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捷
1998年,在一起破产案内部交易中,深圳中院一名副处级审判员廖昭辉帮助拍卖委托人争取到一块地更低的成交价,为此得到4万元的“好处费”。这些并不起眼的回扣是上世纪90年代发生在深圳的一系列拍卖交易里的润滑剂,它们让这一链条上的每个角色都分享到好处,并保证了无数次类似交易。到2006年,廖昭辉被捕,这些小回扣累积了超过400万元的受贿金。审理此案的官员们发现,这个利益共同体上还包括更多的人:广东省拍卖业事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林生,以及围绕在他周围的、深圳中院自庭长至副院长的5名法官。
一块什么样的“肉”?
林生从法院的一名司机到深圳拍卖业寡头的最大突破可能是他意识到,像深圳这样一个早期转型城市最有价值的资源正是那些最早被市场抛弃的企业,这些企业一个个看起来资不抵债、颓废凋敝,对于很多人而言,却是一笔不容低估的财富,而他所涉足的拍卖业恰好是让这些不良资产价值最大化的天然工具。比林生更容易明白这个道理的,就是深圳中院拍卖庭的法官们,在旧《破产法》和《拍卖法》漏洞诸多的时候,他们直接掌握着这笔财富的分配权。他们之间“行之有效”的结盟从18年前已经开始了。 1988年11月《破产法》刚实施,一批政策性破产企业进入了拍卖程序。“广东第一次拍卖,会场就发生了争执。”一名知情人说,广州异型钢材厂固定资产进行拍卖时,几个回合后全场只剩下广东轻工机械集团和来自番禺的一家民企,当广东轻工机械集团报价,拍卖师三次叫价落槌的时候,番禺那家民企举出新价,却被拍卖师驳回,广州异型钢材厂被轻工机械集团竞得,会场内民企老板纷纷表示拍卖违规。 这次拍卖的争议并没有引起更广泛重视,因为破产拍卖在当时还只是尝试,1988年,像深圳中院这样的基层法院每年接手的破产案件还不超过5件。但这一年,已经有一批刚刚从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被分配到法院专门处理此类案件——这次深圳中院腐败窝案中的裴洪泉就是其中之一。 代理多次破产案的律师金冰一说,到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司法拍卖作了一些规定,之前的整整10年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拍卖都没有任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申请破产之日起15天内,应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人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担任,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而清算组成员、组长均由法院指定;当法院最终判令企业破产后,同样由法院指定中介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拍卖。本应作为完全中立的专门机构的破产组,在规定中只对法官负责,无需对债务人和债权人负责——这赋予了法院在破产案处理上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不久后,广东全省企业亏损额首次排在了全国前列,一批长期亏损的企业相继走到了破产清算边缘,深圳中院破产庭的接案数量案以每年10%的速度剧增。1994年,深圳中院专门设立破产庭,裴洪泉任首任庭长。 “清算费”成了法院显而易见最为直接的收入之一。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法院逐渐以一个“经济实体”出现,法院的收入和受理案件的诉讼费直接挂钩,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法官们几乎一致表现为“重清算,轻调解”。“深圳的破产标准要宽一些,”金冰一说。深圳的清算费用之高在全国也很少见,比如,宝丽来中国公司破产案的破产清算费用也就是20多万,上海公司破产案件最高的清算费用也不超过100万,而深圳的一家规模不大的子公司破产,破产费用都可能高达300万。 知情人说,“当时,企业破产后,资产查封、回收均由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的决定权很小,主审法官的意志决定着一切”。由法官指定的清算组和法官间的合作就很容易展开,而且并没有监督。破产清算组的重要成员律师等专业人士,可以分享处理破产案的相关费用。“破产案不是谁都能拿到,只有和破产庭关系好的律师才能拿到。”深圳一名律师介绍,“深圳市也就是十几个律师经常做破产的案子。一起破产清算案,大约可以为经办的律师带来30万元的收入。” 他说,律师同样要给法官一笔好处费作为回报。这些可能用来分配的收益,除了取决于清算费用的多少外,更主要的则依赖于拍卖行能够让“这块肉”给委托方带来多大的收益。破产案剧增最直接的影响是,深圳的拍卖公司数量从几十家增长至90年代末的上百家,法院甚至成了这个行业安身立命的砝码。 寡头林生的“舞台” 林生进入拍卖这个行业,并从司法拍卖中起家,并非他的远见。1980年为成都军区驻广西某部特勤队警卫员的林生在复员后正好进了深圳市法院工作。据说,当时深圳市法院只有5个人,并不算一个吃香的部门,林生的职务为法警同时是深圳市中级法院首任院长的兼职司机。直到4年后,林生找到了一个机会离开法院,进入更被人看好的市工商局工作。 1986年,新中国第一家拍卖行——国营广州拍卖行正式成立,中断30年的中国拍卖业进入恢复、试点阶段。当时,地处改革前沿的深圳市尚无一家拍卖行,市政府决定委托工商局准备拍卖行的筹建,这个工作交到了当时担任工商局企业登记科科长、工作能力被上级看好的林生手中。 “拍卖业开始是以国有性质出现的,它的土壤自然就是一些公共资源。”一名业内人士说,1991年6月26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深圳最早的拍卖行——深圳市动产拍卖行(现深圳市拍卖行)成立。该行为市工商局直属事业单位。创办初期,动产拍卖行除处理工商局自身罚没物品外,还从事海关、边防、公安、财政及其他执法机关缉私罚没物资变卖等业务。 “由于是第一家,又是工商局直属单位,很快就火起来。光是工商罚没物品这一项,就足以撑饱它。” 拍卖行要解决一些政府部门的体制外收入问题,工商局内部一些部门的报销要经过这里,这让林生从一开始就身处于一个便于搭建关系和资源的背景之中。 1993年,林生辞职下海,另立门户,开办了广东省拍卖业事务有限公司,显然是看中了深圳方兴未艾的破产高峰和巨大的亏损企业资源。当时的拍卖业,标的最多的来源都是公检法、海关、财政、工商这几家部门,拍卖行收入中,8成以上佣金所得来自上述部门的标的。作为当时唯一的非国有性质的拍卖企业,林生最大的竞争对手就分别隶属于工商局和房地局的深圳市动产拍卖行与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两家国有拍卖行。 要和这两家国有企业竞争,林生最有效的武器就是要拿出更多、更有诱惑力的回扣来打点相关部门。在保证自己新办企业的基本利润的前提下,要拿出更丰厚的回扣,就要保证自己的拍卖行能有更多的佣金。“尽管水涨船高,两家国有拍卖行的佣金也会提高,但林生相信,在支配这些佣金上,他们有更大的自由。”一名接近林生的人说,因此一开始林生做的最大的一件事就是给这个行业制定新规则。他说,早期的拍卖行作为中介机构,在佣金收取方式、佣金比例及费用出具程序等方面均无惯例可依,通常是内部议价,这里面当然有很多内部交易,林生的提议是将拍卖环节透明化,参考香港拍卖业的规则,实行统一的佣金收入。从他进入拍卖业,在深圳拍卖的地方规定中就开始实行拍卖行向委托人和竞得人双方收费,佣金比例为各收拍卖成交价5%,标的价的10%意味着拍卖业面临着空前的利润期。除此之外,破产财产拍卖中,标的额一般较大,佣金数额相当可观且几乎没有风险,第一次拍卖流标第二次还可以将标的额降低30%拍卖。“这里面利润太大了,而且与其他产业不同,拍卖全是现金来往。任何投资都是有周期的,唯独这个拍卖业,拍卖之前定金就得进账,拍卖成交30天后全额付清。” 佣金获取环节的透明伴随着分配环节变得更为隐秘,拍卖行给法院主审法官的好处费也随着佣金的高涨而相应提高,佣金分配产生了新规则。在《检察日报》上一名调查者的报告中有这样的表述:“拍卖行所得佣金一般按照‘4∶3∶3’的比例在小团体内部进行分配:4成给承办法官,3成给拍卖公司,3成用于各种成本开支以及各方打点等,有时根据情况分成也会上下浮动。一般来说,在经济案件的审理中,承办法官应得多少贿赂,小团体内部人员的心目中都有一个大致的标准,具体数目大小、难易程度、法官的作用以及中间人从当事人手中得到的收入等有关。”林生和时任破产庭庭长裴洪泉关系的密切则是这种合作关系的例证。在一年后和两家国有拍卖行的较量中,林生明显占了上风。 但这次规则重置也出现了林生并不希望出现的负面作用——他一夜间多了更多的竞争者:高额的佣金使得民营拍卖公司变得越来越多,在拍卖行和法院的谈判中,后者地位变得更加强势,“法官在佣金分配中的比例被再度调高,一些拍卖行就是由法官的亲属所开。谁能拿到破产拍卖谁就有了生存的空间”。 “对拍卖行而言,唯一的可能性就是从法院争取业务,林生手下的业务员每人分管一条线,比如,罗湖法院,盐田法院,宝安法院,都有专门的人负责。”此次深圳中院腐败案曝光后,林生向检方承认,为拿到拍卖标的,他所在的广东省拍卖业事务有限公司曾向深圳市中院数位负责指定拍卖行的破产庭长行贿,包括向当时的民四庭庭长蔡晓玲行贿轿车一辆,向当时的民七庭庭长张庭华行贿巨额现金。在贿赂之外,林生在拍卖界的威望也起了作用,他在事发前一直担任中国拍卖业协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副会长。他的确垄断了深圳中院受理的大批破产案的拍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