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能看到新员工公积金 HR如何处理违纪员工?
方庆于2006年1月1日与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招收方庆为其企业职工,双方约定方庆每月工资1200元,合同期从2006年1月1日始,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006年3月10日11时许,方庆驾驶公司26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淮南江岸站,公司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从车窗爬进车内,从方庆后座处收得夹子一把及现金13.5元。而后,根据车票票款统计,总额中缺13.5元。 同日,公司依照本单位《员工守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6项关于“司乘人员在无人售票车投币箱内(包括役币箱口)偷盗票款者,一律罚款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的规定,对方庆发出大周扬子巴字[2004]25号处罚通知:“一、罚款壹万元;二、没收赃款壹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两件;三、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方庆不服,于3月13日向公司申请复议,然未果。同年4月13日,方庆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工资。 2006年11月17日,该会作出裁决,认定原告窃取票款的证据不足,但对双方是否恢复劳动关系,被告是否应补发工资未作裁决。原告不服此裁决,遂于2006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 公司辩称:方庆在驾驶公车期间盗取票款,其行为不容否定,公司对方庆的处分合乎法律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庆没有上班,不存在补发工资的问题,故应维持对方庆的处分决定,驳回方庆的诉讼请求。 本期问题: 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是否能够同方庆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其进行10000元的罚款,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本案公正处理的关键,是对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着重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企业对职工作出行政处分的前提是客观存在的违纪事实,只有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才能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方庆窃取票款的行为是否存在。被告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仅凭其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从原告处违法搜得夹子和现金,就认定原告具有窃取票款行为显然不能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不存在。 2、罚款10000元是否合法。企业对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罚款,属于行使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惩罚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规定了企业对职工违纪行为的惩罚,包括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其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但是,该规定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其他各类企业对违纪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否进行罚款处理,目前法律法规政策均没有明确规定,应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显然,本案中,即使原告有违法乱纪行为应该受到纪律处分与经济处罚,但公司《员工守则》“罚款10000元”的处罚幅度,远远超出《条例》规定的标准,因此,这一规定因违反有关法律应认定无效,故也不能参照这一条进行处罚。 网友讨论: hnsyzhjh: 本案中,巴士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不存在,其依此作出的处罚决定自然也不成立。关于罚款问题,既然处罚基础不存在,罚款自然也不合法。 不过,即使方庆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应该受到纪律处分与经济处罚,但公司《员工守则》“罚款10000元”的规定因违反有关法律应认定无效。 本案给企业的教训是:1、处罚员工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本案中,如公司及时对方庆做一个关于其盗窃票款之类的谈话记录并要其签名确认,则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合同,没有任何法律障碍。2、规章制度内容要合法,制定程序要民主且进行公示。本案中罚款处罚因违法没有法律效力。 zhangmeimei: 1、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不可以罚款10000元。 理由:1、对驾驶员偷盗车票款的认定不合法。认定犯罪、犯错必须经过事实调查,案例中没有看到巴士公司进行任何的情况调查,草率作出处罚决定; 2、《员工守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6项也违法,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部分条款相违背。就算巴士公司经济利益受损,对驾驶员的罚款,也是其工资的20%左右。 3、就算驾驶员的确犯错,公司的制度也合理,那当初巴士公司是否给方庆讲解《员工手册》内容了?如果培训了,是否有培训记录或签字记录?如果没有培训,方庆并不知道公司有罚款10000元的规定,公司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国家刑法执行的时候,法院还量刑定罪呢,更何况你一家企业?因此,应该给予改错机会,对方庆思想经过教育或培训,再犯的话再处以罚款或解除合同,以让人信服。 4、巴士公司处理辞退员工的程序不合理:首先,处罚通知不代表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必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协议。案例中只有处罚通知,并没有明示巴士公司和驾驶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其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经过工会这道程序,巴士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因此是违规操作。 lilian211: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注意: (1)内容必须合法。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 (2)程序必须合法。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合法程序为:①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即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或职工集体讨论通过,用人单位单方制定无效。②必须向全员公示。 (3)禁止行使经济处罚权。大多数企业往往依据1982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认为企业享有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权利。但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并未赋予企业该项权利,劳动者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1997年颁布《行政处罚法》中,更加确定了企业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例》属行政法规,不能对抗上位法即《劳动法》和《立法法》。因而,企业不能对劳动者行使经济处罚权,企业规定经济处罚权是无效的。 Niiu: 本案发生在2006年,当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并没有废止,因此,可以按照《劳动法》和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本案中,《员工守则》只是定性,没有定量地规定偷盗多少票款当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实际上缺乏可操作性。而且,企业规章制度首要的是遵循平等、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不能严重失衡。本案从票款损失额来看,无论如何够不上“严重违反”或“重大损害”,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另外、如果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进行违纪处理,也必须对事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包括给予本人申辩机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慎重做出决定。从本案看,上午11时左右发现的问题,当天就做出了处罚决定,显然没有履行程序,处理显然过于草率,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第二,不能对其进行10000元的罚款。且票款损失13.5元,月工资1200元,罚款1万元,显然处理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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