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外包装也有知识产权保护,随意模仿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这已经成了中国巧克力行业“血的教训”。
作者:许扬帆
全球第三大巧克力生产商,意大利巧克力巨头费列罗(FERRERO.P.A.)在11月6日发布的一封公开信,宣告了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本土巧克力厂商的穷途末路。 费列罗在中国的模仿者在历时5年的官司之中一败涂地,这场被喻为“中国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外国企业知识产权的第一案”结束之后,中国的巧克力模仿者或将被迫撤离这个它们已经营近20年的细分市场。 基于今年3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经历了漫长的一审、二审和再审之后,费列罗最终告倒了其在中国的最大竞争对手蒙特莎。2003年7月,费列罗公司在天津将蒙特莎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和近似的包装、装潢,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5年2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费列罗公司的诉讼请求。费列罗公司又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高院于2006年1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蒙特莎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70万元人民币,但之后,蒙特莎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和2007年1月10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维持了天津市高院二审判决中的几项主要内容,认定蒙特莎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构成侵权的包装、装潢,而赔偿额则由人民币70万元改为50万元,至此,5年的巧克力大战至此告了一个段落。 费列罗和蒙特莎的纠葛起源于10年前商标之争,费列罗于1984年进入中国内地市场,但是未注册“金莎”商标,但是其在台湾和香港地区以“金莎”品牌打开市场已有数十年,而作为蒙特莎公司的前身张家港市乳品一厂,1990年开始使用并注册了“金莎”商标,并在国内获得了很大的知名度。曾几何时,各种大小包装的蒙特莎“金莎”巧克力一直“围困”着费列罗的产品,类似的口感和包装,但却便宜很多的价格,这种策略一度让国产巧克力不用投放一分钱广告却保持着红红火火的销售。蒙特莎“金莎”路径的“成功”,又引来无数效仿者,诸如“金梦”、“金品”等多如牛毛的国产巧克力,也采用了同样的策略,一款费列罗产品的售价为39元,“金莎”则卖25元,“金梦”则只需要13.8元就此,费列罗公司数次向“罪魁祸首”蒙特莎发起商标诉讼,但是都未获成功,之后只有把维权转至包装、装潢上。 这起被称为“中国法院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外国企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官司影响深远,由于该案的判决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对未来同类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同时,这场官司也最终让中国的巧克力业者认识到了一个事实:金箔纸包装、椭圆标签、透明礼盒等,这些巧克力外观上的特征尽管在市场上随处可见,但是绝非可以顺便采用的通用包装,这些是费列罗独享的专利。而此案的宣判,也基本终结了这么多年来蒙特莎等中国公司所采取的跟随策略。 就因为选择了模仿策略,蒙特莎苦苦经营18年的成果在一纸诉讼之前烟消云散了,一家正在成长的民营企业忽然变得岌岌可危,公司经营层和当地政府官员对此都感到非常可惜,但是路径的错误抉择,又能责怪谁呢? 今年秋季巧克力销售黄金季节刚刚结束,在此期间费列罗大肆投放广告竭尽全力加大销售力度,而仿制包装的本土产品却纷纷被迫撤离市场,可以说,中国本土巧克力企业“傍大款”的时代就此过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