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股东大会的乱象,实际就是要解决两个问题——如何理解这些乱象?以及他们发生的深层原因是什么?
文/特约记者 郭成林
我们先前看了许多案例,或许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股东大会的乱象是由参会各方的力量对于利益的野蛮争夺所引起,无论是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掠夺,二股东与大股东的争夺,甚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劫”夺,都是这一结论的最鲜活的证明。换句话说,利益便是引起乱象的最深层次原因。然而,这样的结论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对利益的渴求乃是人性。那么对于乱象中的股东大会,却又如何来判断其优劣?又怎样分辨出公司管理层的良莠?可见,利益虽是病源,对利益的分配存在问题才会引起人们的争夺,所以关键在于规范利益分配的制衡力量出了问题。这里提及的制衡力量是多元而复杂的,公司治理只是其中一个因素,甚至不是最重要的一个。 或许,中国的股东大会宁静肃穆的殿堂上,都暗悬着一把锋利无比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它的剑刃由“利益”之毒淬合而成,它吸引了股东大会所有的参与者为之殊死相搏,而牵引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将是四根脆弱的绳索,其中只要有一根断裂,达摩克利斯之剑便会跌落,引发我们今日看到的种种异闻乱象。 绳索一:公司治理 从公司治理的脉络上看,股东大会的问题一部分显示出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残酷现实,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对此,中国社科院跨国公司研究室主任鲁桐对《董事会》记者表示:“股东大会乱象的深层次原因在公司治理,而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除了其他国家都有的代理问题以外,还有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由此可见,这部分乱象深层次的原因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使得股东大会或沦为形式,或演作欺压小股东的工具。 然而,由中国社科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发布的《2008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却显示了不同的结论,在其各项评价体系中,上市公司在“平等对待股东”方面做得较好,平均得分为68.53,然后依次是“股东权利”(56.88)、“信息披露和透明度”(54.35)、“董事会的责任”(50.83)、“监事会的责任”(39.83),“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得分最低,平均分仅为27.31。连续3年的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在“平等对待股东”方面一贯表现良好,“股东权利”的得分也连续两年显著上升,是一个积极的变化。 面对较为欣喜的研究结果,鲁桐曾忧虑地说过:“情况虽有好转,但在‘百强’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的权力行使空间实际还是很小的。董事长对待股东大会的态度,很明显就可以说明中小股东在公司的地位。另外,股东权利的保障从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落实有所改善,但在实践中如何体现,还需要时间和大家的监督。” 另外的研究数据表明,从董事长参加过去两届年度股东大会的次数来看,与上年度相比有所下降。董事长一次没有参加和只参加一次的企业数分别比上年度调查增加了1家和11家,两次都参加的企业数下降了10家。“董事长是否参加了过去两届年度股东大会”,不可知的企业比上年增加了2家。 “我们在上年度的报告中指出,中国股东会是‘表面文章多,实际作为少’。本年度的数据进一步支持了这一判断。”鲁桐认为,“由于中国的股权结构畸形而特殊,就显得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十分重要,应主动从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这三方面逐一落实,怎么能奢望‘一股独大’去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呢?”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由于当前股权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尚未发生根本变化,而公司又通行资本多数决的规则,一旦大股东不能慎独自律、滥用控制权,就容易把股东大会异化为‘大股东会’。” 研究表明,相较于美国上市公司股权充分分散的情况,我国“百强”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之高,可以从前五大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以及公司的股东人数两个指标反映出来。前五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最低的是21%,最高的达95%,平均为60%。100家中国最大的上市公司中,前五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都在50%以上。 绳索二:文化 从文化的脉络上看,股东大会的问题亦隐含着我国“股权文化”的薄弱基因,包括投资者“股东身份”认知度低等相关问题。早在2007年6月,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就曾说:“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股权文化,回报投资者、重视股东利益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要加快观念转变、不断探索,主动培育股权文化。” 对此,刘俊海也对记者强调说:“公司良治的重要标志就是弘扬股权文化,尊重股东价值。凡是贬损股东价值、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上市公司,都不可能成为具有投资价值的公司。有些公司标榜自己重视投资者关系,并在网站上虚情假意地开设投资者关系栏目,但未受到投资者的认同。有些公司虽然资本规模和经营规模庞大,但由于偏离了股权文化而被投资者抛弃,进而丧失了竞争力。” “股权文化”的不成熟不仅仅是上市公司的问题,在我国中小投资者中也普遍没有形成一种“股东身份意识”的共识。这一点可在称呼上管窥一斑:中国的投资者常称自己为“股民”,而只有在自己所购买的股票大幅亏损,而被迫长期持有的情况下才改称“股东”,并且,这部分人还要遭受同类投资者的嘲笑——这正是民间有所谓“股民不做做股东”说法的由来。 于是,这便可以解释为什么许多中小股东只投资,却从不参加股东大会,也可以解释为何会有一些人各买一百股去“劫掠”股东大会的行为,根子上在于他们没有把自己当作严肃的股东,不知道所谓“股东身份”的权益是什么、义务是什么,这无疑令我们感到无奈。 绳索三:法制 从法制的脉络上看,我国关于股东大会的法制建设仍然颇有问题。可能与许多人的感受相反,这种问题不在于相关的法律缺失,而恰恰在于法律过剩。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正式实施。同时为了推动“两法”实施,中国证监会先后制定了一些重要法规或者是修订了重要法规,包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几追ü妗:陀涤小度?#8226;奥法案》的美国等发达国家比起来,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是不够,而是太多了,而且更加严格。 对此,鲁桐对记者表示说:“考虑到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很健全了,关键问题还在于实施和贯彻。”而刘俊海也说:“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于股东大会的顺利运转规定了相应的行为准则。但从整体来看,中小股东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还很不够。不仅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中小股东不多,即便是股东年会会议上的中小股东也不多。”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相关法制有模糊的地方,这直接导致了许多乱象有了滋生的土壤。如使用网络投票还是现场投票的问题,据《公司法》原则上是由企业自行决定的,这与《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有冲突。再如现场是使用累计投票还是直接投票方式的问题,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2条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而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两者都未规定当控股权不到30%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这也间接促成了国美与三联间的争议。这些潜伏在法规中的模糊之处常常被利用来充当各大股东之间利益争夺的武器,在原本沉闷的股东大会中上演一出又一出的闹剧。 绳索四:社会因素 从社会因素的脉络上看,整个国家信任体系的脆弱,普通国民与企业家阶层内心深处的情感敌对,公众舆论的激进方式等问题更加深了股东与上市公司高管之间的误解与矛盾,几乎湮灭了形成伯克希尔那般股东与董事会的和谐气氛,从而有一年一度“股东盛会”的可能。 这种不信任的责任是双方的,绝不能单方面推诿在所谓的我国中小股东的“无知与目光短浅”之上。一味地指责中小投资者的短期目光与不理解,这是任何成熟市场所不能容忍的蛮横行为。而这些在中国,则都源起于中国企业家骨子里所流淌着的精英文化的血液,却少有西方职业经理人的那种信托责任感。股东大会的许多问题表面上是资本市场和股东大会制度不成熟的表现,深层次里却反映出了一股我国普通百姓与企业家阶层之间情感敌对的社会氛围。这种敌对源于现时双方理性沟通渠道的缺失,如王石的“捐款门”所引发的社会各方面几乎同向的挞伐之声,更缘于三十年来改革开放的成果分配不均,小部分人获得了大部分的收益,这使得普通民众心中潜移默化地有了“反精英、反企业家、反特权阶层”的情感纠结。 客观地讲,在我国大部分的股东大会中,“公司治理、文化、法治、社会因素”这四根绳索仍然束缚着达摩克利斯之剑,使企业的大股东、二股东以及中小股东们都能维持表面的和平与基本的和谐。然而在中国,这样的局面是脆弱和易变的,尤其在牛市中,所有人的利益都水涨船高,哪一根绳索有松动也不会有人注意;而一旦转为熊市,所有人的利益皆跌入谷底,所有丑陋的利益争夺都会浮出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