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不“带金”之二
化“带金”为“赞助”
营销活动中,送钱给个人常被称为“带金”,送钱给单位常被称为“赞助”。“带金”常违法,“赞助”常合法,原因就在于“赞助”并非直接为了销售,而且带有公益性质。
某美国大型药企名声在外,营销从不“带金”。该企业曾在某直辖市的超级三甲医院设立“××青年医师奖”,每年评选一次,专门奖励一些做出特殊贡献的青年医师。在这样的公益活动中,多方共赢:院长有钱奖励本院优秀青年,可以鼓励青年继续努力;优秀青年因为特殊贡献而获得正常渠道得不到的奖励,获得激励;该事件作为新闻被院内外传颂,该药企品牌知名度、美誉度提升;药企营销人员得以与院长、院办、人力资源部、医务部、专家等进行平等、友好、深度沟通;青年医师获得被冠以该药企名字命名的奖杯,终生难忘,对其产品自然记忆犹新。这种公益活动可以说是经典案例,在加强品牌美誉度、创建和谐公共关系的同时,建立了亲密的客户关系,并且间接带动了产品销售。
其他类似的赞助还有赞助卫生部、卫生局、医学会、药学会组织的某些评比,奖励相关人士,同时药企可与相关组织和人员建立良好互动,上可以影响政策,下可以营造氛围;赞助大学,作为奖学金,奖励学生,同时药企与医学院建立良好的关系,通过医学院与其直属医院建立沟通渠道;设立合法名目赞助医院科室,则作用更为直接。
该文为《医药经济报》营销版(090119)