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 反行政垄断能否破冰



  文/本刊实习记者 王雨佳

  对行政垄断的起诉,要经过大量的取证,才可以实现,行政垄断是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公布之后,国家质检总局因涉嫌虚假注资属下企业变相收费,成为反行政垄断第一被告。案件虽被北京市第一中院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驳回,但北京四家防伪企业表示,还会继续寻求法律解决途径。

  《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反行政垄断是否能真正“破冰”?在具体的司法、执法过程中,还会遇到什么问题?《新财经》记者采访了《反垄断法》起草人之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著名公司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著名经济评论家,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

  黄勇

  不必担心《反垄断法》的实施

  首先要弄清楚的是,垄断本身不一定是坏的,《反垄断法》并不会打击所有的垄断。《反垄断法》的生存基础,就是调整竞争秩序,保证消费者权益。像铁路、石油化工、电信这样的行业,都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在这些行业打击妨害竞争的垄断行为时,要注意国家的基本政策,同时也要注意到我们国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在这些基础行业,有关所有制、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价格这三个方面,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的管制政策和竞争战略。比如,在石化行业,国家是部分管制的,未来肯定会逐步开放竞争。《反垄断法》要依据国家具体的管制模式,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反垄断法》的规制本身是有限度的,在宪法规定不开放的行业,《反垄断法》是不可能管的。比如铁路,就不可能管。在这些领域,《反垄断法》肯定是受到限制的。国家政策是对是错,是好是坏,是政策制定部门的事,同时也需要经济学家的论证。当然,在这些基础行业里,一些拒绝销售、搭售、价格欺诈等不良行为,《反垄断法》也要管。

  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司法和执法方面都没有具体实践,缺乏经验。美国、欧盟、日本的反垄断司法和执法也是慢慢摸索,才有今天的水平。借鉴这些先进经验,对我们国家是有利的,我们可以避免一些他们犯过的错误。特别是政府,在反垄断问题上一定要小心。反垄断牵涉到的企业和部门通常很多,一个行业处理得不好,可能会产生联动效应,影响别的行业。

  就目前看来,我国实施《反垄断法》,是司法主导还是行政主导,还很难解释,比较复杂。其实,是司法主导还是行政主导,各国都不一样。像韩国、日本、新加坡,是行政机构对垄断行为进行认定,然后再交给司法机关,最终判决。欧盟是行政主导。欧盟在反垄断方面经验丰富,专业人才有上千人,还有专业的机构来审理。

  现在,我国是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三驾马车负责,我主张由一个专业的行政机构来主导。但我国的专业人才比较欠缺,要是我们的专业人才够了,应该建立一个专业机构来审理,但最终要有司法认定。

  李曙光

  某些行业的垄断行为很难界定

  像铁路、石油化工、电信等行业都有特殊情况,这些行业的垄断,情况很复杂。像铁路,本身就是政企不分,有自己的警察,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小社会。垄断只可能发生在市场之中。铁路行业行政机构和经营机构混在一起,根本没有纳入市场体系,在这个前提下,铁路行业是否垄断,根本无从谈起。也就是说,铁路行业还没有资格接受《反垄断法》的调查。当然,铁路行业以后也应该改革,应该政企分离,监管的权力归政府,由国资委出资控股,再由公司来经营,那个时候可能铁道部都不会存在了,交通部下面设一个办公室就足够了。只有在铁路真正纳入市场体系之后,才能谈及它是否存在垄断问题。

 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 反行政垄断能否破冰
  石油化工、电信等行业,上世纪90年代进行了大规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了竞争,但是国家依然把它们视为基础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所以,这些行业实际上是垄断在几家国有企业的手中。像石油行业的三个分支,石油勘探开采、炼油、成品油销售,其中前两个都垄断在中石化、中石油这几个国企手中。在电信行业,几大运营商分割市场,也存在一定竞争。

  对于如何界定这些行业的垄断,首先要谈到《反垄断法》的实质。我认为,垄断本身不一定不合法,垄断也不一定是坏事。企业要做大做强,不可能不去垄断。而且,一定的企业并购和垄断,是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反垄断法》打击的是那些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的界定,在国际上一直存在争论。在美国,哈佛学派认为,只要市场结构是好的,存在几个竞争者,没有人垄断市场份额,就不存在垄断。从这个角度说,我们的石油和电信就没有垄断。但芝加哥学派认为,市场结构是什么样的不是关键问题,关键问题是,市场是否有效率,能否切实保护消费者福利,消费者的福利是反垄断法的目标。事实上,垄断行为本身就存在几种界定标准。法律所关心的是,谁是利益受损者。

  行政垄断,是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行政垄断的起诉,要经过大量的取证,才可以实现。目前,我对有关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的案情、双方的举证都不太清楚。其实,很难说法律到底有多大作用,法律只对尊重法律的人有用。

  事实上,我们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立足点,就是行政执法,目前很难上升到司法层次。反垄断案件是非常复杂的,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我们的司法机构和法院,目前还无法有力地进行操作。《反垄断法》可以实施,但是目前实施不会太好,不可能像美国那样。目前,我们的执法机构还在摸索中。国务院有一个反垄断委员会,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都有反垄断机构。商务部希望把别的机构都拿过来,但另外几家又不同意。

  姜奇平

  在垄断行业要加速引入竞争机制

  反垄断现在最主要的任务,是打击企业的垄断性暴利,引入竞争,最大程度地保证消费者利益。像铁路、航空、公路,等等……统称为网络经济。这些行业有天然的垄断性质,这样的垄断是合法的。但是,一旦市场失灵,法律就要出手来管理,不能让它攫取暴利,要保护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主要有三个层次。第一,是反垄断本身,要认定是否存在垄断,垄断是否合法。第二,是反垄断行为,就是在某些行业,比如信息行业,垄断本身合法,进而去认定垄断行为是否合法,某些企业是否凭借垄断地位攫取暴利。第三,是引入竞争,假如垄断合法,但是你阻碍了竞争,那么,我们就引入竞争,威慑垄断者,让其回归平均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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