验,值得借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也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在杨涛看来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至少是有几点益处的。其一,如果废除了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就不会出现犯罪后留在国内与逃到国外“同罪不同罚”现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其二,如果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大量的经济犯罪就无须再进行个案谈判,可以直接对嫌犯进行引渡;其三,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有利于减少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照顾贪官、不判死刑的猜疑。近些年来在死刑适用上,有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对于贪污受贿的官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越来越少,以至于今年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问道:“今后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如果废除了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会消除民众对于贪官少判死刑的不满。

  废止死刑是世界刑法发展的潮流,也是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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